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招标人发现评标错误如何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江南虹霓    时间: 2012-7-25 13:19
标题: 招标人发现评标错误如何处理
某设备采购项目招标,评委推荐了两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没参加评委。第二天,招标人在阅读投标文件时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所投设备不响应招标文件,中标公示还未发,这时该如何处理,可以找评委针对不响应的问题重新评审吗?有法律依据吗?请教大家,谢谢!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7-25 14:11
趁着还没发公示,等于评标还没结束,赶紧的请回来继续评。
作者: 江南虹霓    时间: 2012-7-25 14:14
谢谢回复!有明确依据吗?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7-25 14:14
评委们要是已经都走了,又分散在各地不容易请回来,最简单、快捷的方法就是,找评委主任起草个决议,让评委们都认可签个字,将这个问题解决了,当然得监督的同意才行。
作者: 江南虹霓    时间: 2012-7-25 14:20
谢谢毅青老师指点,现在就是不知道有没有法规规定可以这样做
作者: pictxt    时间: 2012-7-25 14:21
标题: 回 江南虹霓 的帖子
江南虹霓:谢谢回复!有明确依据吗? (2012-07-25 14:14) 
按毅青老师的话做是最好……
其次,作为设备采购,招标文件中对于定标权的归属有无规定?我记得很多设备采购招标文件里都规定,招标人在评标完毕后审查中标人时,发现中标人不符合要求可以让第二名中标……
作者: 德尔克    时间: 2012-7-25 14:52
具体看一下是哪方面不响应?如果实质性不响应的话!经监管部门和全体评委一致认可是可以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的!中标结果由招标人从候选人中选,也可以授权评委进行推荐,但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是很麻烦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有可能会投诉,这是评委选出来的结果!要出错的话也是评委失职!不可能进行重新评定!
作者: 文端    时间: 2012-7-25 16:31
如果楼主一定要什么依据,毅青老师说的让评委主任出个决议,然后让监督签字,这个是最好的依据。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楼主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就应该以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而不是寻找依据。毅青老师的建议是非常不错的。如果寻找了依据再去解决,还不如先找找原因。建议楼主好好读一读采购法招投标法。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2-7-25 18:09
关于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响应招标文件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我认为这个问题是值得商榷的。如果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投标法》与配套性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和顺序时,招标人就应尊重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并按其确定中标人;如果评标委员会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和顺序时,招标人不按评标报告的原则,另选中标人,这既是违反法律法规,也违背自己编制的招标文件的规定。也可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如果评标委员会评标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比如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响应招标文件,也即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时,招标人发现后,不能作出任何决定,仍召集或等待评标委员会做决定,这不就成了评标委员会决定一切了吗?请注意,我国执行的是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才是项目的所有者、出资者、管理者和经营者。所以招标阶段最后决策者是招标人!这也是安徽老钱总工,要求评标决策权回归《招标投标法》的原因。招标投标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评标结果”,一切权利归招标人!可惜我们急切期待的《实施条例》,对这个问题回避了!但我还是认为,只要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投标法》与配套性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并已经提交评标报告之后,招标人有权改正评标委员会对评标决定。也就是说招标人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时(情况必须属实),招标人有权改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上述的法律依据就是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并对评标委员会授权,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另外法律依据是:“招标人依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7.25.
作者: 江南虹霓    时间: 2012-7-25 18:29
感谢各位的回复,其中有不少好的意见和建议,非常值得我们招投标监管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运用和深入思考。再次感谢!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7-25 23:26
说说我的看法:
    1.本人不认同“招标人可以直接修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的观点;
    2.招标人不可以直接修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不等于“评标委员会决定一切”;
    3.招标人不可以直接修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和项目法人负责人并无矛盾;
    4.现行法律制度很明确,招投标阶段的最后决策人一直就是招标人,不存在剥夺招标人定标权的情况;
    5.条例没有回避评标委员会出现错误如何处理的问题,条例第71条明文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6.对于工程货物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出现错误时该如何处理,七部委27号令第57条已有明确规定:“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7.本人没有发现哪部法律有明文规定,招标人可以直接改第二中标候选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个人观点,如有谬误请批评。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7-26 07:32
同意zzj0102观点。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2-7-26 08:23
标题: 回 bz黄河 的帖子
bz黄河:同意zzj0102观点。补充一点,招标人脑子让驴踢了,自己人为什么不进评标委员会,最后发现问题,再自找麻烦,建议招标人自扇耳光后,再主张自己的权力。呵呵
(2012-07-26 07:32)
招标人代表进入了评标委员会不就更难改了吗?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2-7-26 09:20
处理方法如下:
(1)招标人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依据:《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因为是改变中标人,最好开个会,否则让大家分头签字认可即可。
(2)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出国等或拒不改正其错误,则向有关部门报告重新组成评标委员会。《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举了一个案例(案例1-32),评标委员会第二次评审未发现问题后,重新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
(3)中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并不意味着可以自己更改评标委员会的决定。即使是法院,也只能作出认同或不认同的结论,而不能直接指定中标人!见《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案例5-67。
(4)有的地方已经不允许招标人派员参加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专门提到“招标救济”,22-24页,供参考。
(5)若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之外选择中标人,即使是非法定项目,招标人也可能面临诉讼(广东等地已经出现),至于法定招标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第57条,招标人及其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会受到相应处理。
注意,《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一个相关的新变化。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作者: 其他用户名    时间: 2012-7-28 18:36
作为工程货物招标,根据以下各规定,个人认为只能是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

