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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第二次招标流标,是否可以现场直接改为竞争性谈判? [打印本页]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7-6 10:12
标题: 第二次招标流标,是否可以现场直接改为竞争性谈判?
一个项目第二招标,但投标人出于行业潜规则的原则,都报价报的很高,均高出招标人控制价,导致流标,是否可以直接改为竞争力性谈判?有无依据?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7-6 10:21
经查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七部委30号令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第二章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2003年第2号令)

第四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7-6 10:31
监督机构同意就应该没有问题。但是类似这种“潜”过的,还是从这几个投标人中谈,能谈出道道来吗?建议,重新选时间、选人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吧。
作者: 青林    时间: 2012-7-6 10:59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竞争性谈判程序的规定,竞争性谈判应有以下步骤: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虽然监管部门同意改用采购方式,但还应该遵循该采购方式的程序,虽然在评标现场评标委员会认为是谈判小组,投标人认为是供应商,但谈判文件呢?可以用招标文件代替吗?
    个人认为,更改采购方式后还是应该把法定的程序走下来,即使这样会增加一定的工作量。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7-6 11:17
标题: 回 青林 的帖子
青林: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竞争性谈判程序的规定,竞争性谈判应有以下步骤: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虽然监管部门同意改用采购方式,但还应该遵循该采购方式的程序,虽然在评标现场评标委员会认为是谈判小组,投标人认为是供应商,但谈判文件呢?可以用招标文件代替吗?
    个人认为,更改采购方式后还是应该把法定的程序走下来,即使这样会增加一定的工作量。
招标文件不可代替谈判文件,但只是评标办法不可代替,投标人须知什么的可以直接用于竞争性谈判文件,做好谈判办法准备即可。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7-6 11:22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
监督机构同意就应该没有问题。但是类似这种“潜”过的,还是从这几个投标人中谈,能谈出道道来吗?建议,重新选时间、选人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吧。
价格上行业有保护价,投标人公开都不敢低于它,但非公开时,就敢低于了。哎,中国的潜规则太多了!
作者: 青林    时间: 2012-7-6 15:42
标题: 回 ld5087 的帖子
ld5087:招标文件不可代替谈判文件,但只是评标办法不可代替,投标人须知什么的可以直接用于竞争性谈判文件,做好谈判办法准备即可。

(2012-07-06 11:17)
在投标人名单已经公开的情况下现场制定谈判方法?可行吗?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2-7-6 16:11
  楼主所说的应该是个工程施工项目,如果抠字眼的话,政府采购法中的竞争性谈判方式是不适用于工程项目的!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是这样说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法中的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亦是如此!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7-6 16:33
标题: 回 hetan719 的帖子
hetan719:
  楼主所说的应该是个工程施工项目,如果抠字眼的话,政府采购法中的竞争性谈判方式是不适用于工程项目的!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是这样说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法中的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亦是如此!
是个货物采购,是自愿招标。
作者: pictxt    时间: 2012-7-7 10:42
标题: 回 ld5087 的帖子
ld5087:是个货物采购,是自愿招标。

 (2012-07-06 16:33) 
还是走一道流程吧,不按规定做的话以后更麻烦,甚至可能做白工还被处罚……
作者: jb9661    时间: 2012-8-6 16:38
首先,现场改是不合适的,因为第二次招标评标时的法律文本是招标文件。如果想改为竞争性谈判的,就要有制订好的竞争性谈判文件,正常情况下,现场是制订不出来的。
其次,关于投标人出于行业潜规则的原则,都报价报的很高,均高出招标人控制价的问题,下一步不管采取什么方式招标,应该把这一问题很好解决。
作者: lc7699    时间: 2012-8-8 08:47
不可以,必须经原采购方式审批单位或部门重新审批后方可进行!!!
作者: hamtyb    时间: 2012-8-8 09:40
这个应该是可以的!!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2-8-10 10:17
关于第二次招标失败的问题
  从你的问题中看出招标人采用最高控制价的弊端。如果招标人有倾向性的预将标授予某个投标单位时,控制价做到较低,故意造成二次招标失败,然后通过竞争性谈判,将标授予招标人暗定的投标单位,如果这样做还何谈招标竞争的公正性?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8.9.
作者: 大菜    时间: 2012-8-10 10:40
借这个帖子,深入探讨一下,1)如果第二次招标中投标是有竞争的,但出于某种原因其中一家投标单位未来投标,导致该工程再次流标,那么请问假如原立项部门同意为直接发包,那么甲方必须要在前来投标的两家单位里选取中标人,还是可以选这三家投标单位之外的单位呢?(最好有法律、法规等文件的规定或其他根据。)
2)假如建设单位不申请改为直接发包,再次进行公开招标可以吗??(最好有法律、法规等文件的规定或其他根据。)
作者: knbuyhg8dsre    时间: 2012-8-10 11:47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2-8-11 21:49
再谈第二次招标失败的问题
  我的看法是:
  1、如果第二次招标时仍不足三家时,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采用不再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的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如果采用不在招标时,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的办法选择承包人。谈判对象可以是参加第二次投标的合格的投标人,也可以选择另外的企业单位。其依据请见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和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2、如果第二次招标仍不足三家投标时,也可以采用第三次招标!其依据请见《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但是请注意在第三次招标之前要查清为何有不足三家投标,查清原因后修改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再行招标。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8.11.
作者: 大菜    时间: 2012-8-13 09:33
豁然了,谢谢唐老热心的答复。只是觉得不在当时投标的两家人选取直接发包的话,觉得这样对这两家不公平,毕竟这两家单位在精力与财力上都付出了不少。
作者: 大菜    时间: 2012-8-17 07:46
顶一个
作者: fireduke    时间: 2012-8-17 11:03
看来楼主说的项目应该是自行招标的,不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业主自主权很大,不受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约束太多。既然公开招标走不通,就用竞争性谈判,与各竞标人分别谈判,分开压价,看他们降不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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