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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自有资金修建幼儿园是否要遵守20天的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7-23 15:58
标题: 企业自有资金修建幼儿园是否要遵守20天的规定?
企业自筹资金,修建幼儿园,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是否要遵守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以下项目(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三)必须招标,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该确定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
第一条:根据招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请各位提出自己的看法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23 17:45
判断是否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固然要看,但是也要看实施项目的主体。所以,楼主要先交代清楚,这个企业的性质,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等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23 17:46
另按照3号令,这个应该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3号令强制招标的范围比较广,其实不是太科学
作者: tl6166    时间: 2012-7-23 18:08
按照3号令的规定可以理解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但是不属于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
按照建设部89号令第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本项目个人理解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7-24 09:45
标题: 回 tl6166 的帖子
tl6166:按照3号令的规定可以理解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但是不属于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
按照建设部89号令第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 .. (2012-07-23 18:08)
邀请招标也要遵守那个20天规定吧?只要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7-24 09:46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判断是否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固然要看,但是也要看实施项目的主体。所以,楼主要先交代清楚,这个企业的性质,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等 (2012-07-23 17:45)
三号令关于这条的规定,并未要求区别企业的性质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24 09:53
标题: 回 shiguankun 的帖子
shiguankun:三号令关于这条的规定,并未要求区别企业的性质 (2012-07-24 09:46)
看看第四条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24 10:14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看看第四条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即含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规定,是我在社区论坛“学到”的,就是国有企业自有资金投资的问题,在社区论坛能学到很多东西,为了大家都能记住,我费点时间打出来)。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7-24 10:16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看看第四条 (2012-07-24 09:53)
招法第三条规定了3种必须招标的情况:满足其一就要招标了。

其中第一种情况(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那么这个情况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和范围,3号令第三条又做出了规定: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所以说,我理解你的意思是,必须同时满足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两个条件,但是根据以上我的分析,又不是这么个说法。只要属于教育项目,就必须招标。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24 10:16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即含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 (2012-07-24 10:14)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 ... p;amp;page=2#269106
看看我在13楼的跟帖!
学以致用哈
作者: tl6166    时间: 2012-7-24 10:38
标题: 回 shiguankun 的帖子
shiguankun:邀请招标也要遵守那个20天规定吧?只要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2012-07-24 09:45)
lzy说的项目需要到项目所在地的发改部门“核准”或者是“备案”吗?如果需要就要满足20天,如果不需要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需要自己决定。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7-24 10:42
标题: 回 tl6166 的帖子
tl6166:lzy说的项目需要到项目所在地的发改部门“核准”或者是“备案”吗?如果需要就要满足20天,如果不需要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需要自己决定。 (2012-07-24 10:38)
要备案的
作者: qinl    时间: 2012-7-24 10:45
1)公开招标,遵守20天。
2)备案,邀请招标,不用遵守20天。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24 10:50
标题: 回 shiguankun 的帖子
shiguankun:招法第三条规定了3种必须招标的情况:满足其一就要招标了。

