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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钓鱼岛中国的! [打印本页]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7-30 17:35
标题: 钓鱼岛中国的!
钓鱼岛中国的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7-30 17:56
牛,黄河是监督部门啊
作者: tl6166    时间: 2012-7-30 18:02
招标采购法第四十条有明确规定,你的做法是正确的,支持,他们说有山东省的法规,山东省的法规也不能违背上位法呀?他们做的不对,你何必拿他们的错误来惩罚自己呢,还生气不值得,千万千万不要生气,呵呵 ,对你的工作作风表示敬佩,向你致敬! [s:125]  [s:125]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2-7-30 18: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
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
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
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
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
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
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
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
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
价。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7-30 18:58
钓鱼岛中国的
作者: twotigers    时间: 2012-7-30 19:00
黄河做得好,赞同!建议版主置顶,这样才能推动招投标法制化进程,让那些法盲领导们逐渐遵守。
同时谢谢3楼普法宣传,又学习了一次。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7-30 19:27
标题: 回 bz黄河 的帖子
bz黄河:何老师你说的对,当时他们拿来好厚的几本书,终于查到山东省有个规定:竞争性谈判可以2家,但是必须经过采购人和2家供应商的书面同意。我去时,2家供应商正在签书面同意书。我说询价山东的法规没有规定2家可以,采购中心的副主任居然说,询价是竞争性谈判的一种形式,都是招标的形 .. (2012-07-30 18:58)
采购中心副主任需要加强学习了……我认为你应该认真对待!顶一下!
作者: 中诚    时间: 2012-7-30 19:31
参与询价的单位如果只有2家是肯定不可以的,少于三家应从新组织招标,但招标人在询价文件中有规定如若投标报价低于询价人公布的最高限价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询价人可采用竞价方法,依法确定中标人类似文字时,2家是可以开起来的,之前遇到过3家投标,2家废标,只有一家符合要求,且报价最低,为中标候选人。
作者: pxgm    时间: 2012-7-30 19:43
蛋定,领导有几个懂招投标的,都是瞎指挥,下面的人有什么办法,你敢顶吗?多说二句都毛的?领导就是法律,开个会,公开都可以改邀请,有什么他们办不出来的,总归是体制的事,中国就这样,越到下面越乱,法律根本不起作用,就象招标师明明在条例中要求代理机构确保,到现在这么久了,除了亲爹的认,干爹有认的吗?
作者: 呆呆熊    时间: 2012-7-30 20:13
首先向楼主工作态度学习!其次我不知道楼主所在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身份,本来做为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主体应该是政府采购中心,难道原先没有政府采购中心从事过政府采购 ?据我所知,全国基本上县一级都有政府采购中心,即使原来没有,那现在从事的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操作你们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也不可能不知道吧!怎么会说原先就是这样操作的?第三做为政府采购的监管主体财政部门在哪里?询价两家也能进行,而且一向如此,那这么久了当地财政部门去哪?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2-7-30 21:28
黄河,好样的!认真学法、懂法、用法!我佩服您的勇气和难得的正气!支持您!!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30 21:36
   幸福和被尊重是靠自己争取的!
      要招标投标行业健康良性发展,各广大从业人员,特别是监管人员和各招标师更加要守法!坚决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斗争到底!
      一路有你,我不孤独!
       keep walking

作者: jb9661    时间: 2012-7-30 22:34
佩服楼主的正义和坚持,你的意见是对的,因为山东省的规定不与政府采购法比起来效力是不可比的。我也是招投标工作的监督人员,很希望和你交流一下心得,我的QQ48362721,有时间聊。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7-30 23:25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 谈判小组进行谈判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审查报价文件。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对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谈判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未对谈判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得进入具体谈判程序。
在谈判文件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递交报价文件或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在书面征得供应商及采购人同意情况下,可以按照公平、公正和竞争原则,继续进行谈判采购;如果只有一家,应中止谈判,重新组织采购。

