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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以不废标吗? [打印本页]

作者: 秀丽    时间: 2012-7-31 10:00
标题: 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以不废标吗?
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保证金格式为现金、电汇、银行保函,还规定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为废标。但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全部为现金支票。这种情况可以不废标吗?如果废标就得要重新招标。
作者: pictxt    时间: 2012-7-31 10:09
必须废标然后重新组织招标。除非你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点前修改了招标文件条款并通知了所有投标人……
作者: ylsft    时间: 2012-7-31 10:19
必须废标,如果让现金缴纳,就会出现一家公司交多家共谋好公司保证金的情况。最好是,要求直接从公司账户,转到指定账户。虽然麻烦,但是,可以避免一些问题。
作者: 南阳陈静    时间: 2012-7-31 10:49
[s:125]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2-7-31 10:5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七部委12号令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做废标处理。

综上:根据楼主提供的信息可以看出,严格来说应该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应该做废标处理。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7-31 11:05
李小林老师对这样的事情,他是不主张废标的。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7-31 11:21
"还规定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为废标",楼主是什么意思啊?自己都规定了要废标滴!
作者: 歌者乐山    时间: 2012-7-31 13:10
接着4楼发言。

        大家可以对照条例和七部委12号令。条例是对招标投标法颁布12年来的完善补充,照道理应该对这12年的立法成果加以吸收。既然如此,为什么条例没有把七部委12号令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吸收采纳呢?我理解,条例的立法者不赞同将投标保证金交纳作为否决投标事项。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31 21:29
这个问题其实也多次讨论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31 21:30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1955&page=12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31 21:41
先回答楼主的问题:
    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保证金格式为现金、电汇、银行保函。投标人提交的是现金支票。按照我的理解,现金支票是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的,条例说的现金,其实是广义的现金,我理解招标文件的现金也是广义的现金。国家对现金有专门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7-31 21:45
这个问题可以细分为两个小问题,解答起来就会比较清晰了:
    1.招标文件规定了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和金额,同时规定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为废标。如果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该不该废标?
    答案是:应该废标。
    2.本例规定了投标保证金应当以现金形式提交,同时规定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为废标。投标人以现金支票的形式提交,该不该废标?
    答案是:应该废标。

    我还想咨询一下的是:现金支票一般是出具给个人的(除写上出票人自己单位名称以外),即发票上的抬头一般写的是自然人的名字,而招标人一般情况下是法人,该现金支票出具的对象是否有误?请进一步核查。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31 22:03
《条例释义》:
     《条例》就投标保证金从两个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一是“招标人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以及”(这是我加的)投标保证金是否退还取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以及“(这是我加的)投标人撤销投标时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

     二是不按招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是否构成无效投标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条例》第51条并未将没有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作为法定的否决投标的理由,是不是否决投标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二点,我是不认同的。因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一旦要求投标人要提交投标保证金,即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了。所以只要出现投标人不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就算是否因此否决投标文件并没有在招标文件规定,其投标文件依然仍会被评标委员会因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而被否决,投标无效。条例第51条第1款第(6)项)
     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31 22:08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这个问题可以细分为两个小问题,解答起来就会比较清晰了:
    1.招标文件规定了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和金额,同时规定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为废标。如果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该不该废标?
    答案是:应该废标。
    2.本例规定了投标保证金应当以现金形式提交,同时规定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为废标。投标人以现金支票的形式提交,该不该废标?
    答案是:应该废标。
.......
若现金支票只能出具给个人,不能出具给法人,即应该“废标”。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7-31 23:22
要废标。大家争论的焦点是形式,我觉得:
现金支票:是个人或单位出具给个人或单位的,有一点,可能会出现空头支票,就这一点对于投标人就有漏洞可钻。所以现金支票和现金,形式不同,结果也会不同,达不到投标保证金的目的,应该废标。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1 07:33
考试时要严格按照教材和法律的规定和说法,实际操作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呵呵
作者: hbzt    时间: 2012-8-1 07:54
[s:125]
作者: chinabaohan    时间: 2012-8-1 09:22
支持四楼,不过的确讨论过多次
作者: 文端    时间: 2012-8-1 10:56
如果这些投标单位都是外省的,可以像政府采购管理处申请用现金缴纳。若同意就可以。但是没有进行申请,已经交了保证金。废不废就要看招标文件的规定。文件里一般都会规定无效投标的情况,如有在规定里面就要废标,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做出声明。
作者: 秦飞跃    时间: 2012-10-10 15:29
我完全认同你所说的。应该废标,毫无疑问的
作者: dzy5658    时间: 2012-10-10 16:08
[s:72]
作者: 阿松桑    时间: 2012-10-11 09:56
标题: 回 坚持梦想 的帖子
坚持梦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 .. (2012-07-31 10:57)
说的很好.看来你学习很用功
作者: lwl222888    时间: 2012-10-15 10:54
标题: 回 bz黄河 的帖子
bz黄河:李小林老师对这样的事情,他是不主张废标的。 (2012-07-31 11:05)
他不主张废标只是表明他的观点,即他认为不废标可能更有益。
但是,根据目前的游戏规则,这是必须废标的。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2-10-15 11:23
我认为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现金是指广义的现金。
支票、银行汇票、电汇、现钞等都是广义的现金,所以现金支票没有问题,你又没说现金支票不行。
你要废标,恐怕会被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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