同时如果是国家投资占主要的,这种情况不符合任何一条招标人可以选择第二名的条件。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评标过程出错(出错原因监管部门应该另外追究),所以后续定标问题还谈不上。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七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b]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显失公正行为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2-7-29 15:35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趁着还没发公示,等于评标还没结束,赶紧的请回来继续评。 (2012-07-25 14:11)
       说的对,按楼主的说法,此时招标程序所处的阶段是评标报告递交给业主,业主发现错误,招标程序不再向下进行,而是退回评标委员会再审一下纠正错误再往下走即可,因为不迁扯其它招标程序,就不需要其它的法规要求。
       此时的问题是评委会自行纠正错误,不需要找明确的法规支持。
       如果评委会拒绝纠正 招标人指出的错误,此时就存在两种可能,也可能评委会不愿意纠正自己的错误,也有可能是招标人看法不对,评委会不予支持,那可按其他网友意见启动其他法定程序再去处理。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2-7-29 15:47
在这种前提情况下:1、评标确实出现错误。2、中标候选人公示未发布。我觉得应该向有关监督部门汇报,并进行重新评审。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7-30 10:45
标题: 回 坚持梦想 的帖子
坚持梦想:在这种前提情况下:1、评标确实出现错误。2、中标候选人公示未发布。我觉得应该向有关监督部门汇报,并进行重新评审。 (2012-07-29 15:47)
其实就是原班人马改正错误。介个当然是指的确有错误。要是重新评审就牵扯到重新抽取评标委员会,现阶段应该还不需要。但是一定要抓紧。
作者: z_huang1109    时间: 2012-7-30 12:17
第五十四条 [评标结果公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标候选人公示和评标结果异议的规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
  公示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范围限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公示中标候选人符合公开原则,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保证评标结果的公正和公平。本条将需要公示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范围限定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他招标项目是否公示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自主决定,体现了《条例》对招标项目实行差别化管理,以突出监管重点的立法精神。
  全部中标候选人均应当进行公示。除非因异议、投诉等改变了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排名次序,全部中标候选人同时公示而不是公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尤其重要,可以避免出现《条例》第55条规定的情形时重复公示,以兼顾效率。相应地,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其异议应当针对全部中标候选人,而不能仅针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否则将可能丧失针对排名第二和第三的中标候选人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权利。
  公示的起始时间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与公告均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制度,两者区别在于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时间点不同,前者是在最终结果确定前,后者是最终结果确定后。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和第46条规定,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就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非出现法定的中标无效情形,即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在确定中标人前公示中标候选人更有利于保障社会监督效果。本条规定的是中标候选人的公示,表明该公示的时间点必定是在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和中标人确定前。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时中标候选人已经确定,即应具备公示的条件。为提高效率,本条规定公示的起始时间为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需要说明的是,招标人安排评标时间时应注意避免收到评标报告的时间恰好是长假前或者长假中,否则可能会出现指定媒介或者其他合法的公示媒介不能及时安排公示的问题。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日。这一公示期限是折衷规定,既确保一定程度的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又兼顾效率,确保招标周期不会过长。本条规定的公示期限同样是一个低限规定,具体公示期限应当综合考虑公示媒介、节假日、交通通讯条件和潜在投标人的地域范围等情况合理确定,以保证公示效果。