第三十四条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政府采购项目直接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邀请其报价,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7-30 23:26
山东省办法未对询价为2家做出规定。
作者: lfw1971    时间: 2012-7-31 00:29
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7-31 07:28
标题: 回 ld5087 的帖子
ld5087:山东省办法未对询价为2家做出规定。 (2012-07-30 23:26)
钓鱼岛中国的
作者: zhongqinchen    时间: 2012-7-31 07:58
[s:125]
作者: 321654987    时间: 2012-7-31 08:27
支持黄河!
竟争性谈判也不能是两家呀,地方性法规也不能违背政府采购法37条“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候选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加谈判”的规定
从中央层面法律法规来看,该项目经过批准可以用询价的采购的方式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7-31 08:50
法不如令,令不如规定,规定不如我了算。
作者: busibusi    时间: 2012-7-31 09:02
每每看到这些就肉痛,你这边拼死拼活地学,遇到C国这些鸟鸡冠些就等于蛋了。[s:69]
关键这不是个案,普遍存在呀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7-31 09:20
领导将询价作为竞争性谈判了,采购方式搞混了。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各有各的用处,应该依据项目情况运用,以公开招标为主,其他都有特定条件。既然询价都不能做到三家以上,那么还不如直接竞争性谈判,记住也得是邀请三家以上,实在不来的,山东省规定也还可以适用两家谈判。
我想体育体能仪器不该找不到三家以上啊,这其中肯定还是有其他问题。公开都应该人不少。找找问题出在哪里,再确定采用哪种方式采购。
作者: 胖→胖    时间: 2012-7-31 09:21
询价采购参加供应商少于三家的现象,是很普遍的,他们说山东有规定,其实不如说违法无碍的区域常规。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7-31 09:22
钓鱼岛中国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31 09:27
国人习惯了领导审批同意就行了!谁给了审批权限?何来有法必依?
    国人常痛骂领导、官员腐败,无法无天,谁给的土壤和环境?
         招标师们常说自己没有地位,不受重视,谁让自己没有幸福感和被尊重?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7-31 09:29
楼主需谈定 ! 切勿生气,以免有理也会出错 ……

依法监督,怕什么?

