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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重新评审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江南虹霓    时间: 2012-7-30 20:49
标题: 关于重新评审的问题
监管部门在某项目中标公示期内收到投诉,称评标结果有误,第一中标候选人所投设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监管部门决定重新组织评审,
问题一:这时是找原评标委员会评呢,还是重新抽取专家。
问题二:若原评标专家不愿意修改结果,但错误又是明摆着的,监管部门如何处理?
作者: huhu    时间: 2012-8-2 14:22
浙江省有个文件规定:需要重新招标的,必须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进入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8-2 14:24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借鉴此条款,楼主所述工作属原评标委员会未完成之工作,应由原评标委员会负责。
作者: 老实人    时间: 2012-8-2 14:25
一般会推举三个候选人的,第一不符合,还有第二名呢。

专家评出个错结果最近怎么这么流行呢???是专家无能,还是专家无奈???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2 14:32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4678
楼主,您的帖子已是精华帖,大家已给了意见了,为何再发基本相同的帖子?
作者: 江南虹霓    时间: 2012-8-2 16:58
回学以致用:
    第一帖为尚未公示评标结果,第二帖为公示了评标结果但未发中标通知书。时间节点有本质上的区别。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8-2 17:17
我以为,楼主所说,【监管部门在某项目中标公示期内收到投诉,称评标结果有误,第一中标候选人所投设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这个问题,是关于评标委员会是否正确的履行自己的职责的问题。不能再由原评标委员会评审。

我曾经引用一句国外的话:“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

至于网友引用的《实施条例》的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这是说,评标以后,情况发生变化了的问题所以,还可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审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作者: 江南虹霓    时间: 2012-8-2 17:33
招标采购中的许多问题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找到确切的依据,gzztitc老师的意见我是赞同的,是否找原评委来审主要由问题的性质来定。
作者: heiang2000    时间: 2012-8-2 17:58
个人觉得,这种事情不适宜再由原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作者: sw60606    时间: 2012-8-2 18:08
看看是哪方面的错误、失误?一般不适宜再由原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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