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律师:
一、是有效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既然招标文件规定外包装密封情况由评委评审,那么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只有在评标结果公布时才知道是否评审了,是否把不符合的当做符合的评审。此时并不超过投诉期限。
二、需要重新评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三、招标人(含代理机构)和评委均有责任。招标人应当提交密封情况给评委,评委也应当先评审密封情况,双方都有责任。
四、“已经检查密封无误了”并不是指“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文件规定需提交评委对密封情况进行评审,那么,开标的密封情况检查仅仅是见证和记录密封情况的事实,不判断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五、“密封情况检查不属于评委的范围”是对的,评委不可能检查密封情况,但是评委对密封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则是没有问题的,按照本案例的招标文件规定也是必须的。
heluhua:招标文件的规定有不合理之处,现在的情况是既然做出了这项规定,是否还得按此执行,建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就此举报进行复审研究,确认举报是有否有效,证据是否是合法取得,如果是有效举报,再根据证据研究处理意见,重新做出评标结论。 (2012-07-15 17:41)
学以致用:评标委员会有权利和义务去对招标文件不合法不合理的条款提出异议 (2012-07-15 19:21)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 Powered by Discuz! X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