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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资格预审的工作设想(请各位网友提出宝贵意见) [打印本页]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30 16:40
标题: 关于资格预审的工作设想(请各位网友提出宝贵意见)
在《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前,招法法律体系并没有对采用资格预审进行资格审查的招标项目有太多的规定,《实施条例》第15条、16条、17条、18条、19条对此类项目有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后,广州市对此类项目的操作如下(也请各位网友补充自己所在地的做法
   资格预审公告载明公告发布起止时间,发布不少于5日,资格预审文件在网络上同时发布,由资格预审申请人免费下载。
       公告载明报名及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起止时间,此时间段不少于5日。并规定
报名时间(他这里的报名时间其实是指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自招标公告截止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具体案例请看http://www.gzzb.gd.cn/cms/view/Z ... 15&siteId=1 (纯粹是举例引用哈)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后,招标人再选择时间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实施条例》的要求)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场内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对资格预审结果进行公示,具体案例请看http://www.gzzb.gd.cn/cms/wz/vie ... p;amp;infoId=193531 (纯粹是举例引用哈)
       就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时间方面,很明显,广州此做法并没有对吃透《实施条例》的规定。(暂不对其一些专业术语表述和其他做法提意见)
对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本人有一些不成熟的想法,现抛出来,请各位网友提出宝贵意见!
资格预审公告上网公开,到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各资格预审申请人都可以在网络上下载(乃至任何时候,如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都可以免费下载,当然,这个时候意义不大了。)
为避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出现《实施条例》第17条的情况: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要正确处理”停止“工作,一可以在公告上说明停止的具体时间,二可以网络技术处理,到了公告载明的“停止”时间后,资格预审文件无法浏览和下载。在明确”停止“时间上,不要违反《实施条例》的第16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拟通过上述要求,
取消我们现在惯用的非法定的资格预审报名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做法
(一些自以为聪明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前获得报名单位情况,在资格审查工作前,千方百计找不是意向单位的”问题“)。也就是说这个阶段的做法,类似我们广州现在常用的资格后审电子化评标。

并在公告中明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就是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开始时间
资格审查委员会提交资格审查报告后3日内,招标人公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以及原因,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请提出您的宝贵意见,谢谢!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30 16:41
晕,看来在word编辑好的文字搬到这后,还是有点小问题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30 17:11
关于资格预审的工作设想(请各位网友提出宝贵意见).rar (13 KB, 下载次数: 15)
文有点长,下载打开好看点
作者: zyseoyouhua    时间: 2012-6-30 17:16
学习了一些公法[s:90]
作者: leojunking    时间: 2012-7-2 19:01
好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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