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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诉与处理时效 [打印本页]

作者: 王保锋    时间: 2012-7-7 16:20
标题: 投诉与处理时效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可以10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且就二十二条、四十四条、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请问,如果投诉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异议 或者没有提出异议。监督部门能不能接受投诉?
作者: z_huang1109    时间: 2012-7-7 16:37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等
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相应期限内。该规
定表明前述三个事项的投诉,提出异议是其前置程序,必须先提出异议,然后才能
投诉。
作者: 王保锋    时间: 2012-7-7 16:50
如果没有在限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就丧失自己权力了吗?是不是就被理解为投标人已经默认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了呢?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7-8 00:03
    1.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提出异议,投标人无权提起投诉。因为上述投诉的提起,是以提议异议为前置条件的。
    2.投标人无权提起投诉,不代表其默认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投标人依然可以采取举报、控告、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若投标人未经过异议程序而直接提起投诉,行政监督人员可以以程序不合法为由拒绝受理该投诉。但行政监督人员应当告知该投标人,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表达争议。

    个人观点,供参考。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7-9 10:22
张志军老师说得很全面,很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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