  二、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并作出答复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中标候选人公示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够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开标情况等,作出评标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判断,如评标结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等。因此,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以便招标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招标人拒绝自行纠正或者无法自行纠正的,投标人、招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可根据《条例》第60条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招标人对异议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条例》第22条的释义中已阐述了答复期限和暂停招投标活动的相关理解,这里不再赘述。
  需要说明三点:一是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有关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有关的问题予以纠正,招标人无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予以纠正或者评标委员会无法自行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应当报告行政监督部门,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处理,问题纠正后再公示中标候选人。二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0条,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也应按本条规定进行公示。三是招标人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后,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异议期内依然存在同样异议的,应当根据《条例》第60条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不应当就同样的问题反复提出同样的异议,以提高工作效率。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建议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应当同时公示投标人各评分要素的得分等情况,这些做法固然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示的社会监督效果。但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44条第3款有关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等与评标有关情况的规定,这些做法需要综合考虑既方便社会监督,又要减少纠纷以保证效率,故《条例》未作统一规定。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8-1 09:31
分析探讨 :招标人发现评标错误如何处理

我反复想过,江南虹霓 网友提出的问题,看似简单,要想回答,特别是回答完全和正确,却很不容易。

一、问题是什么,是否实质性的,影响到评标结论

楼主说,【某设备采购项目招标,评委推荐了两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没参加评委。第二天,招标人在阅读投标文件时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所投设备不响应招标文件】。

“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说法,过于简单、笼统;是否实质性的要求没有响应?原先的招标文件是否明确提出了?如果在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以后再提出问题,就需要证据十分的充分。否则,就是强词夺理,就是否定《条例》中关于必须安装评标委员会推荐确定中标人的规定。

对于“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处理,应当认为,评标委员会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

二、招标人可否就此问题,提出不同意见

《条例》规定: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那么,招标人提出异议,是否违反的《条例》的这个规定

我以为,不是的。《条例》的规定,是正常情况,也就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的情况。;而现在的问题是,评标委员会犯了错误,没有正确的评标。

2009年,我写过一篇心得:《值得学习和思考的案例:评标委员会错了怎么办?》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111725

我还是当时的观点:纠正评标委员会的错误,不是违反法律法规,而是正当的权利,和正当的行为。

三、招标人如何处理

由于法律法规对以专家为主体的评标委员会有着重要的评价;因此,不能随随便便的否定其评标结论,特别是:有招标人自己主张,就改正其评标结论。

同理,也不应该再召集原评标专家开会,推翻其原先的结论。

2009年,格力空调事件中,央视报道中,很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同一批专家,先后做出两次不同的结论(!)

外国有句谚语: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

招标投标的活动的特点,是一次投标报价,即决定结果。

人们怎么能允许评标专家们,几次反复评标,得出不同的结论呢?!

