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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法第28条和42条为何监管要求不一样? [打印本页]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30 09:07
标题: 招法第28条和42条为何监管要求不一样?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释义:
    保证引起充分竞争,对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这种情况在国外称之为“流标”。按照国际惯例,至少有三家投标者才能带来有效竞争,因为两家参加投标,缺乏竞争,投标人可能提高采购价格,损害招标人利益。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释义:
   有投标都被废除(否决)了,招标人应该重新招标,这是无疑义的。如果废标是因为缺乏竞争性,应考虑扩大广告的范围。如果废标(否决)是因为大部分或全部投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则可以邀请原来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提交新的投标文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招标人不得单纯为了获得最低价而废标。
   
   请教各位:都是“重新招标”,为何监管要求不一样呢?因为后者进入了“评标阶段”?存在的条件和时点不一样?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7-30 10:02
一个是投标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够三家;一个是投标人够了三家但评标时全部被否决。都得重新招标。
作者: zc_ztb    时间: 2012-7-30 10:07
没太明白楼主想表述的意思。这两条的监管要求并不矛盾啊?而且答案你已经自己回答了。前者是不够开标数量要求,需重新招标;后者是开标后,所有投标文件被否决后需重新招标。
但我这里对后者有个疑问:如果不是所有投标文件被否决,还有1到2个投标文件有效,是重新开标还是继续评标呢?不知道释义上是如何解释的??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7-30 10:32
继续评。这个貌似很早就讨论过了,有竞争力的照样推荐。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30 10:53
都是“重新招标”,为何监管要求不一样呢?
     前者要求: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对所有招标项目,都强制性要求)
    后者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仅针对“红色“标注的招标项目)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30 12:00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都是“重新招标”,为何监管要求不一样呢?
     前者要求: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对所有招标项目,都强制性要求)
    后者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仅针对“红色“标注的招标项目)
   我的理解是:招法第二十八条,是否应该改为: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得开标。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也应该做相应的修改)
      如:自愿招标项目,开标时,只有投标人A和B,按照上述要求,不能开标,招标失败(流标)。这个时候,采购人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邀请A、B单位进行比选等方式。但法律却强制了采购人必须重新招标。貌似不合理,立法的强制规定有点过了。
     纯粹理论探讨,在实际操作中,请严格按照法条规定办事!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30 12:01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我的理解是:招法第二十八条,是否应该改为: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得开标。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也应该做相应的修改)
      如:自愿招标项目 .. (2012-07-30 12:00)
应该是到投标截止时间,只有投标人A和B。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7-30 12:11
好歹明白楼主的意思了。您是说的:第二十八条是指的全部(依法必须和非必须招标)招标项目,第四十二条是指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而第二十八条对非必须招标项目不够三家必须重新招标规定的过于严了。是这个意思吗?
俺的理解是招标的行规就是投标人必须是三家,两家不叫招标,可以叫谈判或议标啥的。所以不管什么项目,只要是招标就是得三家以上。不够重来哦。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30 14:03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好歹明白楼主的意思了。您是说的:第二十八条是指的全部(依法必须和非必须招标)招标项目,第四十二条是指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而第二十八条对非必须招标项目不够三家必须重新招标规定的过于严了。是这个意思吗?
俺的理解是招标的行规就是投标人必须是三家,两家不叫招标,可 .. (2012-07-30 12:11)
   对,我认为过了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2-7-30 14:45
  一、对于是否重新招标的规定我有以下的理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我的理解是: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这个时间点上,投标人少于三个是依法重新招标。
  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也有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我的理解是: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评标阶段,出现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这个“有效投标”应为经评审响应招标文件的有效投标人,又有以下两种情况:①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应该重新招标。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否决一部分投标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评标委员会认为不缺乏竞争,可以决定继续评标,无需重新招标;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明显缺乏竞争,应该重新招标。
  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二、对于招法对第四十二条释义“则可以邀请原来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提交新的投标文件”这一句,我个人有不同的意见。即然是重新招标了,应该是整个招标程序重新组织。
  