“我拒绝签字和监督”-这个说法有点问题;不是不监督,签字,起到自己的作用就是

看来,监管人员和上级领导,以及公共资源中心的人们,都应好好学习法律法规 !!
作者: wyj2009    时间: 2012-7-31 09:38
黄河的做法正确,没有哪条法规或解释是讲询价方式可以少于三家的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7-31 09:58
钓鱼岛中国的
作者: baixueqin    时间: 2012-7-31 10:10
他们以前这样做怎么经得起审计的,这种情况应该是一审计就出大问题,如果再有供应商投诉,绝对是要败诉的
作者: ylsft    时间: 2012-7-31 10:13
    大家应该关注一下,如雨后春笋般成立的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了;
    据说这个机构,是由纪委牵头政府下文组建的,为了预防招投标领域腐败行为,根治腐败而生成的。可是国家并没有专门的文件对该机构的性质、体制、建制有统一的规定,各地也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执行过程中难免有执行偏差。
    很多时候,类似的机构都沦落为当地政府违法行为的善后部门了;不知道土地还没有经过招拍挂,就已经盖好商品房甚至于房子已经卖完的事情,大家经历过没有。为什么还要例行手续,就是为了掩盖当地政府的违法行为。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能像“黄河”这样正义直言的人真的太少了;另外,今天你这么直言了,下次他们就会想办法绕过你,不让你监督,不就没有人提出不同意见了吗?默默的祝福你!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7-31 10:25
钓鱼岛中国的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7-31 10:28
钓鱼岛中国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31 10:34
去深圳吧
作者: zc_ztb    时间: 2012-7-31 10:50
看来黄河兄是纪委监查部门的,呵。我有点个人不同看法:首先,如果这种设备是标准通用,货源充足,价格比较透明的设备,应该是可以询价的。但如果满足询价条件了,却只有两家来报价,应该查明下原因。预算公开了否?是不是供货商觉得无利可图而不来?还是事先已知道采购人有明确的品牌意向而不愿意再来当陪衬?其实我的观点是:如果是真有竞争,2家完全可以询价,就象2家可以谈判一样,这些由专家小组和采购人来决定。如果是围标的,形式上满足3家以上又有什么意义呢?
以下是个人观点:1、如果这2家报的是不同品牌,我认为完全可以继续进行;如果重新组织的话,只会造成串围标机率的加大,本地区的市场情况就是如此,你就是发布再长时间的公告,能响应的供应商也是这些,增加了招标成本和投标成本,也不一定有好的采购效果。而且任何招标采购都是有成本的,最重要的还有个时间成本不太好估计。
2、如果说依据,可能实践中太多合理不合法的地方了,这就是法律漏洞太大,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如果一味的遵循法律条文,就会耽误太多的时间和加大太多的成本,本来法律是为了一项业务能够顺利开展的辅助工具,这时候反而成了绊脚石,我们是否还要继续一丝苟的坚持呢?那些法规互相打架的条文,自相矛盾的地方又如何处理呢?坚持哪一个是对,哪一个是错呢??呵
3、其实大家都明白,目前各交易中心实施的询价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政府采购法中所说的方式已经完全不一样性质了,应该在前面都加上个“公开”俩字,也是实践中比较合理的做法。那种从符合资格条件的选出三家以上的方式,估计都没有地方在用吧?是不是这样也不合法了?呵。
一家之言,仅供参考,呵,另说一下,俺也是监管部门的。。
作者: tl6166    时间: 2012-7-31 10:55
标题: 回 bz黄河 的帖子
bz黄河:
昨天在现场还有一个细节,中心主任和我单独说,如果完全按照法律,有些事情就很难办
中心主任同你单独说几次,您可别动摇立场呀领导,招投标事业能否健康发展还要靠您的努力呀!如果您都要动摇,我们代理机构可真的就没有活路了,您是领导,依法执行监督权,他们对您还有几分敬畏,我们代理机构这弱势群体明明知道交易中心做的不合法不合规,也只能委屈求全,要是同他们多辩两句说两句,轻的可以给你的工作设置障碍重的可能要遭遇封杀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7-31 11:07
呵呵,当然了
作者: zc_ztb    时间: 2012-7-31 11:08
PS:第三十四条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政府采购项目直接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邀请其报价,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我试着完全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操作一下询价采购方式。首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政府采购项目”,这个“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是一个虚拟的单位,最终实施者肯定还是“个体”或“几个人”,所以最终选哪几家还是由“个体”决定的,“直接向3家以上供应商”,既然前提是3家以上,那么肯定就要想尽办法也得让报价数量满足了,实在不满足应该如何做,采购人和被邀的供供应商也应该很明白的吧?呵呵,所以,如果真是依法操作询价采购,是不存在满足不了3家以上供应商的情况的。
    所以,正是因为我们知道依法操作有太大的漏洞,实践中我们都运用了公开的方式来询价和谈判,这也导致了经常出现不足三家的现象出现。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7-31 14:38
标题: 回 zc_ztb 的帖子
zc_ztb:看来黄河兄是纪委监查部门的,呵。我有点个人不同看法:首先,如果这种设备是标准通用,货源充足,价格比较透明的设备,应该是可以询价的。但如果满足询价条件了,却只有两家来报价,应该查明下原因。预算公开了否?是不是供货商觉得无利可图而不来?还是事先已知道采购人有明确的 .. (2012-07-31 10:50)
钓鱼岛中国的
作者: 老实人    时间: 2012-7-31 15:27
顶!向楼主致敬!
作者: zc_ztb    时间: 2012-7-31 15:50
回BZ黄河:“我们不是全程监督的,据我向他们了解,这种设备厂家很少,算高技术含量的设备,有些零件是进口的。他们的解释是时间紧急,参加的供应商少。只有询价简单好操作,不需要招投标文件而已。
不知是否解释到位?”