同样,也不宜再次“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进行复评。理由很简单:这种复评,是比较复杂的评标,随机抽取的方法,大多时候不能保证评标质量。万一,参加第一次评标的,都是业内专家;反而,第二次随机抽取的是其副手,评标不仅对于公信度有影响,而且在专家内部也产生矛盾。

我的建议是:主管部门从专家库中选择专家复评;最好是:专家库里,有一批高水平的有威望的专家,组成高评委,或者叫做“评标仲裁委员会”,专门处理此类问题。

如果,综合评标库组建成功,这个问题可以解决。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2-8-1 13:31
条例的56条写得很清楚哎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评审后再决定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2-8-1 21:34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

其实就是原班人马改正错误。介个当然是指的确有错误。要是重新评审就牵扯到重新抽取评标委员会,现阶段应该还不需要。但是一定要抓紧。
我个人还是这么觉得,在这种前提下,应该汇报监督部门后再重新评审,和你观点不一致的是:我说的重新评审还是由原评标委员会评审,就是让原评标委员会纠错。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2 12:18
    在招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时,发现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以及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有关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有关的问题予以纠正,招标人无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予以纠正或者评标委员会无法自行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应当报告行政监督部门,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处理,问题纠正后再公示中标候选人。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2 12:20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在招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时,发现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以及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有关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有关的问题予以纠正,招标人无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予以纠正或者评标委员会无法自行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应当报告行政监督部门,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处理,问题纠正后再公示中标候选人。
    在招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时,发现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以及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有关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有关的问题予以纠正,招标人无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予以纠正或者评标委员会无法自行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应当报告行政监督部门,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处理,问题纠正后再公示中标候选人。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2-8-10 10:38
再谈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响应招标文件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通过进一步学习《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有了新的理解和看法如下:

     所以我重申:“招标人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时(情况必须属实),也即不符合中标条件,招标人有权改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无需由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也请注意的是,原第二中标候选人也是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8.10.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11-2 14:40
标题: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再谈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响应招标文件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通过进一步学习《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 .. (2012-08-10 10:38)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

哪个属于您说的不响应情形呢?语文有问题啊。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11-2 14:52
凡事要合法,前面很多人都在说情理,那就不是法了。

现在法律里没有规定,就只有公示下去。然后再说后面的事。做事也要按照法律依据来,而不是什么合情合理。或者分析的很合情合理。

请认真看题主的问题,找出法律条款来,才算回答。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11-2 14:56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在招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时,发现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以及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有关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有关的问题予以纠正,招标人无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予以纠正或者评标委员会 .. (2012-08-02 12:18) 
这是哪里的规定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5-11-2 17:37
  回26楼


  再谈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响应招标文件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不响应招标文件不在你提出的具体问题之内,但是就在最后的“等”字当中,也就是说等字中包括“不响应招标文件”,也就是说: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是“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比如供货期规定规定3个月,但是投标人提供货物为3个半月,或者提供设备的某项技术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等,均属于不响应招标文件范围,因此属于“不符合中标条件”,这个问题评标委员会评标时未发现。因此就出现这个论题的楼主提出的问题!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11.12.
作者: tnt770404    时间: 2015-11-2 20:36
标题: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回26楼
  再谈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响应招标文件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不响应招标文件不在你提出的具体问题之内,但是就在最后的“等”字当中,也就是说等字中包括“不响应招标文件”,也就是说: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是“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比 .. (2015-11-02 17:37)


不赞同唐老师的这个观点。如果可以这样直接确定第二或第三名为中标人,那么实质上招标人可以直接认定第一名的投标是否响应,即直接享有了评委会的废标权,评委会成为了虚设。对不是必须招标项目是可以的,因为评委会的推荐名单可只作参考。但对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法律没有赋予招标人这个权力,招标人这样做风险很大。出现这种情况,建议招标人按招法实施条例71条向监督机关投诉评委会“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由监督机关“责令评委会改正”。


个人观点,欢迎探讨。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5-11-2 22:23
回30楼
    再谈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响应招标文件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招标投标法》第一章和第三章的规定,可以看出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筹集和落实资金,以及项目的所有者。它是处于招标项目的中心地位。招标人对进行招标的项目确定招标方案、拟定或决定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主持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和组织评标工作、确定中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最后签订书面合同。上述工作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或者在招标人领导下通过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因此招标人是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及排序确定中标人。请注意这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评标委员会必须是依据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中标条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排序。如果评标委员会评标有误,对未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时(这是楼主提出的问题),招标人就应有权利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请注意第二中标候选人也是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既然招标人有确定中标人的权利,为什么不能在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有不响应招标文件问题时,确定第二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呢!这是《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赋予招标人的权利。当然招标人也必须遵守自己编制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以及中标条件去确定新的中标人。否则招标人就违法和自己否定自己规定原则。当然招标人的上述工作,一定要主动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依法监督。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11.02.