其中第一种情况(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 (2012-07-24 10:16)
  我在板凳已回复了,我开始以为您抓不定“企业自有资金”这问题呢!当然不是同时满足啦!
我在板凳也说到,3号令强制招标的范围太广了,不科学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24 10:53
标题: 回 tl6166 的帖子
tl6166:lzy说的项目需要到项目所在地的发改部门“核准”或者是“备案”吗?如果需要就要满足20天,如果不需要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需要自己决定。 (2012-07-24 10:38)
lzy是什么意思?请赐教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24 10:56
标题: 回 qinl 的帖子
qinl:
1)公开招标,遵守20天。
2)备案,邀请招标,不用遵守20天。
     1、 此项目,不管是采用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进行招标,只要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都要遵守20天。
     2、项目肯定不用履行审批手续,备案可能性最大,因为楼主没有把具体情况交代清楚,也存在要核准的可能性。
作者: chijunchao    时间: 2012-7-24 11:00
首先,本项目属于公益项目,应该招标;再者资金属于企业自筹,符合邀请招标采购方式要求,所以应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经过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招投标活动
作者: tl6166    时间: 2012-7-24 11:03
标题: 回 shiguankun 的帖子
shiguankun:要备案的 (2012-07-24 10:42)
根据当地发改部门的规定要求,各市都有不同的规定,如果是备案的项目原则上需要满足20天
作者: tl6166    时间: 2012-7-24 11:11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lzy是什么意思?请赐教
(2012-07-24 10:53)
不好意思打错了,给你带来的不解,表示歉意[s:38]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7-24 11:54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我在板凳已回复了,我开始以为您抓不定“企业自有资金”这问题呢!当然不是同时满足啦!
我在板凳也说到,3号令强制招标的范围太广了,不科学 (2012-07-24 10:50)
你意思是说按照3号令本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但是3号令不科学,所以?
作者: qinl    时间: 2012-7-24 12:01
1)公开招标,遵守20天。
2)备案,邀请招标,不用遵守20天。 理由是:事先只要征得被邀请投标人同意,无需坚持遵守20天。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24 12:20
标题: 回 shiguankun 的帖子
shiguankun:你意思是说按照3号令本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但是3号令不科学,所以? (2012-07-24 11:54)
        我的意思是:就算你这个企业是民营企业,和国有资产有任何关系,光从建设内容来说,根据3号令,此项目已可以判断是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另:3号令强制招标的范围确实太广了,你认为是不是如此呢?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24 12:21
标题: 回 qinl 的帖子
qinl:1)公开招标,遵守20天。
2)备案,邀请招标,不用遵守20天。 理由是:事先只要征得被邀请投标人同意,无需坚持遵守20天。 (2012-07-24 12:01)
  第二点不成立!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24 12:59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我的意思是:就算你这个企业是民营企业,和国有资产有任何关系,光从建设内容来说,根据3号令,此项目已可以判断是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另:3号令强制招标的范围确实太广了,你认为是不是如此 .. (2012-07-24 12:20)
  “和国有资产没有任何关系”
作者: qinl    时间: 2012-7-24 14:37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第二点不成立! (2012-07-24 12:21)
不知有什么担心,这不是成立不成立的问题。事实上,这么做没有问题。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24 15:15
标题: 回 qinl 的帖子
qinl:不知有什么担心,这不是成立不成立的问题。事实上,这么做没有问题。 (2012-07-24 14:37)
不追究没有问题,一追究肯定就是违规问题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24 15:17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不追究没有问题,一追究肯定就是违规问题
     招法第二十四条写得非常清楚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作者: qinl    时间: 2012-7-24 15:20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不追究没有问题,一追究肯定就是违规问题 (2012-07-24 15:15)
[s:108]追究?什么问题--谁来提投诉?违规问题--谁做的判断?
作者: qinl    时间: 2012-7-24 15:22
邀请招标,不用遵守20天。 事先只要征得被邀请投标人同意,无需坚持遵守20天。应该做过N次!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24 15:59
标题: 回 qinl 的帖子
qinl:
邀请招标,不用遵守20天。 事先只要征得被邀请投标人同意,无需坚持遵守20天。应该做过N次!
      亚运会期间,广州确实也这样做了N次。但在现有法律法规情况下,不代表正确,当然正确的东西不一定合理。
     作为摆在社区论坛讨论的问题,不管是一般的从业人员还是招标师,都应该根据法律法规宣传正面的、正确的做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招标投标秩序更加是招标师的权利。
    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24 16:02
标题: 回 qinl 的帖子
qinl:[s:108]追究?什么问题--谁来提投诉?违规问题--谁做的判断? (2012-07-24 15:20)
有投诉,才有追究吗?
时间就是事实,这还不容易判断和认定?
作者: qinl    时间: 2012-7-24 16:09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有投诉,才有追究吗?
时间就是事实,这还不容易判断和认定? (2012-07-24 16:02)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s:114]在论坛上,只说做的好又做得到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24 16:24
标题: 回 qinl 的帖子
qinl: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s:114]在论坛上,只说做的好又做得到的!
(2012-07-24 16:09)
    按照您的做法,只要所有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都同意,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公开招标的项目,也不用遵守20天,对吧?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7-24 16:26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在发改委还没有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新的范围好规模标准的现在还得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  
   其中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二)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幼儿园超过200万的施工也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是不是可以邀请招标?看《招标投标法》中邀请招标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看来也不是。《条例》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看来也不是。那么,就得公开招标了。所以,应该公开招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走正规招标程序,就肯定是20天了。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7-24 16:31
不能只看是否是“自筹”资金,要看是否关系公众安全、公众利益。幼儿园太直接了,所以是必须招标的项目。
唯一可以看看是否可以邀请的就是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是不是过大。如果实在不合适,才可以邀请招标,还得审批同意。
作者: qinl    时间: 2012-7-24 16:32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按照您的做法,只要所有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都同意,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公开招标的项目,也不用遵守20天,对吧? (2012-07-24 16:24)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样?潜在投标人和被邀请投标人等同?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24 16:35
标题: 回 qinl 的帖子
qinl: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样?潜在投标人和被邀请投标人等同? (2012-07-24 16:32)
     我是按照你的思路进行的判断!!!因为法条指的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没有说邀请招标项目如何,公开招标项目如何!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24 16:37
[s:109]  只要违反招法和实施条例强制性规定的做法,我都会坚决反对,斗争到底!
      [s:103] 大家提出宝贵意见!
作者: qinl    时间: 2012-7-24 17:11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把企业自有资金修建幼儿园(非公共幼儿园)归入?
作者: qinl    时间: 2012-7-24 17:14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s:109]  只要违反招法和实施条例强制性规定的做法,我都会坚决反对,斗争到底!
      [s:103] 大家提出宝贵意见! (2012-07-24 16:37)
哈哈!不要学口号!
呼口号最没劲!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7-24 17:18
补充:1、超过200万。
      2、邀请招标方式,相关部门已核准。
      3、提前开标(开标的日期),已书面通知各投标单位并均已得到同意的回复。
      4、提前开标(开标的日期),已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同意。
作者: qinl    时间: 2012-7-24 17:21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按照您的做法,只要所有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都同意,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公开招标的项目,也不用遵守20天,对吧? (2012-07-24 16:24)
[s:115]

