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广庆: 关于投多个标段只能中一个标段的问题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隐含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也即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条件的问题。因为条件(一)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综合评估法),其最大限度就是评分最高,因此只有唯一 .. (2012-07-25 17:15)
关于投多个标段只能中一个标段的问题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隐含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也即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条件的问题。因为条件(一)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综合评估法),其最大限度就是评分最高,因此只有唯一的投标符合要求;而条件(二)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也是唯一的投标符合要求。所以无论采用那个中标条件,都是只有一个中标人。如果规定投标人可投多个标段,但只能中一个标段时,某投标人在两个标段上都是符合中标条件时,由于规定只能中一个标段时,另一个标段只能给另一个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所以这是违反《招标投标法》中标条件的。
这种情况只有在我国出现,是由于投资体制形成的。而国际上只要有能力和适当的资源完成合同任务的前提下,将标授予最为经济的投标!本人经历过的国际工程,既可投多个标,也可同时中多个标。比如同时投两个标段也中两个标段条件是,只要有能力和适当的资源完成合同任务的前提下,两个标段的评标价之和低于单独投标的各标段最低评标价之和。如果各单独标段的最低评标价分别是1200万元和1000万元,而某一投标人同时投着两个标段,第一个标段为最低评标价1200万元,第二标段投标价为1100万元,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表示,如果我同时中两个标段时,第二标段降价为900万元(也是评标价的话),同时中两个标段时,评标价合计为2100万元,低于单独投标评标价之和2200万元。同时中两个标段降价的原因是,可以共用临时设施、施工机械和施工人员。可见国际招标在有能力实施多个合同的前提下,只要经济,就应允许投标人中多个标段。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7.25.
想和大家再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如果招标文件中明文规定投标人不得多投多中,那么“投标人投多个标段,又在两个以上标段具备中标条件”这种情况,严格来说就是不存在的。——因为招标文件事先规定的中标条件就是“不得在其它标段中过标”,这是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之一。有了这个限制性规定,又怎么可能会有“在两个以上标段同时具备中标条件”的情况出现呢?
暂且撇开招标法41条的适用不说,如我之前表述过的:招标法41条规定的中标条件,是以“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或规定”为前提的。我们不能撇开这个前提不管,去找出个“符合多标段中标条件的中标人”这个结果,然后又以这个实际上不可能存在的结果去倒推招标文件规定的不合法性。
个人认为,这样的论证,在逻辑上是比较难以行得通的。
因此,个人观点是:就这个问题来看,不是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问题;而是是否具有合理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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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这样解释(二)应该没有问题,那(一)的情况呢?
比如在用综合评分法的时候,招标文件要求可以多投但是只能中1个标段,投标人ABC,都全投了3个标段123
1标段评分排序:ABC
2标段评分排序:ACB
3标段评分排序:CAB
怎么定才不违反第四十一条(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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