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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没有提供投标文件外包装密封情况让专家评审,责任谁承担? [打印本页]

作者: yqzgb    时间: 2012-7-12 21:00
标题: 没有提供投标文件外包装密封情况让专家评审,责任谁承担?

有一个项目的招标文件规定评标程序先进行初步评审再进行详细评审。其中初步评审中有一项是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进行 形式评审,其中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但是开标室没有将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情况提供评标委员会做初步评审,专家这样也没有提出异议,就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的评审。在评审的结果出来的时候,有人举报其中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那此时怎么处理
1、专家要不要推倒重新评审,也就是对其中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情况作形式评审?
2、开标室没有提供投标文件外包装密封情况让专家评审,专家也没有对此提出,这样的评审符合招标文件吗?
作者: 惊魂    时间: 2012-7-12 21:23
不予接收的投标文件:1、未按规定时间递交的;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标书的密封情况。


个人认为:密封情况检查不属于评委的范围,招标文件制定时不严谨。此时,应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可以组织评委进行复审。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2-7-12 22:39
1、首先确认唱标前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阶段,是否有单位对密封情况提出异议?是否把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情况进行详细纪录并经投标人确认?
2、评标委员会应该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标,初步评审阶段未按文件要求评审,属于评标委员会的工作疏忽,我觉得应该重新评审。
3、楼主说"评审结果出来时"有人举报,这是什么阶段呢?评标会议未正式结束,就接到举报?那评标过程举报人怎么知道的?不觉得奇怪吗?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7-13 13:27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如果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已经检查密封无误了的投标文件方可当众拆封和宣读,都到了评标结束了才投诉密封情况,这个投诉可以不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13 14:29
  招标文件这样的规定不合理,无厘头,不可理喻,理应在招标文件备案或者潜在投标人异议阶段就被删除了。
     这完全是个假命题!!!
     实际中若真的碰到如此怪异的情况:投诉无效!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13 15:31
回答楼主的:“责任谁承担?”
    责任由招标人承担!!!
作者: 沈律师    时间: 2012-7-13 16:23
一、是有效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既然招标文件规定外包装密封情况由评委评审,那么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只有在评标结果公布时才知道是否评审了,是否把不符合的当做符合的评审。此时并不超过投诉期限。

二、需要重新评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三、招标人(含代理机构)和评委均有责任。招标人应当提交密封情况给评委,评委也应当先评审密封情况,双方都有责任。

四、“已经检查密封无误了”并不是指“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文件规定需提交评委对密封情况进行评审,那么,开标的密封情况检查仅仅是见证和记录密封情况的事实,不判断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五、“密封情况检查不属于评委的范围”是对的,评委不可能检查密封情况,但是评委对密封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则是没有问题的,按照本案例的招标文件规定也是必须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13 16:39
标题: 回 沈律师 的帖子
沈律师:
一、是有效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既然招标文件规定外包装密封情况由评委评审,那么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只有在评标结果公布时才知道是否评审了,是否把不符合的当做符合的评审。此时并不超过投诉期限。
二、需要重新评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三、招标人(含代理机构)和评委均有责任。招标人应当提交密封情况给评委,评委也应当先评审密封情况,双方都有责任。
四、“已经检查密封无误了”并不是指“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文件规定需提交评委对密封情况进行评审,那么,开标的密封情况检查仅仅是见证和记录密封情况的事实,不判断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五、“密封情况检查不属于评委的范围”是对的,评委不可能检查密封情况,但是评委对密封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则是没有问题的,按照本案例的招标文件规定也是必须的。
晕了!
投标文件被当众拆封后,评委对密封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有什么好评审的?请问此项评审内容是什么呢?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7-13 18:35
  首先,举报和投诉是有区别的。楼主介绍的情况是举报,不是投诉。

  其次,所谓的初步评审,其实是指尚未进入对投标文件的实质评审阶段的粗略审查。在这个审查阶段,主要是对于明显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给予剔除,是为了减少详细评审时的工作量。初步评审阶段要解决的,只是形式、资格等方面是不是可以进入下一阶段评审的基本门槛问题。

  其三,基于初步评审的本意,初审时越简略越好,不可本末倒置。在招标实践中,不能把初步评审的本意给颠覆,设置一些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投标人进行有效竞争,这种做法对业主也是不利的。

  其四,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有不合理之处,此案现场操作人员和监督人员均有失责。

  其五,举报人如果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表明密封标记确实不合格,鉴于招标文件对这方面有明确规定(是不是合理暂且不说),现场监督人员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以密封标记不合格为由剔除该份投标文件;如果举报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监督人员可以不予理会,而且该举报人提出举报的时机也颇令人遐想。