原话再说:
1)公开招标,遵守20天。
2)备案,邀请招标,不用遵守20天。 理由是:事先只要征得被邀请投标人同意,无需坚持遵守20天。

现在质疑:“公开招标的项目,也不用遵守20天,对吧?问谁呢?
作者: qinl    时间: 2012-7-24 17:27
标题: 回 shiguankun 的帖子
shiguankun:补充:1、超过200万。
      2、邀请招标方式,相关部门已核准。
      3、提前开标(开标的日期),已书面通知各投标单位并均已得到同意的回复。
      4、提前开标(开标的日期), .. (2012-07-24 17:18)
[s:120]做正确的事情,不必左盼右顾!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24 17:55
正在打球,暂无时间复。只想再强调: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备标时间"、"等标期"要遵守20天,这是招法强制性规定。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24 17:59
为了搞清楼主的另一问题,还得麻烦楼主再补充资料。企业的性质、相关部门指?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24 22:07
标题: 回 qinl 的帖子
qinl:

哈哈!不要学口号!
呼口号最没劲!
       哈哈!我是不是学口号,是不是呼叫口号,可以看看我加入社区139天,1176小时,1421个帖子,你可以看到我一直热心解答网友的问题,一直严谨治学,一直海绵吸水,一直乐于分享!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24 22:08
标题: 回 qinl 的帖子
qinl:[s:115]

原话再说:
1)公开招标,遵守20天。
....... (2012-07-24 17:21) 
认真看贴吧!养成好习惯没有错!共勉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24 22:12
标题: 回 qinl 的帖子
qinl:

[s:120]做正确的事情,不必左盼右顾!
         你可以这样做,但不代表你这样做是正确的,若你非得传导这样做是正确,是不违法违规的,“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邀请招标的,只要事先征得被邀请投标人同意,无需坚持遵守20天”,我肯定会和你辩论到底。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7-24 22:27
    如果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管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都应该遵守等标期不得少于20天的规定。
    非强制招标项目,可以不遵守20天等标期的规定,但应当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实践中有些做法,虽然看起来比较实用,但不代表是合法的。
    在论坛中的交流专业问题,大家和为贵,多交流,共提高!
作者: qinl    时间: 2012-7-25 08:33
[s:114]
这是一个具体案例,针对性的提意见,条件摆在那,之后又有事实真相。如果后来还强调要了解补充,要抽象为一般的理论论题,还要别人争论到底,还要提口号“只要违反招法和实施条例强制性规定的做法,我都会坚决反对,斗争到底!”打住!有空到菜市场去。
对事不对人!不谈以往,不谈其他,在这里只谈当下话题!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25 08:46
   回49楼的,请认真看帖,我在43楼已首先表明了立场和观点!我在44楼要求楼主补充材料,是为了搞清楚楼主的另一个问题
   认真看看我的所有跟帖,除非我不懂,不知道,只要我懂的,知道的,在论坛讨论的问题“所有违反招法和实施条例强制性规定的做法,我都会苦口婆心,不厌其烦进行辩论,哪怕对手觉得我讨厌、可恶,我都会坚决反对,斗争到底!”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25 08:50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回49楼的,请认真看帖,我在43楼已首先表明了立场和观点!我在44楼要求楼主补充材料,是为了搞清楚楼主的另一个问题
   认真看看我的所有跟帖,除非我不懂,不知道,只要我懂的,知道的,在论坛讨论的问题“所有违反招法和实施条例强制性规定的做法,我都会苦口婆心,不厌其烦进行辩论,哪怕对手觉得我讨厌、可恶,我都会坚决反对,斗争到底!”
      在平常的工作中,我单位一些“违反招法和实施条例强制性规定的做法”,我都能苦口婆心,不厌其烦劝领导不要这样做,领导不同意,我都会据理力争,坚决反对,斗争到底。更何况在社区论坛?!

作者: qinl    时间: 2012-7-25 08:57
[s:115] 只是“不谈以往,不谈其他,在这里只谈当下话题!”
作者: 卢军    时间: 2012-7-26 11:06
搞清楚企业的性质、资金的性质、项目的性质问题应该就可以解决了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7-26 11:16
俺一直认为幼儿园、学校是最直接的涉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孩子虽然是自己职工生的,但孩子不是企业资产,本身是国家的。所以,甭管谁投资,都是必须招标的项目。
进交易中心交易,按公开招标流程。
作者: qinl    时间: 2012-7-26 17:35
[s:93]回到原题,企业自有资金修建幼儿园是否要遵守20天的规定?能够备案或审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那么,在实际工作中,邀请招标可以缩短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环节,用在特殊情形应该在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节约时间。
作者: 江南虹霓    时间: 2012-7-26 18:39
   1、主要由资金的性质和规模决定是否需要公开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公开招标的规模各地都不一样,不好回答。
  2、企业如果是国有或国资控股,如果达到本地公开招标限额的就应该公开招标。
  3、如果公开招标必须遵守20天规定。
回归到具体项目上,毅青老师的回答更加完整,因为是涉及公共安全项目是不受资金性质约束的,都要进行公开招标。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26 19:05
标题: 回 qinl 的帖子
qinl:[s:93]回到原题,企业自有资金修建幼儿园是否要遵守20天的规定?能够备案或审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那么,在实际工作中,邀请招标可以缩短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环节,用在特殊情形应该在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节约时间。



