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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个工程项目一个投标单位能否多投多中标? [打印本页]

作者: officezxg    时间: 2012-7-25 13:47
标题: 一个工程项目一个投标单位能否多投多中标?
一个工程项目,一家投标企业能否多投几个标段,并且可以中几个标,有没有什么规定,这样违不违法。是否一家投标企业可多投几个标段人,但只能中一个标。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7-25 14:03
可以多投多中,没有什么不合法。对于投多个只能中一个的,有些争议,但往往招标人依项目情况考虑,例如工期紧啊,机械设备使用多啊等等。这个也是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按招标文件办,没有法律法规说不行,所以,投标人如果感觉不合适,可以不投。
作者: 江南虹霓    时间: 2012-7-25 14:11
我们的实际操作是可以多投,但只能中一
作者: pictxt    时间: 2012-7-25 14:16
法律法规没有这方面的限制,不过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有限制……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25 14:38
社区有类似的帖子,您搜索下
作者: 德尔克    时间: 2012-7-25 14:45
可以多投多中!没发现明文的法律规定!但是考虑到一些特殊项目的可以经监管部门批准在招标文件中进行规定!投一中一!考虑施工的工期和设备等因素、、、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25 14:53
这个在社区的辩论还没有统一意见,有种意见说不允许多投多中, 是违反了招法第四十一条。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25 14:53
楼主有兴趣可以搜相关的帖子看看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25 15:02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 ... p;amp;page=1#257346
现在回头看看自己刚进入社区的跟帖,发现自己在社区学到不少,进步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25 15:17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 ... p;amp;page=1#265107
作者: 文端    时间: 2012-7-25 16:24
可以投多个标段,也可以全部中标,但是你的项目经理一定不能重复。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2-7-25 17:15
关于投多个标段只能中一个标段的问题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隐含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也即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条件的问题。因为条件(一)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综合评估法),其最大限度就是评分最高,因此只有唯一的投标符合要求;而条件(二)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也是唯一的投标符合要求。所以无论采用那个中标条件,都是只有一个中标人。如果规定投标人可投多个标段,但只能中一个标段时,某投标人在两个标段上都是符合中标条件时,由于规定只能中一个标段时,另一个标段只能给另一个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所以这是违反《招标投标法》中标条件的。
  
       这种情况只有在我国出现,是由于投资体制形成的。而国际上只要有能力和适当的资源完成合同任务的前提下,将标授予最为经济的投标!本人经历过的国际工程,既可投多个标,也可同时中多个标。比如同时投两个标段也中两个标段条件是,只要有能力和适当的资源完成合同任务的前提下,两个标段的评标价之和低于单独投标的各标段最低评标价之和。如果各单独标段的最低评标价分别是1200万元和1000万元,而某一投标人同时投着两个标段,第一个标段为最低评标价1200万元,第二标段投标价为1100万元,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表示,如果我同时中两个标段时,第二标段降价为900万元(也是评标价的话),同时中两个标段时,评标价合计为2100万元,低于单独投标评标价之和2200万元。同时中两个标段降价的原因是,可以共用临时设施、施工机械和施工人员。可见国际招标在有能力实施多个合同的前提下,只要经济,就应允许投标人中多个标段。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7.25.
作者: qinl    时间: 2012-7-25 17:25
[s:99] 楼上分析得好!只要有能力和适当的资源完成合同任务的前提下,将标授予最为经济的投标!这应是判断的出发点。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2-7-25 19:43
标题: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关于投多个标段只能中一个标段的问题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隐含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也即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条件的问题。因为条件(一)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综合评估法),其最大限度就是评分最高,因此只有唯一 .. (2012-07-25 17:15)
认同唐老师的观点,学习了!向唐老师问好!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7-25 20:17
    孤以为这个问题分为理论和实际两个层面来理解:先说理论,如果一个工程的确有必要划分为若干个标段,大多数的情况是——这个工程仅凭一家企业之力完成是有困难的,或因专业资质/专项资质、或因人员、或因资金、或因机械……设置若干标段就是要使每个标段都通过招标手段寻求最符合条件、最经济的企业来完成相关工程内容,虽未见过明确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投标企业不能同时投几个标段,也未见过明确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投标企业不能同时中若干个标段,仅从标段划分的初衷来说,如果让同一家企业中标太多标段,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
    再说实际,我主张任何问题都要从利益角度来分析其本质,划分标段的工程多是为了协调不同利益集团的需求,切分蛋糕,尤其是政府投资的项目,因为相关利益方众多,必须通过划分标段来求得利益均衡,摆平方方面面的关系。举例来说:当初京沪高铁建设时,就是由中国中交、中国中铁、中国铁建等几家大型央企瓜分了工程整个蛋糕。

