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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采购中不足三家的判定 [打印本页]
作者: 太阳的恶作剧 时间: 2012-7-9 16:22
标题: 招标采购中不足三家的判定
政府采购法中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的废标情形之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求教:评标后确认出结果前有投标人撤销其投标,导致了不足三家,是否需要遵从此款要求作废标处理?还是说已经评完标,这时投标人的撤标不影响三家供应商的判定。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7-9 16:53
[s:90]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2-7-10 09:35
投标人如要撤回其投标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评标后确认出结果前”投标人是不可以撤销其投标的。
作者: 太阳的恶作剧 时间: 2012-7-10 10:57
【复2楼】应该是可以撤回的吧,要不怎么会有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其投标保证金将会被没收的条款存在呢?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7-10 13:46
楼主的不必担心,按规定往下进行就好了。只是如果撤回这家正好中标人的时候,无法签订合同,只能按照18号令第六十条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作者: 太阳的恶作剧 时间: 2012-7-10 15:19
【复4楼】现在整不明白的是,撤回后剩下的不足三家了,这时该是整个项目不足三家废标呢还是按评标结论推荐XX为中标人?
作者: 沈律师 时间: 2012-7-10 15:41
需要做废标处理。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最后必须有三家供应商参加竞争,以防止竞争不充分和操纵投标。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7-10 16:50
标题: 回 太阳的恶作剧 的帖子
太阳的恶作剧:【复4楼】现在整不明白的是,撤回后剩下的不足三家了,这时该是整个项目不足三家废标呢还是按评标结论推荐XX为中标人? (2012-07-10 15:19)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再递交的投标文件你接收吗?
作者: 太阳的恶作剧 时间: 2012-7-10 17:27
【复七楼】过了投标截止时间肯定就不能接收投标了撒,现在讨论的问题与这个接受投标一点关系都没有呀
问题是已经评完标了,但还没定标,有已经参加了的投标人要撤回投标
作者: 太阳的恶作剧 时间: 2012-7-10 17:55
标题: 回 沈律师 的帖子
沈律师:需要做废标处理。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最后必须有三家供应商参加竞争,以防止竞争不充分和操纵投标。 (2012-07-10 15:41) 
请问这个有条文支持吗?
作者: fcm9898 时间: 2012-7-10 21:00
按4楼的处理是正确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7-11 07:53
标题: 回 太阳的恶作剧 的帖子
太阳的恶作剧:【复七楼】过了投标截止时间肯定就不能接收投标了撒,现在讨论的问题与这个接受投标一点关系都没有呀
问题是已经评完标了,但还没定标,有已经参加了的投标人要撤回投标 (2012-07-10 17:27) 
是自己把自己投标文件抢回去吗!?还是递交一份撤回的函。如果递交了一份撤回函,那你就不接收好了。
作者: fxh624915405 时间: 2012-7-11 11:08
应该废标,如投标人主动放弃,就应该以废标处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7-11 11:54
支持4楼白版主的观点。
采购法36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的废标情形,是指在评审过程中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
根据楼主提供的背景情况介绍,本例是评标后出现的投标人撤销投标的情形。
在此情形下,不应适用采购36条的相关规定,而应适用18号令第60条、第75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二款“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进行处理。
个人意见供参考。
作者: 太阳的恶作剧 时间: 2012-7-11 15:42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支持4楼白版主的观点。
采购法36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的废标情形,是指在评审过程中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
根据楼主提供的背景情况介绍,本例是评标后出现的投标人撤销投标的情形。
在此情形下,不应适用采 .. (2012-07-11 11:54) 
现在的问题不在于处罚什么的,所以没收保证金这些只是次要的。而是想弄清楚该废标还是继续推荐综合得分最高的为中标人。
作者: 太阳的恶作剧 时间: 2012-7-11 15:48
谢谢各位的宝贵意见,补充说明一下“在本案例中要求撤回投标的投标人不是综合得分最高的”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7-11 15:49
回楼上的网友:是该废标还是继续,我的观点已经表明了呀。
想再问个情况:本案例投标截止时,只有3家投标人吗?
作者: 太阳的恶作剧 时间: 2012-7-11 15:54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回楼上的网友:是该废标还是继续,我的观点已经表明了呀。
想再问个情况:本案例投标截止时,只有3家投标人吗?
(2012-07-11 15:49) 
第六十条,七十五条说的都是中标人撤回投标的问题,与本案例有些出入,不适用啊。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7-11 16:08
首先,要区分“撤回”和“撤销”两个概念。投标文件是要约,要约生效后,不能“撤回”只能“撤销”。
其次,本案例不适用采购法36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如无其他废标情形,评标委员会应该继续完成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工作。
其三,针对该投标人撤销投标的情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作者: aaxx 时间: 2012-7-13 17:28
18楼 已经说得非常透彻
作者: fireduke 时间: 2012-7-17 10:59
个人认为,在截标时已经有3家响应,并通过了资格审查,就达到了法律的要求。
在评标过程中有一家撤标,那么在评标报告中把情况说明清楚:已满足3家要求,但有1家中途撤标,任然把撤标那家的报价和评分记录在案,评标程序继续,最后推荐2个中标候选人。
至于撤标那家,可以扣除保证金作为处罚。
作者: cnbid 时间: 2012-7-19 09:19
只要开标时满足三家,且这几家的标书均响应标书,本次招标就视为有效,无论此时参与投标的一家单位提出的任何要求。既然投标文件是要约,就要条例法律中关于要约撤回与撤销的说法:“要约既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要约撤回是要约生效之前的一种行为,其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比要约先到达受要约人或者二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就是说如果投标人想撤回投标文件,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进行。
”要约撤销是要约生效以后的行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这句话是说:在招标代理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投标人可以撤销其投标文件。但是
”虽然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是不得撤销的: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这是指,如果招标人有足够理由认为已经为双方达成承诺做了准备,比如评标已经进行且结果即将公布,自然可以拒绝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
作者: 其他用户名 时间: 2012-7-22 10:50
这是一件好事情
1、楼主说的是“评标后”,这当然不属于废标的情况
2、理所当然收一笔保证金,何乐不为?
作者: 其他用户名 时间: 2012-7-22 10:53
22楼正解啊
作者: 江南虹霓 时间: 2012-7-31 18:33
没收保证金。有效标2家,如果评委认为有竞争性就可以继续进行。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2-8-18 16: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第七十五条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由于废标的决定是评委会做出的, 供商应撤销的决定的是评标委会会以后做出的,所以不影响评委会的决定,不能因此废标,如果他不是中标人可拒绝其撤标,如果是投标人,可适用中标后放弃投标可由排名第二名中标处理。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5-19 12:56
打分都出来了,说明评审基本完成了,这时的撤回(撤销)不影响前面评审的公开公正,所以应该评标有效。推荐剩下两个即可。
扣保证金是肯定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5-19 14:33
标题: 回 太阳的恶作剧 的帖子
太阳的恶作剧:【复4楼】现在整不明白的是,撤回后剩下的不足三家了,这时该是整个项目不足三家废标呢还是按评标结论推荐XX为中标人? (2012-07-10 15:19) 
1 如果这家不是中标供应商,对项目没有任何影响。
2 对这家撤回投标的供应商可能有影响,你看看招标文件中对于投标截止后撤回投标的是否有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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