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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学习条例释义)释义此处是否有误? [打印本页]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7-6 12:20
标题: (学习条例释义)释义此处是否有误?
P131页,针对
五十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本条列举的其他几种否决投标人情形,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一并载明,也同时构成对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响应”,意思是否是如果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则不构成对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响应?如是,则与条例的强制性不一致了。
此释义有问题。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6 13:29
应该是少了“没有”两个字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6 13:31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应该是少了“没有”两个字 (2012-07-06 13:29)
    也不对!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6 13:35
也不是楼主这样理解,原文用了“也同时'”。被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3120&page=2搞晕了
不过整段话有画蛇添足的味道倒是真的。
肚子饿了,吃饭先
作者: sywk2004    时间: 2012-7-6 14:21
我的理解是:条例中列举的七种情形之一是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不响应。如果招标人除此之外又列举了其他情形,则与法定的几种情形一并构成实质性不响应。这也是“约定优于法定”的体现。如果招标文件没有列出法定的七种情形属于招标文件有瑕疵,投标文件又出现了条例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评标时在初步评审时可以依法定的条件否决该投标文件。所以说这[ 个释义没有太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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