作者: 其他用户名    时间: 2012-7-25 23:24
标题: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关于投多个标段只能中一个标段的问题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隐含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也即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条件的问题。因为条件(一)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综合评估法),其最大限度就是评分最高,因此只有唯一的投标符合要求;而条件(二)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也是唯一的投标符合要求。所以无论采用那个中标条件,都是只有一个中标人。如果规定投标人可投多个标段,但只能中一个标段时,某投标人在两个标段上都是符合中标条件时,由于规定只能中一个标段时,另一个标段只能给另一个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所以这是违反《招标投标法》中标条件的。
  这种情况只有在我国出现,是由于投资体制形成的。而国际上只要有能力和适当的资源完成合同任务的前提下,将标授予最为经济的投标!本人经历过的国际工程,既可投多个标,也可同时中多个标。比如同时投两个标段也中两个标段条件是,只要有能力和适当的资源完成合同任务的前提下,两个标段的评标价之和低于单独投标的各标段最低评标价之和。如果各单独标段的最低评标价分别是1200万元和1000万元,而某一投标人同时投着两个标段,第一个标段为最低评标价1200万元,第二标段投标价为1100万元,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表示,如果我同时中两个标段时,第二标段降价为900万元(也是评标价的话),同时中两个标段时,评标价合计为2100万元,低于单独投标评标价之和2200万元。同时中两个标段降价的原因是,可以共用临时设施、施工机械和施工人员。可见国际招标在有能力实施多个合同的前提下,只要经济,就应允许投标人中多个标段。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7.25.


非常有用的思路,学习了。

但是感觉这里绕了个圈子:如果可以共用临时设施、施工机械和施工人员那还分标段干嘛?不是明显折腾增加成本么。是否说明标段划分不合理?

或者在更高层面上来说:企业越大越能实现规模效益——那所有标段都不用划了。

还有如果投标人A可以表示有条件的价格选择,实际上是给出了有条件的备选方案,那投标人B、C、D...也可以给出有条件的备选方案,这种情况下在成本价评估等诸多方面就要考虑得非常周全和复杂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7-25 23:58
    1.招标法41条,是关于“中标条件”的规定,不是关于“多标段招标可以多投多中”的规定。引用招标法41条论证“多投多中”的合法性,个人理解系法条引用错误。
    2.招标法41条关于中标条件的规定中,都明确注明有“满足招标文件规定或要求”这一前提:“中标人的条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也就是说,如果招标文件有明确规定或要求,投标人不得多投多中,如果让某投标人多投多中的话,首先就不符合41条的要求了——因其不满足招标文件事先的规定或要求。
    3.现行法律中,我没有找到有“多标段招标时,招标人必须允许多投多中”的明文规定。因此,关于是否可以多投多中的问题,不是是否违法的问题,而是是否合理的问题。
    4.现实中,关于标段划分的情况很复杂,不能完全排除“多投一中”这种规定的合理性。关于这一点,条例释义中也有说明。
    综上,本案例不涉及合法性的问题,只涉及合理性的问题。至于到底是否合理,则应该按照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来判断,不可一概而论。

    个人观点供参考,如有谬误,请批评。张志军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2-7-26 08:52
最起码是否可以中要在招标文件里面写清楚,比如工程标段分散,开竣工日期要求紧急等,一家可以中多少
作者: fanxjking    时间: 2012-7-26 08:59
你就从了招标文件规定吧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2-7-26 09:54
(1)划分标段、标包是招标采购的策略、招标人(或采购人)的合法权利,但划分要合理,考虑国情,见《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17页案例1-19——1-21,以及109页——110页、案例5-56——5-57。