  其六,开标前密封检查的目的,不是为了“见证和记录密封情况的事实”,那是对密封检查本意的曲解。这一问题的结论很清楚,真的无须再讨论。

  简而言之,不要把密封这事看得比投标方案之间的竞争本身还重要,那不是一种正确的观点。对于招标人来说,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量让足够多的投标人参与实质性竞争是最重要的。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7-14 15:49
既然招标文件规定外包装密封情况由评委评审,那么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只有在评标结果公布时才知道是否评审了,是否把不符合的当做符合的评审】,我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招标文件的明文规定,也是无效地,不可作为依据,要求评标专家。

何况,7楼网友说,【投标文件被当众拆封后,评委对密封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有什么好评审的?请问此项评审内容是什么呢? 】??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7-15 08:09
招标文件规定有误,密封的检查时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在接受投标文件时检查。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7-15 08:11
招标文件的规定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不符合规定,相关人员可以提出异议。评标委员会没有义务和权利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7-15 08:13
个人认为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合规,专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评审,招标人没有提出质疑,专家就不要管了,哈哈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2-7-15 17:41
招标文件的规定有不合理之处,现在的情况是既然做出了这项规定,是否还得按此执行,建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就此举报进行复审研究,确认举报是有否有效,证据是否是合法取得,如果是有效举报,再根据证据研究处理意见,重新做出评标结论。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15 19:21
标题: 回 heluhua 的帖子
heluhua:招标文件的规定有不合理之处,现在的情况是既然做出了这项规定,是否还得按此执行,建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就此举报进行复审研究,确认举报是有否有效,证据是否是合法取得,如果是有效举报,再根据证据研究处理意见,重新做出评标结论。 (2012-07-15 17:41) 
评标委员会有权利和义务去对招标文件不合法不合理的条款提出异议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15 19:39
而且这条款其实就是招标人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自找苦吃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2-7-15 20:28
"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进行 形式评审"?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2-7-15 20:29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评标委员会有权利和义务去对招标文件不合法不合理的条款提出异议 (2012-07-15 19:21)
[s:90]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7-15 23:48
这种情况非常难得出现,只能说有问题,或者叫故意。
处理的话还是看代理机构、招标人和监督部门的意见。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16 08:19
“初步评审中有一项是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进行 形式评审”
     请问评审内容是什么呢?
     请版主和各位大侠给予指点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2-7-16 08:19
 针对此案例大家处在不同的角度考虑有不同的见解,在大家的交流与沟通中,我们能更加全面的来看待问题。针对此问题大家有两个不同的结论:一是对举报不予理睬;二是重新评审。

   但是,从大家的讨论中,我发现有两个问题可能还要深入讨论:

   第一、问题的焦点在于,招标文件中规定“初步评审中有一项是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进行形式评审,其中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此项是否属于不合理的条款?

   本案中提到的对投标文件密封标记的检查,可以理解为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法律规定的密封检查有两次:第一次是招标人接收投标文件时的检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以下三种拒收的情况:“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显然以条例而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属于应当拒收的情形。第二次是启封标书唱标前的投标文件密封检查。此时密封检查的主体是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案例中可以看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没有拒收,到第二次检查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若投标人对这份未按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提出异议,应该有书面纪录,(或现场监控纪录资料等);二是当时发现有问题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并未提出,而至拆封唱标。此程序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进行操作。从此条规定中,可以明显看出“经确认无误后”的投标文件才可拆封唱标,反之若有问题,则不能拆封唱标。

   从上可知,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密封的最终结果是:这份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能进入最终阶段的竞争。

   此案例中,招标文件关于“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进行形式评审,其中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这一规定,虽不符合常规,但对最终的评标结果,并不能造成实质影响,因为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原本就不能最终参于竞争。因而,严格意义上来说,招标文件中的这一规定,不属于招标法规定的不合理条款。因其并不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也不属于“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的内容。

   第二:假如招标文件的规定属不合理条款,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有无权利进行更改,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标?

   本案例背景介绍说:“开标室没有将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情况提供评标委员会做初步评审,专家这样也没有提出异议。其中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七部委1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从案例中招标代理工作人员未提交密封检查纪录结果给评标委员会属于工作中疏忽,同时评标委员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审,也属于工作疏忽。

    七部委12号令第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由以上规定均可看出,评标委员会应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于招标文件规定的不合理条款,评标委员会没有权利更改评标办法。

    综上,就此案例而言,我觉得如果举报人举报的情况属实,并且有真实、有效的证据,应该进行重新评审。

           (以上为个人的一些观点,如要有理解的误区,还请老师及广大网友朋友们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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