如此说,是本项目最初的询价方式就确定错了,重点在采购人建议的采购方式,财政局审核的方式不对,而不是探讨正常询价的项目但供应商来了2家是否可继续进行的事儿,呵呵,让楼主误导了。嗯,我总结一下,应该是这么回事儿:今天下午参加政府采购,本来这个项目确定的采购方式就不对,又供应商只来了2家,还要坚持开标,那就更不对了,所以,我很生气。呵呵。
作者: srzfcgzxzzb    时间: 2012-7-31 15:54
谈点不同看法:
1、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是要经过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审批的,既然已经采用,说明肯定是经过批准,这点你不用管,责任不在你,采购办管业务,监察部门管人。
2、政府采购法是一部很粗糙的法,出台后十年,实施条例一直出不来,去年说要出来,可最终还是没出来,非公开招标方式也一直说要出台,可出没出台,听说今年要出台,也不知道出得来不?基于这个原因,在欠发达的地市级、县级要完全按照采购法来执行,成本会大大增加,具体经手人应该明白个中的苦衷。针对此,各省基本上都出台了针对非招标方式的管理办法,若山东没有这方面的规定,那就要按采购法执行,若有,可参照执行,我们这边就有,询价时若只有两家,经采购办同意后可就两家询价。作为执行者,确实是不必样样上升到法,有令足够自保。
3、据我了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纪检监察部门牵扯头搞的,是个新生事物,不过应该只是个平台,具体操作还是原来具有法律属性的那些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不懂业务也有可能。
4、本来刚看贴时,以为你是供应商,看到后来才发现,你是纪检的人,所以你能发脾气,因为目前这个国度,你是老大。若你是供应商,最好别发,上面有个兄弟提及过,下次会绕过你的。
5、顺便提一句,我们这里省监察厅和财政厅下发了个指导意见,将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机构)给取消了,这也是严重同政府采购法相违背的,但确实是做出来了,对待文件各地市做法不一样,有的仍保留,有的就取消。我想说的是,目前我国的国情就是如此,上面有个兄弟提到,法不如令,令不如规,规不如领导一句话,想改变,个人是很难的,你们可以喷我,但作为一个过来人,
不希望样样闹僵。就上面这件事来讲,你签了字也没责任,没签字的后果,暂时是你胜了,可你得罪了一批人。还有,你可以向你的领导反映撤出,我这里监察部门以前也是样样招标都是要参与,可实际上是被人卖了都不知道,现在省纪检已经要求撤出全部撤出,若有事,再参与进去,那就好办多了。瞎说一通,不要见怪。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7-31 16:40
楼上的理解非常深刻,学习了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7-31 16:42
标题: 回 srzfcgzxzzb 的帖子
srzfcgzxzzb:谈点不同看法:
1、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是要经过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审批的,既然已经采用,说明肯定是经过批准,这点你不用管,责任不在你,采购办管业务,监察部门管人。
2、政府采购法是一部很粗糙的法,出台后十年,实施条例一直出不来,去年说要出来,可最终还是没出来,非公开 .. (2012-07-31 15:54)
钓鱼岛中国的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7-31 16:44
钓鱼岛中国的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7-31 16:47
标题: 回 zc_ztb 的帖子
zc_ztb:回BZ黄河:“我们不是全程监督的,据我向他们了解,这种设备厂家很少,算高技术含量的设备,有些零件是进口的。他们的解释是时间紧急,参加的供应商少。只有询价简单好操作,不需要招投标文件而已。
不知是否解释到位?”

