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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深圳试行评标专家三公开措施 [打印本页]

作者: z_huang1109    时间: 2012-6-29 16:29
标题: 深圳试行评标专家三公开措施
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通知
关于试行评标专家“三公开”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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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评标专家三公开措施的通知1206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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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输入描述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2-6-29 21:24
公开的内容显得太多了一些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2-6-29 22:09
楼主是否能把文字稿贴出来。好看些。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29 22:26
我的妈呀,深圳真的疯了!想想也没有问题,在深圳这种怪鸡“评定分离”情况下,评委保密工作也没有意义了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6-29 23:18
如果按此进行,高考是否也应公开评卷老师的名字呢?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2-6-30 07:31
如此公开有必要么?在中国这种人情社会,全公开是否会使评委不敢坚持正确的意见?对评委的人身保护问题?
作者: qinl    时间: 2012-6-30 08:58
[s:123] 想想,犹豫了一下!那点老九的情结终于表态支持!毕竟,这些是真正的改革,需要勇气!无疑也直接指向公开公平公正,比什么都重要!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2-6-30 12:52
唉,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每次的评委应公开,但库没必要公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也没有把所有的评议专家都公诸于众啊。在厦门,每次评委的名单早就要公开了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6-30 13:06
这种公开的唯一意义,就是让评标专家不得不顺着领导事先定好的中标单位必须中标的思路走下去!
作者: qinl    时间: 2012-6-30 21:06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这种公开的唯一意义,就是让评标专家不得不顺着领导事先定好的中标单位必须中标的思路走下去! (2012-06-30 13:06)
看不出,不知是否是亲身体会?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6-30 21:22
标题: 回 qinl 的帖子
qinl:看不出,不知是否是亲身体会?
(2012-06-30 21:06)
体会太多!
作者: 沈律师    时间: 2012-7-2 10:59
支持在评标结束后公开评标委员会专家名单和公开评审结果,但对公开评标专家库持非常谨慎的态度。
作者: 冰河世纪    时间: 2012-7-3 09:07
照此,越是正规的项目  越是有无尽的投诉。前一段开了个标,投标单位质疑:我们的投标文件是按100分做的,为什么我们没有中标?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7-3 09:16
招标中的“公开”和“保密”还真是得认真区分一下,微微一个念头引起多少纷扰啊。不然该保密的公开了,介个就叫没事找事;该公开的保密了,又违背原则。
俺的建议是评标的东西还是多保密的好,本来就是在保密的状态下进行。能不公开的就别公开了,介个本来就不是公开的范围。结果公开就行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3 09:47
标题: 回 冰河世纪 的帖子
冰河世纪:照此,越是正规的项目  越是有无尽的投诉。前一段开了个标,投标单位质疑:我们的投标文件是按100分做的,为什么我们没有中标?
    (2012-07-03 09:07) 
越是"正规"(程序等规范)的招标项目,越能经得起方方面面的异议和投诉。
您所举的例子,在我看来不是因为"正规"所引起(当然不排除这种情况),更多的是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问题,。
可恶的国航,又晚点了
作者: zhaozhao7618    时间: 2012-7-3 10:39
其实不是公开就可以的[s:125]
作者: kfkfxw    时间: 2012-7-3 11:45
应该公开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2-7-4 08:02
是否有知道后续情况的朋友介绍一下发文后的实际执行情况。
作者: wjjst    时间: 2012-7-4 08:18
前两个公开事项很多地方也在做,只是最后一个公开有待推敲,是否涉及专家本人不愿公开的信息
作者: chinabaohan    时间: 2012-7-4 16:19
有好也有坏[s:72]
作者: sushao611    时间: 2012-7-4 17:44
当初不公开的意义是为了什么?现在公开又是要干什么?我要是评委我就不公开。经不住诱惑的人应该不止我一个才对。还有就是人生安全问题。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7-5 15:16
公开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一个好处,就是可以减少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关联关系的可能性。
但什么时候公开呢?公示中标候选人时,不合适,违法。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确定完中标人,再公开,合法,但起不到作用了啊!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2-7-5 21:41
看来都要群殴可怜的评委了,没人肯当评委了,责任太重大了,评标费太少了,不上算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7-6 16:36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深圳显然违反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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