(2)确定一个投标人只能中一个标或允许中若干个标甚至全部,这也是招标人(采购人)的合法权利、策略。如果规定只能中一个标,那么应明确规定标包或标段的评标顺序,即已经中标的就不再参评中标候选人。此时,应允许使用同一套项目管理班子(工程施工招标)。如果允许中两个或多个标,可以考虑接受总包优惠的报价方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举了总包优惠的计算方法(总价矩阵)例题5-7(101-102页)。

(3)上面所提的不再参评中标候选人不是不再参评,否则可能导致有的标段标包流标。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7-26 10:59
我完全赞同唐老师的分析和答复

补充一点:我们目前分标段(或者分包),完全是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决定的。其中,有什么规律?也许,有不少明规则,也有不少潜规则。有的标段的划分,是按照工程的行政管辖范围划分的。比如,沿街的房屋修缮工程,可能划分为:一标段,是耀华里6栋楼;二标段,是光华里的5栋楼……开工现场,人山人海,旌旗飘扬;工程顺利按时竣工,各个施工单位皆大欢喜。你有肉吃,我也有汤喝……

真正像唐老师说的,综合考虑效益和节约的,又有多少?

而且,你设想的,划分标段,是让一个投标人最大发挥作用的情况,是否正确,还应经过实践的验证,也就是招标的情况来验证。

我的同事,在上个世纪70年代末,去德国参加设备监造和培训考察半年多。他回来后,讲的一段话,我记忆很深。大意是,看到德国人修公路竟然只有三个人 !一个人开推土机,开路;一个人开铺路机,撒上石子和沙子;再有一个人开着压路机,连铺沥青再压实……

这样的高效机械化施工,我以后也没有听说过。

中国的施工和招标的划分,离开国际惯例差了不少的距离。有待年轻人啦!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2-7-26 10:59
    再谈投多个标段只能中一个标段的问题

  补充说明一下:“为何招标文件规定投多个标段只能中一个标段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我的上文中只是重点谈:“无论是综合评估法或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条件的中标人均是唯一的。如果某一投标人在两个标段中,都具备中标条件,但是只给一个标段,另一标段必然给一个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这就违反了“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唯一性原则。

  另外我还应说明:投标人投多个标段,又在两个以上标段具备中标条件,只要投标人有能力和适当资源完成多个标段合同任务,为何不能同时承担多个标段任务?中一个标段合理,中多个标段就不合理?实在不可理解。如果有能力承担多个标段的合同任务,既经济、便管理、少干扰等优点,对招标人是有利的!何乐而不为?不理解!

  结论:招标文件规定“可投多个标段,但只能中一个标段”是违反《招标投标法》四十一条中标条件规定的。

  本人声明:在上文中标条件中未提前提条件,即“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与“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是因为投标人已在两个标段具备中标条件(具备中标条件就应满足上述前提条件)。不具备中标的前提条件就不可能同时中两个标段。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7.26.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7-26 11:30
合理划分标段才是王道。往往标段划分是因为要照顾到方方面面。例如两个楼就挨着,一个总承包就能完成,但是,领导那里打招呼的打的多了,还是分了吧,哪管临建、机械可以搁在一起使省钱。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26 13:53
合理划分标段挺考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水平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7-26 17:18
想和大家再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如果招标文件中明文规定投标人不得多投多中,那么“投标人投多个标段,又在两个以上标段具备中标条件”这种情况,严格来说就是不存在的。——因为招标文件事先规定的中标条件就是“不得在其它标段中过标”,这是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之一。有了这个限制性规定,又怎么可能会有“在两个以上标段同时具备中标条件”的情况出现呢?
  暂且撇开招标法41条的适用不说,如我之前表述过的:招标法41条规定的中标条件,是以“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或规定”为前提的。我们不能撇开这个前提不管,去找出个“符合多标段中标条件的中标人”这个结果,然后又以这个实际上不可能存在的结果去倒推招标文件规定的不合法性。
  个人认为,这样的论证,在逻辑上是比较难以行得通的。
  因此,个人观点是:就这个问题来看,不是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问题;而是是否具有合理性的问题。
  归根结底,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针对一个特定的中标项目而言:标段的划分是否合理、招标人提出只能“多投一中”的要求是否合理。——对于一个特定的招标项目来说,如果上述两个方面的合理性都能通得过检验和审查,“多投一中”的要求又有何不妥?

