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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各位大神一个问题,本人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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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米兰的韩国饭
时间:
2012-7-20 11:00
标题:
求各位大神一个问题,本人新手!
在一个公开货物的招标中,有一个投标单位的开标一览表中,总价报价大写中少写了一个万字,例如小写204600元,大写为贰拾肆仟陆佰元整,是否废他标呢????[s:32]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7-20 11:03
不属于废标情形的范围,个人认为可以要求投标人澄清。
作者:
米兰的韩国饭
时间:
2012-7-20 11:03
能说下理由么???专家也在纠结中
作者:
米兰的韩国饭
时间:
2012-7-20 11:09
公开招标不是不能更改投标内容么,而且要以大写为准,大写无法确认!
作者:
雨中洗澡
时间:
2012-7-20 11:43
个人觉得,这样的情况在招标文件里一般都有规定:投标报价按大写金额为准。那少了万字,明显是低于市场价,那么就应该按废标处理。
如果招标文件里没有这样的规定,那可以要求投标人澄清。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7-20 13:47
还有这么粗心的投标人?一般有数额小写与大写不同的按大写为准。估计得按低于成本处理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有规定。
作者:
yymc2012
时间:
2012-7-20 17:06
这个问题经常碰到了,我也遇到过一回,最后按废标处理。
少写了万字,货物如果按最低价中标的话,投标人要亏死了,哈哈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7-21 08:16
严格是废标,实际操作看情况。自己拿主意。呵呵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7-21 13:48
唱标的时候如实记录,这样简单的问题评标委员会自会处理。
作者:
qinl
时间:
2012-7-21 21:27
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是必须的。
作者:
2011年10月
时间:
2012-7-23 09:48
应按要求予以澄清吧,具体由评标委员会把握
作者:
fireduke
时间:
2012-7-23 18:03
如果是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话,可以按18号令里的规定,大小写不一致的按大写,总价与分项报价不一致的按分项报价。这个案例可以判定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按大写计算又和分项报价不一致,最终按分项报价的合计价格计算。
详细在第几条,大家自己去查吧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2-7-25 11:53
废标![s:58]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唱标时已经念出,无更改可能。记得一次评标,某投标人把设计周期写错,商务标被废,尽管技术标被匿名评审得第一名,该投标人错失近千万的设计费。
在投标中,开标一览表(报价单)或投标函是最重要的,大写金额是不能错的!
关于修正,参见《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第94-95页例题5-3及表5-7、5-8
作者:
fireduke
时间:
2012-7-27 17:25
我也遇到过,当时在唱标勘误阶段,让投标人作出解释,现场监督也同意改为正确报价。这个错误不能作为废标理由的,就算唱标时不能更改,评标时也可以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
作者:
胖→胖
时间:
2012-7-27 17:42
同意7楼的看法,但是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是有明显有违现实中 的实际情况的,合同法是支持的,不按照笔误的数字,合同法中说到给以一定的补偿。所以说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己拿主意的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2-7-30 12:48
个人支持废掉它,这也太粗心了,工作责任心多少有缺失,总得给个教训,要不在更关健的工作中会犯更大的错。
现实中我们也因这种情况在资格初审时认定其为无效响应文件(报价中不仅少了个万字,还多了个叁字,我们宣读时就按其实际大写宣读),当然这是根据我们招标文件里“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未按要求填写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投标文件将被定位为废标”这个条款废的,评委会认定其报价属“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虽然从小写可以看出是把万字错写成了叁字。
作者:
kesin
时间:
2014-3-17 22:31
这种情况可以由评标委员会处理。
招标文件中通常都有这么一段话: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虽然招标文件中有“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的约定,但投标人大写的写法明显是错误的,如果有分项报价,而分项的报价之和又等于投标总价的小写,我们也可以按“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的约定要求投标人澄清。
总之,由评标委员会作出决定,由于投标人出现失误,他要为自己的失误埋单,也就是他应该接受评标委员会的决定。
作者:
aaxx
时间:
2014-3-18 16:46
18号令已经说得很明白: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这个是不能澄清的,如果可以澄清,很难保证没有人不搞两个报价,以前后不一致作为澄清理由,达到两个报价的目的。
楼上说得对,由于投标人出现失误,他要为自己的失误埋单。开标一览表不是很复杂的东西,又要签字盖章的,这样都会搞错的话,只能自己买单。
作者:
doudou151
时间:
2014-3-18 17:26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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