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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评标结果进行处理吗? [打印本页]

作者: yqzgb    时间: 2012-7-12 20:15
标题: 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评标结果进行处理吗?
有人举报,评标委员会把1家资格不合格的当做合格投标人审查通过,最后行政监督部门经过调查取证核实,确实是由于评标委员会工作的失误造成,那么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做出取消这1家投标人的资格吗?还是建议招标人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2-7-12 20:50
无实际操作的经验,静观其变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2-7-12 20:51
我倒要问问,举报的人是如何知道那家被判定为合格标的?评标过程不是保密的嘛
作者: yqzgb    时间: 2012-7-12 21:03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我倒要问问,举报的人是如何知道那家被判定为合格标的?评标过程不是保密的嘛 (2012-07-12 20:51)
因为投标人相互之间的情况比较了解,
作者: 惊魂    时间: 2012-7-12 21:24
招标人重新组织评委进行审查。监督部门无权操作。
作者: 歌者乐山    时间: 2012-7-12 21:54
呵呵,楼上的问得好!

      《条例》规定得很清楚,证据来自非法渠道的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补充:招标投标法是程序法,程序大于实体,评标错了就错了。监督部门是执法者,监督的是有无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评错了也是违法行为?评错了这事儿,该招标人管。监督部门替代评标委员会对评标结果做出认定,有违规越位之嫌。

       个人看法,抛砖引玉。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7-12 22:33
标题: 回 歌者乐山 的帖子
歌者乐山:     
        呵呵,楼上的问得好!

      《条例》规定得很清楚,证据来自非法渠道的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 (2012-07-12 21:54)
哥们此言差矣。

第一个,是不是非法渠道取的证据,这个还不能确定吧?比如招标文件里面评标方法写的很清楚资格性审查需要A证书,投诉人是可以通过合法渠道知道你是否有这个证书的。所以这个是不是非法取得证据的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第二个,评标委员会评审不公,应由招标人管,监督部门无权处理。那么如果招标人不管呢?招标人有意而为之呢?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平、公正何来? 所以,我认为监督部门有权管理,有权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作者: csszbb    时间: 2012-7-13 00:14
这话问的不对,别人也不好回答。
行政部门发现违法情形,首先是要求其停止侵害行为,责令其改正。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2-7-16 14:54
由原评标委员会仅纠正,拒绝纠正或原评标委员会不能开展工作(例如有的评委出国),那么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上述处理可以节省不必要的开支,《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中有一些案例,如案例1-32
作者: 老实人    时间: 2012-7-17 15:00
现在很多评标利用国家规定,做出许多不符合规定的事。

评标过程保密,是指保证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不受任何外界干扰,做出公平公正的评判。 但评标过程应该是透明的,是经得起时间的考验的,这点却没有任何规定。

现在很多人利用这个保密,屏蔽许多信息,让不合格的人,不合格的货物中标。这种现象该如何规避,值得大家探讨。
作者: 歌者乐山    时间: 2012-7-17 21:24
针对楼上的疑问,我这样理解:
   
        1、评标过程要保密,否则中标人确定将丧失程序权威性(在招投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从功能上类似招投标的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
   
        2、保密的评标过程发生暗箱操作,症结不在保密本身,症结应在:一是对保密制度的硬软件投入不够,二是对暗箱操作的打击不够;

        3、如果因为暗箱操作否定整个保密制度,有因噎废食的危险;

        4、应当在坚持保密评标的前提下,加大评标软硬件建设力度(如建立统一规范交易平台,辅以全程视音频监控录像),加大打击暗箱操作力度(如理顺行政监督机制,对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严惩不贷)。
作者: 太阳的恶作剧    时间: 2012-7-18 17:35
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投诉进行调查,但评标结果应该由评标委员会作出,这种情况应该是找评标委员会回来复议。
作者: supertw    时间: 2012-7-20 08:04
根据个人的实际操作经验,行政监督部门是可以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的,发现问题,可以及时纠正。目前湖北省政府在防围标串标的措施文件中包括对评标定标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管。包括对是否按评标办法客观公正地评标,是否按定标办法定标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2-7-20 08: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对于楼主提出的问题,行政机关在处理的时候是两个阶段:
一是受理前。在受理投诉时确定是否受理,也就是要判断投诉是否合法。
二是受理后。沟通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评标进行到哪个环节,是正在评还是已评完还是已发中标通知书,视情况是否暂停招投标活动。

实际上有权机关如果受理了相关投诉,是有权介入招投标活动中的,这是被行政法规所赋予的权限,并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是可以通过行政处罚的手段改变行政相对人的决定,。
回归楼主的问题,行政监督部门可以纠正违法的评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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