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林: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竞争性谈判程序的规定,竞争性谈判应有以下步骤: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虽然监管部门同意改用采购方式,但还应该遵循该采购方式的程序,虽然在评标现场评标委员会认为是谈判小组,投标人认为是供应商,但谈判文件呢?可以用招标文件代替吗?
个人认为,更改采购方式后还是应该把法定的程序走下来,即使这样会增加一定的工作量。
王毅青:
监督机构同意就应该没有问题。但是类似这种“潜”过的,还是从这几个投标人中谈,能谈出道道来吗?建议,重新选时间、选人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吧。
ld5087:招标文件不可代替谈判文件,但只是评标办法不可代替,投标人须知什么的可以直接用于竞争性谈判文件,做好谈判办法准备即可。
(2012-07-06 11:17)
hetan719:
楼主所说的应该是个工程施工项目,如果抠字眼的话,政府采购法中的竞争性谈判方式是不适用于工程项目的!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是这样说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法中的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亦是如此!
ld5087:是个货物采购,是自愿招标。
(2012-07-06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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