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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不能让投标人无限制澄清 [打印本页]

作者: 紫丁香    时间: 2012-8-3 10:05
标题: 不能让投标人无限制澄清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清 晖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须独立履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的职责。
  
  据了解,在政府采购实践中,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解释或澄清的情况很多,如何组织好这一环节的工作相当考验采购代理机构的智慧和水平。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在具体操作的时候,大多数采购代理机构对这一环节的要求都不多,既没有形式上的要求,也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于是,在评标现场不时会出现这样的场景:投标人一旦有了澄清的机会,就在评标现场说个没完没了。更让人想不到的是,个别评标专家对此竟会感兴趣,很入神地听投标人不着边际地介绍自己的各种情况以及在行业内的影响力。这就直接导致了评标效率的严重下降,进而影响到评标委员会对其他内容以及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审。
  
  在笔者看来,虽然财政部令第18号对澄清的内容作出了规定,但为了避免投标人在澄清环节占用过多的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完全有必要对澄清形式和时间都提出具体的要求。例如,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到评标现场听完评标专家的"疑惑"后,采用书面形式作出回应,然后再就投标人作出这个书面回应设定一个"最多不能超过多长时间"的限制。
  
  比如说,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某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时,就可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需要对自己的"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的,投标人须在2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在评标现场,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讲明哪些内容需要"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便可以让供应商进入另外的独立空间准备相应的书面材料,评标委员会则继续进行其他内容的评审。待相关供应商提交完"新"的书面材料后,评标委员会再就该供应商相应的内容进行评价。如果这样组织评标,采购效率肯定会提高很多。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8-3 11:02
能够书面的尽量采用书面方式,实在书面说不清的,可以要求当面。但是一定要有要点,不能“听书”或尽着“白活”。
评标委员会应该知道澄清的内容是什么,一是前后矛盾,二是表达不明确的,而不是遗漏或实质性修改。更不是听企业广告或吹企业文化,这个应直接打住,告知我们都了解,不用介绍。
一般内容书面方式都可以解决,所以,不是特别说不清的,最好不要当面澄清。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8-3 11:37
对非实质性偏差进行的澄清只是有助于评标,其主动权完全评标委员会,投标人主动澄清不接受的。无限制是不存在的,除非评委想无限制的评标。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2-8-3 14:12
各取所好,各发挥自己的权利
作者: qinl    时间: 2012-8-3 15:11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能够书面的尽量采用书面方式,实在书面说不清的,可以要求当面。但是一定要有要点,不能“听书”或尽着“白活”。
评标委员会应该知道澄清的内容是什么,一是前后矛盾,二是表达不明确的,而不是遗漏或实质性修改。更不是听企业广告或吹企业文化,这个应直接打住,告知我们都了解 .. (2012-08-03 11:02)
[s:99]书面的澄清很有必要!必须作为一种标准的作业程序。
作者: 其他用户名    时间: 2012-8-5 12:48
怎么能让投标人进评标室澄清叻?!
作者: chinabaohan    时间: 2012-8-6 16:02
如果评审员没有看到书面澄清文件,是不是就当没有?
作者: qinl    时间: 2012-8-6 21:24
标题: 回 chinabaohan 的帖子
chinabaohan:如果评审员没有看到书面澄清文件,是不是就当没有? (2012-08-06 16:02)
如果评委要求书面澄清,而没有得到书面澄清的回复,当然可以认为该内容已无法澄清,不作考虑。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2-8-11 08:18
国际金融组织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范本



货物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招标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2年1月
第29条 投标文件的澄清
29.1 为了协助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和比较以及进行资格审查,买方可以自行决定,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投标人递交的、非应买方要求的澄清一概不予考虑。买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投标人的回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除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1条的规定,对买方在投标文件评审时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更正外,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投标人对投标报价或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29.2 如果投标人没有在买方的澄清要求所规定的时间之前就其投标提供澄清,其投标可被拒绝。
作者: fireduke    时间: 2012-8-13 17:43
可以出具书面的澄清函,要求投标人对评委的疑问作出答复。投标人以书面答复函的形式提交给评标委员会。这一样澄清过程就有完整的记录了。至于澄清的时限和内容,就看评委了,没有明确的规定,作为代理机构或者招标人不能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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