  三、关于楼主提的“监管要求不同”我是这么理解的:第二十八条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必须招标的项目和自愿招标的项目。
  对于自愿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即然自愿选择招标了,招标是以体现竞争为宗旨的,就是选择了竞争的模式来选定单位,但是在投标截止时,投标人不足三家,显然缺乏充分竞争,达不到竞争目的,因此按规定再重新招标,不是剥夺了招标人“可招可不招的权利”。而是招标人未达到自己进行招标竞争的意愿。

  不知这么理解是否合适?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31 09:56
回复9楼的,您的理解有一定道理!就是竞争的初衷、愿意没有实现。
      但,对于招标失败,按照我的理解,就是本次招标已结束了“重新”招标。
     当新一次采购活动开始的时候,对于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购人可以选择自愿招标,也可以选择其他的采购方式。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1 08:27
标题: 回 坚持梦想 的帖子
坚持梦想:  一、对于是否重新招标的规定我有以下的理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我的理解是: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这个时间点上,投标人少于三个是依法重新招标。
  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也有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 .. (2012-07-30 14:45)
你的帖子怎么张志军先生给你编辑?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1 08:31
看了一通,没有完全明白学以致用的意思,到底质疑什么?不到3家投标,不能开标,重新招标,开标后,否决全部投标,要重新招标,如果否决1家,其他2家,评标专家认为有竞争性可以继续评标,如果认为没有竞争性,可以重新招标。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8-1 08:34
标题: 回 bz黄河 的帖子
bz黄河:你的帖子怎么张志军先生给你编辑? (2012-08-01 08:27)
是因为原先的字号太小,阅读起来比较费劲,我把它加了一个字号,内容没变。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2-8-1 08:47
谢谢张总版主帮俺重新编辑!看来我发帖时的编辑水平真得提高了!经常给总版主们添麻烦!在此感谢各位了!!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2-8-1 08:58
标题: 回 bz黄河 的帖子
bz黄河:看了一通,没有完全明白学以致用的意思,到底质疑什么?不到3家投标,不能开标,重新招标,开标后,否决全部投标,要重新招标,如果否决1家,其他2家,评标专家认为有竞争性可以继续评标,如果认为没有竞争性,可以重新招标。
 (2012-08-01 08:31) 
主题帖结合后面的跟帖就看明白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1 19:43
顶上去![s:125]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2-8-1 22:33
顶!这么好的帖子怎么大家参与讨论的不多呢?
作者: 歌者乐山    时间: 2012-8-15 10:01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释义:
    保证引起充分竞争,对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这种情况在国外称之为“流标”。按照国际惯例,至少有三家投标者才能带来有效竞争,因为两家参加投标,缺乏竞争,投标人可能提高采购价格,损害招标人利益。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释义:
   有投标都被废除(否决)了,招标人应该重新招标,这是无疑义的。如果废标是因为缺乏竞争性,应考虑扩大广告的范围。如果废标(否决)是因为大部分或全部投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则可以邀请原来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提交新的投标文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招标人不得单纯为了获得最低价而废标。
   
   请教各位:都是“重新招标”,为何监管要求不一样呢?因为后者进入了“评标阶段”?存在的条件和时点不一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这两条的差异,前面同志都说得很有道理。我个人是这么理解的:

     1、必须结合标法第2条和第3条理解。标法的立法者一直纠结于招标投标活动与必须招标投标活动,对前者是想规范但又不是很熟悉,对后者是必须规范但又害怕对市场管得太死。         
      个人理解,这和标法当初制定先天不足有关系。标法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推动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长处在综合政策和宏观层面,通过三十年的放权,其短处在对微观层面不是很熟悉,但招标投标活动是微观活动,最先开展和最多发生的层面多是建设领域。标法立法过程中,其法律渊源,无外乎一是国际招标采购规则,二是国内招标投标实践,尤其是建设领域的实践。对当时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而言,一方面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压力大大,不尽快制定国内公共产品采购法律将难以保护国内产业(还有财政部一直在旁的掣肘),一方面法律渊源又只有前述那么多,两相抵触,只好搞出个招标投标活动和必须招标活动的划分。这锅夹生饭,一直煮到了条例出台的现在。

