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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7-25 10:06
标题: 采购人标后考察依据何在?【转贴】
采购人标后考察依据何在?

2012-07-23 21:18:57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212期

A项目中标公告发布之后,采购中心收到B供应商的质疑,质疑供应商认为,拟中标供应商根本没有实际履约能力。

中标结果遭质疑,采购人紧急组织实地考察,而这一行为又遭遇再次质疑----

采购人标后考察依据何在?

本报记者 冯艺

案情■■■

A项目中标公告发布之后,采购中心收到B供应商的质疑,质疑供应商认为,拟中标供应商根本没有实际履约能力。采购中心随即将该质疑情况反馈给了采购人,为了弄清事实真相,采购人就此专门组织人员对拟中标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经考察,采购人认为拟中标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采购中心于是就此向B供应商作出质疑答复,其中提到“经采购人单位实地考察认为,拟中标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B供应商收到质疑答复后,向采购中心发来了一封律师函,认为在中标公告发布之后,采购人组织人员对拟中标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中标公告发布之后,采购人组织人员对拟中标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考察结果是否可以作为质疑答复的依据?此外,B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中心的质疑答复后发出的律师函,采购中心该如何处理?

采购人可不可以标后考察

“在确认中标结果的情况下,采购人以对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真实性为内容进行的核查,本质上是一种调查行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只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才具有调查权。”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坚表示。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明德认为,就考察行为本身而言,不管是不是在“中标结果发出”之后,是不是以“中标供应商履约能力”为考察内容,采购人这么做都存在风险。“因为法律并没有对采购人自行组织考察的程序、标准作出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马明德说,多数情况下,采购人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在评审结束后中标结果发布前这个阶段,采购人对部分评审排名前几位供应商进行考察。

在一些受访专家看来,评标工作往往是在多方监督下进行的,法律程序和职责所在,都要求评标委员会客观、公正地得出评审结论,而采购人的标后考察更多地被认为是一种越权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中标结果遭质疑 采购人如何作为

一些采购人在接受采访中表示,其单位从未组织过这样的考察,但对上述案例中采购人的行为表示理解。“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可能是出于对一些采购金额大、意义特殊等采购项目的重视,为了自己心里有数,是一种责任的体现,也可以理解为采购人对供应商质疑的积极回应。”某中央采购人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负责人的观点颇具代表性。但受访采购人一致认为,这样的考察得出的结论只能作为单位内部参考之用,不可以也不可能左右已经发布的中标结果,也就是说这种考察在法律上没有实质意义。

那么当中标结果遭遇质疑时,该怎么办呢?

“采购中心收到类似的质疑函后,可以要求拟中标供应商作出回应,并告知采购人,以拟中标供应商的回复为依据来处理质疑。”杨志坚支了第一招。而一位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老总则表示:“根据‘谁质疑,谁举证’的原则,质疑应有具体的事项及事实根据,尤其对于中标供应商履约能力的质疑,质疑供应商更需要提出确凿充足的证据才行。”多数受访专家表示,对比较复杂的质疑事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该组织原评审专家,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以及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等内容论证研究后,采购中心根据各方反馈的信息及研究结论作出分析并据此予以答复。从大家给出的办法来看,质疑答复的可靠依据并不是唯一,那么采购人在这个环节又该如何作为?承担怎样的角色呢?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叶剑明认为,由于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受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时,与采购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关系一旦建立,代理机构就是整个招评标活动的组织者,相应也就可以在采购人委托代理事项范围内答复质疑,而采购人需协助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需求、技术规格等内容进行答疑,一般情况下不需要自行组织考察中标供应商。

面对质疑,不管是采购人还是代理机构都应该是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以及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等内容进行的复核,来判断是属于投标文件弄虚作假,还是评标过程出现疏漏?一定是对过往行为的再一次核查。一位多年从事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工作的律师认为,采购人、代理机构质疑答复的核心内容是向质疑供应商说明中标供应商是怎么通过评审选择出来的。

律师函是否属于质疑

“律师函仅是以律师的身份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因此,该函只能说明供应商就此事请求律师从专业的角度来作出评价。采购中心和采购人收到此函后,可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应,但律师函不属于质疑,不能适用《政府采购法》有关质疑投诉的规定。”杨志坚解释。

某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负责人坦言,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质疑供应商以发出律师函的方式表达对质疑答复不满的情形,经验告诉该负责人,大部分情况属于质疑供应商根本不清楚下一步该怎么办,“因此,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有责任在质疑答复中告知其接下来可以进行的法律程序。”该负责人说,“当然也不排除质疑供应商想继续在这个环节‘讨说法’,而一般情况下,代理机构已经对质疑供应商所提质疑事项作出最后的正式书面答复后,不会再对律师函予以回应。”

某采购中心负责人表示,如果他们遇到这样的问题,首先会向上级管理部门进行报备、寻求支持,共同研究下一步解决方法,也可以对之前的答复做一个补充说明。一般情况,如果经过评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核查后没有问题,并且质疑供应商没有拿出充分的质疑依据和证明材料,采购中心可以不予受理该质疑,但会邀请该质疑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参与监督。


责任编辑 Jace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212期 

保存时间:2012/7/24
原标题: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http://www.cgpnews.cn/bwcg/11987.htm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7-25 14:29
看到标题就很想知道倒底有无依据和是否允许招标人自己考察,看完疑问:最终的结论是什么?“只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才具有调查权。”,别人都是越权?没看准。是这句:“一般情况下不需要自行组织考察中标供应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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