  个人思考,请多批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26 19:53


      1、认同zzj0102版主的观点,此问题上根本不存在具有合法性的问题,而是是否具有合理性的问题。


      2、如果招标文件中明文规定投标人可以多投多中,我还是那句话:画蛇添足,不单多此一举还自找麻烦。
      这种情况下招标文件必须对“多投”要细化,如:每个标段都要提交投标保证金、针对不同标段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负责人以及现场班子不能相同、投入施工现场的机械、物质等不能相同等等。投标人文件就不是一份投标文件了。
     我曾和业内高人探讨这个问题。曾举例子:某新建高速公路(直线)500公里长,分为5个标段,每个标段的建设规模都是100公里。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可以多投多中,但没有对“多投”细化,若投标人中铁一局中了A标段和D标段,即A、D标段最短的距离是200公里,中间还得隔着B、C标段,项目负责人是张三,项目技术总工时李四,我很想知道张三和李四如何指挥队伍,如何调配施工力量和物质,如何应付无穷无尽的检查工作,这种组织架构情况下如何能做到按时按质完成施工任务。


     3、如果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可以多投但只能一中,这并没有违反招法第41条的规定,道理zzj0102版主已阐明了。这种规定不单不违法,而且符合分标段的初衷,合理。


    4、综上,
   (1)若分标段,如果招标文件中明文规定投标人可以多投多中,必须细化招标文件要求。若不,势必对项目的推进产生巨大的阻力,不利于项目的推进。自找麻烦,何苦呢!不提倡此做法。
   (2)若分标段,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可以多投但只能一中,最值得提倡,应该是招标人的首选方案。
   (3)分标段要考虑的因素太多,理论上可以说一大堆。也就是说没有固定的模式,具体项目具体慎重分析,挺考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能力。


     5、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7-27 10:53
多标段问题 2次跟帖

   我的理解:唐老师的主张,是从《招标投标法》的宗旨出发考虑的。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法定的招标项目,实际上是公共采购;为此要尽量开展竞争,才能达到“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双重目的。

由于招标法的41条比较原则,这就要求大家深入理解。

实际上,不应该同意招标文件写上“投标人不得多投多中”;一旦写上,则评标时候就遇到两难的问题。而且,评标委员会很可能不去深入评标,那样就无法得出正确的结论。


    学以致用网友说,【这种情况下招标文件必须对“多投”要细化,如:每个标段都要提交投标保证金、针对不同标段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负责人以及现场班子不能相同、投入施工现场的机械、物质等不能相同等等。投标人文件就不是一份投标文件了

   我奇怪:难道,分标段的投标,不需要每个标段,做一个投标文件

学以致用还说我曾和业内高人探讨这个问题。曾举例子:某新建高速公路(直线)500公里长,分为5个标段,每个标段的建设规模都是100公里。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可以多投多中,但没有对“多投”细化,若投标人中铁一局中了A标段和D标段,即AD标段最短的距离是200公里,中间还得隔着BC标段,项目负责人是张三,项目技术总工时李四,我很想知道张三和李四如何指挥队伍,如何调配施工力量和物质,如何应付无穷无尽的检查工作,这种组织架构情况下如何能做到按时按质完成施工任务。

人们可以问:假如让投标人中标AD是不合理的;那么,中标AB为什么不可以?

我想,中国的相关施工企业,其资质和施工能力,总不应该只具有一个标段,也就是100公里的能力吧!