 (2012-07-26 17:35) 
  要组织这段话,不容易吧!
作者: qinl    时间: 2012-7-26 21:15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要组织这段话,不容易吧!
应该说提出可行的方案来解决实际问题,让各方都接受得了,这并不容易,倒是挑三拣四提意见容易得多。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26 21:25
"解决问题"?!呵呵!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26 21:28
你"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挺强的!
作者: qinl    时间: 2012-7-26 21:31
啊啊!“"解决问题"?!呵呵! ”
作者: qinl    时间: 2012-7-26 21:32
"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挺强的! 和你的说话能力有的比!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26 21:40
违法的事就别建议别人做了,更何况是知法犯法,除非招法修订了此强制性规定。
中国要成为法制国家,从我们每一个人做起!
又学口号了,又呼口号了,如何?
作者: qinl    时间: 2012-7-26 21:45
啊啊,来顶高帽子,不过天气太热了,扔掉它!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26 21:46
敢说就敢做,立场要坚定!知错就大方改,不要发言后,网友跟帖后又去编辑。
作者: qinl    时间: 2012-7-26 21:54
[s:111] 被扯去菜市场,戴高帽子,呼着口号,大热天的傻子?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26 21:59
标题: 回 qinl 的帖子
qinl:[s:111] 被扯去菜市场,戴高帽子,呼着口号,大热天的傻子? (2012-07-26 21:54) 
留作纪念!!!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7-26 22:08
两位好友,辩论是为了寻找真解,别伤了和气。各自把自己的道理说清楚即可,大家握手言和吧。
别再争论了哦,可否??
作者: qinl    时间: 2012-7-26 22:17
标题: 回 qinl 的帖子
qinl:[s:114]
这是一个具体案例,针对性的提意见,条件摆在那,之后又有事实真相。如果后来还强调要了解补充,要抽象为一般的理论论题,还要别人争论到底,还要提口号“只要违反招法和实施条例强制性规定的做法,我都会坚决反对,斗争到底!”打住!有空到菜市场去。
对事不对人!不谈 .. (2012-07-25 08:33)
还要别人争论到底,还要提口号“只要违反招法和实施条例强制性规定的做法,我都会坚决反对,斗争到底!”戴高帽“违法的事就别建议别人做了,更何况是知法犯法,”都成了大热天里,菜市场的傻子啦!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27 08:41
      越战期间,一美国男子每晚都点着一根蜡烛,站在白宫前表达其反战立场。一个雨夜,他还是拿着蜡烛站在那里。一个记者忍不住问他:"先生,你真以为你一个人拿著一根蜡烛站在这里,就能改变这个国家的政策吗?"他回答:"我这样做不是想改变这个国家,而是不想让这个国家改变我。"
      
作者: qinl    时间: 2012-7-27 08:54
标题: 回 shiguankun 的帖子
shiguankun:
补充:1、超过200万。
      2、邀请招标方式,相关部门已核准。
      3、提前开标(开标的日期),已书面通知各投标单位并均已得到同意的回复。
      4、提前开标(开标的日期),已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同意。
[s:91]在您的宝贵地盘吵了一阵子。无可奈何!
          经过批准的邀请招标方式和各方同意又加上审批同意的该方式下的提前开标,绝不会是“违反招法和实施条例强制性规定的做法”,也绝不会是“做了违法的事”和“知法犯法”。
还是那句话 “做正确的事,不要左顾右盼!”  
         在这里,引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名言做个小结。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27 09:04
国人习惯了领导审批同意就行了!谁给了这个审批权限?何来有法必依?
    国人常痛骂领导、官方腐败,无法无天,谁给的土壤和环境?
         不想展开讲了!
                在此帖最后一次跟帖!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7-27 11:07
  招标法24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是否要遵守20天等标期的规定,关键是要看该项目是不是属于法定强制招标项目。
  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是不是经过全部受邀人的同意、是不是经过监督部门的审批或同意,不是判定是否要遵守20天等标期的依据。
  现实中的有些做法,看起来比较实用,但常常可能是违法的。只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才是判定是否违法的唯一标准,这点我们应该形成共识并牢固树立这个理念。
  参与本问题讨论的论辩双方和其它网友,如果咱们平心静气地细心领会招标法的相关规定,相信会得出正确的判断。
作者: yymc2012    时间: 2012-7-27 12:14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第二点不成立! (2012-07-24 12:21)
具体操作可以的,经当地监管部门同意就好了。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7-31 07:20
我认为应当是必须招标的项目,当然必须遵守20天的规定。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12-30 16:39
王毅青 发表于 2012-7-26 11:16
俺一直认为幼儿园、学校是最直接的涉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孩子虽然是自己职工生的,但孩子不是企业资产, ...

应该是这么理解.不过具体到怎么理解,似乎还是上级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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