       2、必须看看必须招标项目被全部否决后会有什么后果。必须招标项目,大多是经审批、核准的项目,我估计立法者其实想说的是审批、核准项目(两者其实是一个意思,必须招标范围和标准由谁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必须招标项目被全部否决,从投资控制的角度,必须强制性要求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失败后怎么办?一些招投标部门规章规定:两次招标失败,是审批、核准项目的,应当报原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招标,或者报原审批、核准部门备案后不再招标。注意:第42条留下了一个伏笔,后面跟着发展改革委一个行政许可。

       3、学以致用网友学习精神值得敬佩,建议从立法者、立法过程、立法目的、立法大局和整个法律体系去理解标法和条例,这样可能更好一点。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15 11:50
谢谢歌者乐山!
    其实,我关心的是第28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这种情况下:
    是否属于招标失败?大家给点意见!
    按照我的理解这应属于招标失败,招标失败意味着本次招标已结束。(“重新”招标。)
    所以,当新一次采购活动开始的时候,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购人可以选择自愿招标,也可以选择其他的采购方式。
    但是法条强制要求: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也要重新招标。个人觉得法条有点“过了”,立法者是否可能根本没有想到这个问题呢?   
    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15 11:53
纯粹理论探讨,在实际操作中,请严格按照法条规定办事!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2 15:22
     9部委23号令,对30号令进行了修改。
    3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由“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招法第28条)
    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赞自己一个!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2 15:24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我的理解是:招法第二十八条,是否应该改为: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得开标。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也应该做相应的修改)
      如:自愿招标项目 .. (2012-07-30 12:00) 
    [s:125][s:31]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2 15:33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9部委23号令,对30号令进行了修改。
    3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由“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招法第28条)
    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赞自己一个!
9部委23号令,对30号令进行了修改。
    3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由“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招法第28条的本意)
    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哈哈,太开心了,后面的都没有改完,就和大家一起分享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5 00:23
温故而知新!
   回头看看一些自己发过的主题帖,跟过的帖子,总结下,这样对自己的成长很有帮助![s:64] [s:125]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16 10:51
     再认真看看原七部委27号令、8部委2号令,对于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即招标失败的时候,其规定大意是: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在23号令相应改为(大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强调了描红部分)
         挺好!!!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16 10:58
     遗憾的是12号令对应的规定没有进行修改。
     第27条: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23号令相应修改为: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16 11:10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我的理解是:招法第二十八条,是否应该改为: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得开标。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也应该做相应的修改)
      如:自愿招标项目,开标时,只有投标人A和B,按照上述要求,不能开标,招标失败(流标)。这个时候,采购人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邀请A、B单位进行比选等方式。但法律却强制了采购人必须重新招标。貌似不合理,立法的强制规定有点过了。
     纯粹理论探讨,在实际操作中,请严格按照法条规定办事!
.......
     招法第二十八条,是否应该改为: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得开标。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实施条例》第 四十四条第二款,是否应该改为: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对于依法必行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修订程序复杂,难度较大,现通过规章进行强调和细化同样达到目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16 11:31
    谢谢总版主加精!keep walking!!!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5-16 12:06
中国的招标项目被分为“戴帽子项目”和“光头项目”。因而,中国的招投标施行“双轨制。
中国的监管部门也被自己制定的法规弄糊涂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16 12:33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中国的招标项目被分为“戴帽子项目”和“光头项目”。因而,中国的招投标施行“双轨制。
中国的监管部门也被自己制定的法规弄糊涂了。 (2013-05-16 12:06) 
   
       从业人员不糊涂就有希望!
       我不糊涂嘛!社区很多网友也不糊涂!  社区不糊涂!!!

      所以我说:迈向未来,应明确社区的宗旨和发展目标。社区不仅仅是让大家学习交流的平台,还应该是传播正确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的平台,还应是向行政决策部门反馈意见的平台。我们应该以中国招标采购社区的名义积极参加业界的重要活动,业内应该有我们的声音和相一定高度的地位。http://bbs.ebnew.com/read.php?ti ... ge=2&page=2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3-5-16 15:07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从业人员不糊涂就有希望!
       我不糊涂嘛!社区很多网友也不糊涂!  社区不糊涂!!!
      所以我说:迈向未来,应明确社区的宗旨 .. (2013-05-16 12:33) 
楼主很认真,研究很深入,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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