如此说,是本项目最初的询价方式就确定错了,重点在采购 .. (2012-07-31 15:50)
钓鱼岛中国的
作者: 其他用户名    时间: 2012-7-31 17:43
山东省的规定也不能违反上位法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7-31 23:47
看了这么多回帖的,感觉上黄河你的作法对于法律角度讲肯定是对的,但是,要想想中国是什么样的国情,什么样的做事风格,这些领导不是神,他不知道自己起钻研下咋个升官发财啊,还去研究招投标法。现在,官的责任大,当然权力也大,看领导脸色行事的事例还少吗?我在想可能现在如果对本职工作非常精通,做事认真,但位置一直没动的官,绝对是好官。你说的这个事只是普通的一个官场事件。
话说回来,你还是要注意下自己的行事风格,自己靠山还是要找好,要说真话的能扛能提携你的领导,不然捅了篓子,后果还真不敢想。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1 06:51
标题: 回 chaitao 的帖子
chaitao:看了这么多回帖的,感觉上黄河你的作法对于法律角度讲肯定是对的,但是,要想想中国是什么样的国情,什么样的做事风格,这些领导不是神,他不知道自己起钻研下咋个升官发财啊,还去研究招投标法。现在,官的责任大,当然权力也大,看领导脸色行事的事例还少吗?我在想可能现在如果 .. (2012-07-31 23:47)
钓鱼岛中国的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1 06:54
建议大家看一下现在公映的,极具震撼力的十八大献礼影片《忠诚与背叛》,本片以1927年4•12反革命政变后,中共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首次选举产生中央监察委(中央纪委前身)重大历史事件为背景,生动展现了党内建立纪律检查机构和工作制度的极端重要性,影片中有一句话被反复引用,即
:“我们的事业并不会显赫一时,但将永远存在”。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1 07:00
标题: 回 chaitao 的帖子
chaitao:看了这么多回帖的,感觉上黄河你的作法对于法律角度讲肯定是对的,但是,要想想中国是什么样的国情,什么样的做事风格,这些领导不是神,他不知道自己起钻研下咋个升官发财啊,还去研究招投标法。现在,官的责任大,当然权力也大,看领导脸色行事的事例还少吗?我在想可能现在如果 .. (2012-07-31 23:47)
钓鱼岛中国的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1 07:04
标题: 回 chaitao 的帖子
chaitao:看了这么多回帖的,感觉上黄河你的作法对于法律角度讲肯定是对的,但是,要想想中国是什么样的国情,什么样的做事风格,这些领导不是神,他不知道自己起钻研下咋个升官发财啊,还去研究招投标法。现在,官的责任大,当然权力也大,看领导脸色行事的事例还少吗?我在想可能现在如果 .. (2012-07-31 23:47)
钓鱼岛中国的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8-1 09:29
这个社会,太需要知法懂法、仗义执言而又秉公执法的人了!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1 09:35
钓鱼岛中国的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1 09:44
钓鱼岛中国的
作者: 其他用户名    时间: 2012-8-1 09:53
楼主这样的性格,对任何一个文明社会的执法者而言都是很重要的。但是个人认为这和某种zhenzi组织没有直接关系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1 10:02
标题: 回 bz黄河 的帖子
bz黄河:刚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打来电话,点名让我去给他们监督一个100万元的项目开标,但是昨天已经定好今天中午就开始到人大去监督招录工作人员。刚才我的同事去监督开标了,走时我们还进行了交流,我说工程200万元,货物100万元,服务50万元,必须招标,如果他们用非招标形式,比如竞争 .. (2012-08-01 09:35) 
若是政府采购项目,滨州地区的公开招标限额起点太高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1 10:07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若是政府采购项目,滨州地区的公开招标限额起点太高了。 (2012-08-01 10:02) 
若是工程建设项目,滨州的招标限额可是严格遵守招法的规定了。与3号令规定一致,并没....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1 10:09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若是政府采购项目,滨州地区的公开招标限额起点太高了。 (2012-08-01 10:02)
我说的是招投标,这是国家的规定,难道有问题?地方规定不能和国家规定不一致。
作者: 其他用户名    时间: 2012-8-1 10:24
标题: 回 bz黄河 的帖子
bz黄河:

我说的是招投标,这是国家的规定,难道有问题?地方规定不能和国家规定不一致。


之前一直认为 国家计委3号令定下的规模标准,从国家到省级再往下应该是逐渐降低的,直到有一天看见了比3号令的规模标准高的地方标准
然后又去看3号令,第10条只是说了不能缩小范围,但是规模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是可以调整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1 10:32
标题: 回 bz黄河 的帖子
bz黄河:我说的是招投标,这是国家的规定,难道有问题?地方规定不能和国家规定不一致。