当年,鲁布革工程的标底也是经过计算的,根据当时的定额,和相关的项目和预留得出的;可是,日本大成公司与中国合作企业以低于标底的40%的价格中标。

如果,限制了竞争,也就限制了进步!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27 11:00
不用探讨这些了,领导说行就行,不行就不行。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27 11:06
#史上今日#【中共中央禁止高干子女经商】中共中央政治局1989年7月27日召开会议,决定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情,包括清理整顿公司,制止高干子女经商,取消对中央首长的食品特供,中央首长一律使用国产车等。
作者: 其他用户名    时间: 2012-7-28 16:52
想和大家再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如果招标文件中明文规定投标人不得多投多中,那么“投标人投多个标段,又在两个以上标段具备中标条件”这种情况,严格来说就是不存在的。——因为招标文件事先规定的中标条件就是“不得在其它标段中过标”,这是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之一。有了这个限制性规定,又怎么可能会有“在两个以上标段同时具备中标条件”的情况出现呢?
  暂且撇开招标法41条的适用不说,如我之前表述过的:招标法41条规定的中标条件,是以“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或规定”为前提的。我们不能撇开这个前提不管,去找出个“符合多标段中标条件的中标人”这个结果,然后又以这个实际上不可能存在的结果去倒推招标文件规定的不合法性。
  个人认为,这样的论证,在逻辑上是比较难以行得通的。
  因此,个人观点是:就这个问题来看,不是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问题;而是是否具有合理性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这样解释(二)应该没有问题,那(一)的情况呢?


比如在用综合评分法的时候,招标文件要求可以多投但是只能中1个标段,投标人ABC,都全投了3个标段123

1标段评分排序:ABC
2标段评分排序:ACB
3标段评分排序:CAB

怎么定才不违反第四十一条(一)?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2-7-28 17:05
针对“一个工程项目,一家投标企业能否多投几个标段,并且可以中几个标”的问题,谈谈我的看法:

一、所讨论的问题,涉及到标段合理划分,有标段划分要求的项目,招标人合理划分标段为做好招标工作一个关键,同时也是我们讨论此问题的前提条件。

对于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有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如何才能合理的划分标段,应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以项目的具体情况来划分的,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划分标段做到合理,应该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招标人自己的管理能力、招标项目的自身情况、经济的因素、竞争的因素等等。做到合理的划分标段,实际工作中确实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合理划分标段,对招标人来说,这是做好招标工作的前提的。

二、招标文件规定“投多个标段,只能中一个标段”的合法性。

大家虽有不同的观点,但均提到了,招标法第四十一条,我认为看这一条首先先确定,招标文件的“投多个标段,只能中一个标段”这一规定是否合法?我个人来人认为,这么规定严格上来说是违法的。

1、违反了招投标法的“三公一诚”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假如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最终可以中两个信两个以上标段,由于招标文件有这一规定,剥夺了投标人中标的权利,违反了公平的原则。即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择出的最优,最终由此规定而不能中标,招标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2、从竞争的角度来说,不能充分体现了竞争。由于不能兼投多中,潜在投标人,可能会有选择性的参与某较大标段的竞标,放弃较小标段的投标。

3、从经济的角度来说,规定投标人“多投而不能多中”相比较于“多投多中”的情况下,在考虑资源配置等方面,在“只能中一标段”的情况下投标人在每个所投标段的单位成本会比较高,投标报价的下浮空间较小,对招标人来说会增加成本。

综上我认为:招标文件规定“投多个标段,只能中一个标段”是不合法的。严格上来说招标文件是不能这么规定的。

然后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1条的规定。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这样大家是否更加清晰呢?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投多个标段,只能中一个标段”这规定,从另一个角度看,虽有其合理的一面(很多时候是因为没有做到合理划分标段而导致,做出此规定也是无耐之举。),但是严格上来说我认为是不合法的。

但是,若招标文件真的对此做出了,“投多个标段,只能中一个标段”明确规定了,现实工作中还得按招标文件规定走。

实际工作中如何做是一方面,有时候是表像看来是可行的,但是在理论上的探讨上,这么做是违法的。实际惯有的操作虽看似可行,但不能依此指导我们的工作,那将会将错就错,一错再错!