作者: 321654987    时间: 2015-11-3 11:28
标题: 回 tnt770404 的帖子
tnt770404:不赞同唐老师的这个观点。如果可以这样直接确定第二或第三名为中标人,那么实质上招标人可以直接认定第一名的投标是否响应,即直接享有了评委会的废标权,评委会成为了虚设。对不是必须招标项目是可以的,因为评委会的推荐名单可只作参考。但对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法律没有赋予招 .. (2015-11-02 20:36)
我也赞同:对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法律没有赋予招标人这个权力,招标人这样做风险很大。出现这种情况,建议招标人按招法实施条例71条向监督机关投诉评委会“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由监督机关“责令评委会改正”。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5-11-3 15:55
回32楼


  再谈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响应招标文件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我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二款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请注意!确定中标人是招标人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只是推荐中标候选人。如果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写明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授予合同条件,通过评审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排序,招标人就应该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现在的问题是第一中标候选人在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后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中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因此评标委员会是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方法和标准,以及授予合同条件评标,出现错误。也就是说第一招标候选人是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在这样的前提下,招标人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这也是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是完全正确的,是《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的权利!招标人是招标项目的所有者,集资者。难道招标人居然连改正评标委员会错误的权力都没有!不能用《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剥夺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权利!该条只是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处罚的规定。当然招标人有确定中标人的权利,不等于随意确定,必须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意见,否则等于招标人否定自己的规定。如果招标人上述权利都没有时,本人认为我国招标投标领域已经走向误区!有地方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有招标人的代表参加,更有甚者招标人和招标代机构的工作人员都不准到评标现场,好像有招标人参加就会产生腐败!真是奇谈怪论!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11.03.

作者: 321654987    时间: 2015-11-3 16:48
标题: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回32楼
  再谈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响应招标文件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我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二款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请注意!确定中标 .. (2015-11-03 15:55)
评标结果不是还没公示么,评标委员会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下可以改正错误啊,这与招标人的权利没有矛盾的。


必须招标项目中,招标人的权利是受限的
作者: laogangs    时间: 2015-11-3 16:56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 有如下规定,可以借鉴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对异议问题进行复核,对存在错误予以纠正并重新公示评审结果。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5-11-3 18:05
回34楼


  再谈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响应招标文件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那个文件规定“必须招标项目中,招标人的权利是受限的”。如果有此规定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11.03.

作者: tnt770404    时间: 2015-11-3 21:11
标题: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回32楼
  再谈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响应招标文件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我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二款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请注意!确定中标 .. (2015-11-03 15:55)
按71条办,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又有效的规避了招标人的风险,何乐而不为。


至于招标人的定标权,在必须招标项目是受法律规定限制的。


不准招标人及代理机构进入评标现场已经逐步推广了,当然招标人派代表是法定可以的,很多地方就要求代表必须达到专家水平才能派,否则全部抽取产生,这是保证评委独立评标的需要,是根据实际在筑防火墙。


(高注:这点事违法的)


确实以前我在评标中就多次遇到招标人代表或代理机构人员暗示或明示照顾某企业,要求放宽评审尺度等。
作者: tnt770404    时间: 2015-11-3 21:34
标题: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回34楼
  再谈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响应招标文件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那个文件规定“必须招标项目中,招标人的权利是受限的”。如果有此规定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n .. (2015-11-03 18:05)
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如果不是限制,那我就可以跳开第1,2名,直接选第3名中标了。
作者: zrgy_dxh    时间: 2015-11-4 09:36
标题: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回34楼
  再谈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响应招标文件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那个文件规定“必须招标项目中,招标人的权利是受限的”。如果有此规定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n .. (2015-11-03 18:05) 
换个思路:
1、评标过程中的错误往往会影响整个评标结果,包括中标候选人的最终排序,原来的第二名也许不该是第二名呢?
2、因此重审或重招才是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负责,才能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原则。
3、标法的相关规定也支持了这一点。