 (2012-08-01 10:09) 
看我在56楼的跟帖
作者: srzfcgzxzzb    时间: 2012-8-1 10:47
同意54楼的观点。性格决定命运。我很佩服你的为人,但很担心你的前途,除非你的命特别好。
作者: hhklu    时间: 2012-8-1 11:43
凡事要淡定,现在的是领导说了算,管他妈的法律法规,一点都不尊重科学和法律,外行管内行就是这样,支持你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2-8-1 13:27
在我的周遭真的]是法不如令,令不如规,所有的法和规都不如领导的一句话。
我不知其它招投标市场怎么样,但我所在的政府采购让我心力交瘁。
我自认自己是一个做人做事有原则有底线的一个人,但是现在我只感觉各种法律法规了解得越多,对我的工作阻碍越大,周遭没一个按照什么法律法规来的,都是按浅规则暗规则来的,就我一个人这么坚持着。累啊!
真高兴还有跟我一样坚持原则的人,顶一下,希望我们的坚持能坚持下去!
真心想换一个轻松一点的工作,八年政府采购,让我黑发变白丝。。。
作者: pxgm    时间: 2012-8-1 14:51
[s:125] 60、61、62楼三位同志的发言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1 15:05
标题: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在我的周遭真的]是法不如令,令不如规,所有的法和规都不如领导的一句话。
我不知其它招投标市场怎么样,但我所在的政府采购让我心力交瘁。
我自认自己是一个做人做事有原则有底线的一个人,但是现在我只感觉各种法律法规了解得越多,对我的工作阻碍越大,周遭没一个按照什么法律 .. (2012-08-01 13:27)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1 15:27
钓鱼岛中国的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1 15:29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2012-08-01 15:05)
赞一个,一路上有你,俺不孤单!!呵呵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2-8-1 17:16
标题: 回 bz黄河 的帖子
bz黄河:有一次法制办的一位同学调侃说,谁知道我国那部法律最大,有的说宪法,有的说....,他说都不对,“领导的想法最大”,呵呵!只是说个笑话而已。应该是在现实中,你正确运用法律把领导交办的事情做好,才是最好的,你用违法的手段有可能做好,但是经不住历史和实践的考验,尽管当前 .. (2012-08-01 15:27)
说得不错!最近这两天我的项目被无形的手干扰,所以心情不好,借你这发牢骚了,对不住了,呵呵

具体的政府采购工作真的很难做,我个人很喜欢现场监管人员如你般正直且懂一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欣赏你敢作敢为。
作者: paul951    时间: 2012-8-1 18:04
首先支持黄河的做法,呼吁所有战斗在招标行业的斗士们向黄河童鞋学习。
在目前的制度体制之下,需要更多的人站出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做法说:不!
只有这样才能让招标飞得更高!
同时呼吁各位在遇到此类事情,是否考虑可以举报,从根本上肃清相关问题,为今后更好的工作清除障碍!
最后祝愿论坛各位童鞋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1 19:14
标题: 回 paul951 的帖子
paul951:
首先支持黄河的做法,呼吁所有战斗在招标行业的斗士们向黄河童鞋学习。
在目前的制度体制之下,需要更多的人站出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做法说:不!
只有这样才能让招标飞得更高!
同时呼吁各位在遇到此类事情,是否考虑可以举报,从根本上肃清相关问题,为今后更好的工作清除障碍!
最后祝愿论坛各位童鞋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赞同!
   放心大胆开展工作吧,社区240597位网友是我们依法开展工作的坚实后盾!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2-8-1 20:31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领导将询价作为竞争性谈判了,采购方式搞混了。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各有各的用处,应该依据项目情况运用,以公开招标为主,其他都有特定条件。既然询价都不能做到三家以上,那么还不如直接竞争性谈判,记住也得是邀请三家以上,实在不来的,山东省规定也还可以适用两家谈判。
我想 .. (2012-07-31 09:20)
应该是指定品牌或供应商的多,
竞争性谈判程序多,领导耗不起,
但用“单一来源”又觉得容易给人抓把柄,
而询价更高(价格一报,没有谈判的空间)、更强(指定品牌型号,货真价实)、更快(程序简单快、怕夜长梦多)。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2-8-1 20:36
标题: 回 ylsft 的帖子
ylsft:    大家应该关注一下,如雨后春笋般成立的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了;
    据说这个机构,是由纪委牵头政府下文组建的,为了预防招投标领域腐败行为,根治腐败而生成的。可是国家并没有专门的文件对该机构的性质、体制、建制有统一的规定 .. (2012-07-31 10:13)
招投标、拍卖难道真会演变成“听证会”(公正监督)+“听价会”(唱标报价),由“暗箱操作”变“公然抬价?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8-1 20:37
呵呵,胳膊扭不过大腿的。如果一个社会大多数人都不守法律、规矩,只有你几个人守着所谓的规矩,也是孤独的守望者。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2-8-1 20:40
标题: 回 bz黄河 的帖子
bz黄河:刚才他们打来电话说,昨天我走后,他们请来了市财政局的2名同志,财政局的同志也认为2家询价没有法律依据,所以让他们重新采购,到时还邀请我去监督。我接受了邀请,呵呵 (2012-07-31 09:58)
”脸色“不好看了吧[s:69]
财政局值得尊敬,恭喜”黄河“值得”咆哮“成功!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2-8-1 20:42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楼主需谈定 ! 切勿生气,以免有理也会出错 ……