以上是个人的观点及一些想法,在各位专家老师及广大网友朋友们面前班门弄斧了,如有不对的,欢迎大家指出,以寻求真解!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7-28 19:05
标题: 回 其他用户名 的帖子
其他用户名: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这样解释(二)应该没有问题,那(一)的情况呢?
比如在用综合评分法的时候,招标文件要求可以多投但是只能中1个标段,投标人ABC,都全投了3个标段123
1标段评分排序:ABC
2标段评分排序:ACB
3标段评分排序:CAB
怎么定才不违反第四十一条(一)?
.......
您说的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应该细分为两种:

    一是三个标段的投标人都只有ABC三人。如果是这种情况,那您这个项目的标段划分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实践中,划分标段有时是为了缩短工期,有时是因为符合资格能力条件的单位过少,有时是因为专业工程技术方面的要求……但无论是出于什么样的因素,标段的划分都应该保证竞争的充分性。如果划分为三个标段后,三个标段的投标人都相同,而且还都只有3个投标人,那这样的标段划分本身就是有问题的,您说是吗?

    二是三个标段的投标人不只是ABC三人。这种情况其实是比较好处理的,因为A已经是排序第一中标候选人了,在第二标段评审时,就不应该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个人觉得比较合适的做法是推荐CBD(假设D投标人综合得分紧随其后),第三标段的做法由此类推。

    此外,我想重申一下的是:如果招标文件规定不得多投多中,对照招标法41条(一)中规定的“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此处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中,就已经包含了“不得在本项目的其他标段中标”这个前提条件在内。假如A已经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即使在只有3个投标人的情况下,在第二标段评审时,也应该首先剔除A投标人的投标。因而,A投标人实际上已经不存在您在题干中所说的“2标段评分排序:ACB”这种情况了。

    我在之前的相关表述中,一直想说的就是这种情况:即如果招标文件有“不得多投多中”的规定,那实践中就不可能出现“符合多标段中标条件的中标人”这个结果。

    您不妨再好好理解一下我在24楼中的“招标法41条规定的中标条件,是以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或规定为前提的。我们不能撇开这个前提不管,去找出个‘符合多标段中标条件的中标人’这个结果,然后又以这个实际上不可能存在的结果去倒推招标文件规定的不合法性。……这样的论证,在逻辑上是比较难以行得通的。 ”这段话。

  个人见解,请多批评!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7-28 19:26
    欣赏30楼网友认真研究的精神,但其观点似乎犯了“撇开前提去推导结果,再以这个结果去倒推原因”的思维误区。
    您不妨再仔细看看我在24楼和31楼的发言,或许会有收获。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2-7-28 21:11
拜读了,谢谢总版主的指点,您的观点目前我仍需好好想想!很感谢您!!
作者: liuyislll    时间: 2012-8-12 21:57
我赞成唐老师的观点,觉得更合理一些。可能唐老师是理想主义者,事实上划分标段,规定只能中一个标段,更多的不是考虑资源合理利用问题,而是平衡各方利益,让几家公司都有饭吃。
zzj0102提到的“如果招标文件中明文规定投标人不得多投多中,那么“投标人投多个标段,又在两个以上标段具备中标条件”这种情况,严格来说就是不存在的。——因为招标文件事先规定的中标条件就是“不得在其它标段中过标”,这是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之一。有了这个限制性规定,又怎么可能会有“在两个以上标段同时具备中标条件”的情况出现呢?”好像招标文件一般也不是这么描述的,可能是zzj0102自己理解成这样吧。“投标人投多个标段,又在两个以上标段具备中标条件”这种情况,严格来说就是不存在的”。这句话,虽然最终是不会出现中两个标,但是中间过程会出现,所以要处理掉一家。我们的招标也有过类似的规定,招标文件规定一个定标顺序,比如第一标中了,其他标就除名了。不过这样也有问题,如果A公司在第一标中了。第二标本来也是可以中的,但是除名了。但是公示过程中第一合同段如果被废了,那么第二标本来可以中的,也没机会。不过这种情况很少。主要是招标文件把游戏规则定好,定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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