探讨切磋,求同存异。
作者: 布衣    时间: 2015-11-4 09:49
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本人认为第一名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属于条例第五十五条所述的上面几种情况,因此不能适用上述条款,
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依法组建的,他有权让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5-11-4 11:00
回40楼
  再谈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响应招标文件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请不要离楼主的问题太远。他只提出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响应招标文件。未提第二中标候选人的问题。本人在前一答复中已经表明:《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中“等”字包括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内容。因此应当由招标人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否则法律法规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二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就无任何意义。如果重新评标对第二中标候选人是不公正的。如果采用重新招标,就必须对原招标进行终止。依据七部委27号令和30号令,特别是后者的第七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潜在投标人或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所以重新招标使得招标人在招标时间上和经济上会有一定的损失,而且对选定的其他中标候选人是不公正的。
  本人说:“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属于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内容”,而40楼说不包括,就只能各自保留吧!
   顺便回37楼,你说的:“不准招标人及代理机构进入评标现场已经逐步推广了,当然招标人派代表是法定可以的,很多地方就要求代表必须达到专家水平才能派,否则全部抽取产生,这是保证评委独立评标的需要,是根据实际在筑防火墙。”的做法已经远离《招标投标法》,如果你说的已经被推广,就可看出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的误区有多么大!如果这样实行下去招标工作出现责任问题,将找不到责任者。我个人认为在招标工作出现任何问题,无论是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等出现问题,对上级、投标人,以及行政监督部门,都应找招标人来承担。招标人承担责任,不允许招标人过问评标工作,这是哪家的规定?实在难以理解!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11.04.
作者: 海先生    时间: 2015-11-4 12:44
感谢唐老师的解释,本人完全接受,学习了。
不过现实情况是招标人确实存在一定的风险。目前,建设工程招标大多选择了“综合评分法”,该方法在进行报价评审时,基本都牵涉所有合格投标人的报价。也就是说,评标委员会对任何一份投标文件评审出现失误,都会影响所有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和排名,原公示的“第二”不一定是第二。本人对采用此方法进行报价评审是完全排斥的。各投标人的报价之间原本没有联系,却被硬生生的拉在一起,感觉既不科学,也不公正。
感觉国际招标标准文件中的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设计思路非常值得借鉴。
作者: 海先生    时间: 2015-11-4 12:51
标题: 回 海先生 的帖子
海先生:感谢唐老师的解释,本人完全接受,学习了。
不过现实情况是招标人确实存在一定的风险。目前,建设工程招标大多选择了“综合评分法”,该方法在进行报价评审时,基本都牵涉所有合格投标人的报价。也就是说,评标委员会对任何一份投标文件评审出现失误,都会影响所有投标人的最终得 .. (2015-11-04 12:44) 
补充一点: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中的最低评标价法
作者: laogangs    时间: 2015-11-4 14:34
标题: 回 tnt770404 的帖子
tnt770404: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 .. (2015-11-03 21:34) 
如果理由充足,选第三名又有何不可?
媒婆给你选了3个女人做老婆,排了1,2,3,你觉得哪个漂亮,哪个有感觉就选哪个,又有何不可呢。
作者: tnt770404    时间: 2015-11-4 16:02
标题: 回 laogangs 的帖子
laogangs:如果理由充足,选第三名又有何不可?
媒婆给你选了3个女人做老婆,排了1,2,3,你觉得哪个漂亮,哪个有感觉就选哪个,又有何不可呢。 (2015-11-04 14:34)
理由是否充足不能是招标人自己认为充足就充足吧?得监督机构觉得你理由充足才可依法启动救济程序,即决定由评标委会复查纠正。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5-11-4 17:08
看标法条例第71条,对此情形有明确的规定。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