依法监督,怕什么?

“我拒绝签字和监督”-这个说法有点问题;不是不监督,签字,起到自己的作用就是。
....... (2012-07-31 09:29)
应该签字,但注明”程序不合法,操作异常,询价无效“。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2-8-1 20:46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国人习惯了领导审批同意就行了!谁给了审批权限?何来有法必依?
    国人常痛骂领导、官员腐败,无法无天,谁给的土壤和环境?
         招标师们常说自己没有地位,不受重视,谁让自己没有幸福感和被尊重?

(2012-07-31 09:27)
政府采购项目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按权限应由财政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核准的吧。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2-8-1 21:06
标题: 回 srzfcgzxzzb 的帖子
srzfcgzxzzb:谈点不同看法:
1、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是要经过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审批的,既然已经采用,说明肯定是经过批准,这点你不用管,责任不在你,采购办管业务,监察部门管人。
2、政府采购法是一部很粗糙的法,出台后十年,实施条例一直出不来,去年说要出来,可最终还是没出来,非公开 .. (2012-07-31 15:54)
人人自保不可取。

记得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以更大决心和勇气继续全面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等各项改革,破解发展难题”。也说到,在本届政府任期的最后一年,政府各项工作不能有丝毫懈怠,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等多项改革。副总理李克强则就医改强调,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
又如卫生部部长陈竺说医改已进入“深水区”,“再深的水也要趟”。

除了需要更多像“黄河”一样的勇者,更需要多一些真正的“智者”——招标师,你懂的!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2-8-1 21:25
标题: 回 chaitao 的帖子
chaitao:看了这么多回帖的,感觉上黄河你的作法对于法律角度讲肯定是对的,但是,要想想中国是什么样的国情,什么样的做事风格,这些领导不是神,他不知道自己起钻研下咋个升官发财啊,还去研究招投标法。现在,官的责任大,当然权力也大,看领导脸色行事的事例还少吗?我在想可能现在如果 .. (2012-07-31 23:47)
刚看着奥运,进来溜溜,不知不觉也陷进来了。
个人的情感贴都快超过版主的点评和评分了。
也许真的有点“同志”了。
个人觉得:凡事遵循客观,国情也不例外,也得遵循,但不是守,应在遵循的基础上去改变的,尤其是“落后落伍腐败“的现状是需要改变,需要进步的。个个明哲保身,瞻前顾后的,招投标就失去意义了,反腐倡廉就成了空话,国富民强就成了泡影,东亚病夫就不远了!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2 08:22
谢谢楼上的连续发言,学习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2 08:23
标题: 回 carvon 的帖子
carvon:

人人自保不可取。

记得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以更大决心和勇气继续全面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等各项改革,破解发展难题”。也说到,在本届政府任期的最后一年,政府各项工作不能有丝毫懈怠,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等多项改革。副总理李克强则就医改强调,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
又如卫生部部长陈竺说医改已进入“深水区”,“再深的水也要趟”。
.......
更需要多一些真正的“智者”——招标师,你懂的!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2 08:27
标题: 回 carvon 的帖子
carvon:应该签字,但注明”程序不合法,操作异常,询价无效“。 (2012-08-01 20:42)
钓鱼岛中国的
作者: 我爱潜水    时间: 2012-8-2 10:03
耿直的山东汉子,顶!
作者: 祝子    时间: 2012-8-2 14:03
一句话:黄河很生气,后果不严重

其实,所谓的监督,找在代理公司的有经验的人去,门儿清,政采或招标中的那些把戏谁不清楚呢,他们这样做,没有利益在里面,你们一起来抽我大嘴巴子
作者: sw60606    时间: 2012-8-2 18:23
种从符合资格条件的选出三家以上的方式,估计都没有地方在用
作者: 到处要饭的人    时间: 2012-8-2 20:03
1、国法懂的越多,行为越谨慎、胆子也越小
----因为我们都胆小;
2、皇帝买马的钱都敢花,钱该怎么花,花的人说了算
---因为我们不会用别人的钱办别人的事;
3、是人不是人,都会打招呼,所以顺民良民清晰可见
---因为我们不会韬光养晦;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118号)
第八条“密切部门配合,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重大政府采购活动及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督,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因为“知业、职业”,所以你我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2-8-3 00:42
挨着把帖子看完,已经到新的一天了,内心即有感慨,更多的是感动!!
或许现实让我们有太多的无奈,或许很多时候会有心力憔悴的纠结,其实想想,如果有一个好的招投标环境,大家都依法规规矩矩的办事,我们会少很多彷徨、纠结、无奈~~既然大家身在其中,或许某些灰暗现状会暂时蒙蔽了我们的双眼,让我们看不到未来,但是,我依然相信,这只是过程!!我相信"有弊端明显出现之时,就是离改革不远之日"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不仅仅在招投标领域~~
很感动有黄河这样的正义之士、豪爽之人,他作为纪检部门的工作人员能有如此的气魄和正义感,让我很敬重,是由衷的尊敬!!
抱怨、妥协、无奈都曾有过,但是内心深处的那个底线和原则,都要无时无刻要铭记和捍卫!在法律面前任何小聪明和投机取巧都是不懈一击的,好的招投标环境的建立不仅仅需要健全的制度,更重要的是我们每个人严格守法,懂法、用法。更需要每个招投标从业人员严格组织好这个法定程序。
人人从我做起,尊重法律,严于律己,坚持原则,热爱自己的工作,我相信这个行业,会有更好的未来!!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3 07:52
标题: 回 祝子 的帖子
祝子:一句话:黄河很生气,后果不严重

其实,所谓的监督,找在代理公司的有经验的人去,门儿清,政采或招标中的那些把戏谁不清楚呢,他们这样做,没有利益在里面,你们一起来抽我大嘴巴子 (2012-08-02 14:03)
钓鱼岛中国的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3 08:18
标题: 回 祝子 的帖子
祝子:一句话:黄河很生气,后果不严重

其实,所谓的监督,找在代理公司的有经验的人去,门儿清,政采或招标中的那些把戏谁不清楚呢,他们这样做,没有利益在里面,你们一起来抽我大嘴巴子 (2012-08-02 14:03)
钓鱼岛中国的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3 08:24
钓鱼岛中国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3 08:24
标题: 回 bz黄河 的帖子
bz黄河:如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领导有一点血性的话,就一头闯墙了,守着这么多人被质问,找不到法律依据,还是执法部门呢?呵呵 (2012-08-03 08:18)
  可悲!!!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3 09:04
钓鱼岛中国的
作者: wbtsx    时间: 2012-8-3 11:53
我们需要楼主这种“坚持原则”的正气,我们的法律制定的太多了。应“依法监标”。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3 13:34
钓鱼岛中国的
作者: tl6166    时间: 2012-8-3 13:43
标题: 回 bz黄河 的帖子
bz黄河:我们这里有句顺口溜:提着包,挺着肚,一看就是组织部,瞪着眼,歪着嘴,一看就是纪检委。呵呵呵呵,挺形象的。纪委的人就是挑毛病的!!
(2012-08-03 13:34)
“BZ黄河”不瞪眼,不歪嘴,进纪检委走错门了
作者: sw60606    时间: 2012-8-3 14:02
大的原则一定坚持,具体问题可灵活掌握。就是判死刑还能缓期呢,不能一棒子打死!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3 14:38
钓鱼岛中国的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3 17:51
钓鱼岛中国的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3 17:58
钓鱼岛中国的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3 18:15
钓鱼岛中国的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3 18:22
钓鱼岛中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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