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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本地化服务作为加分项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sw60606    时间: 2012-8-4 11:29
标题: 本地化服务作为加分项的问题
前几天看了一本招标文件,用综合评分法,在售后服务打分项里有以下的要求。如果对此提出质疑,有何法律依据?
能够提供本地化服务的  得5分
不能提供本地化服务的  得0分。
(能否提供本地化服务,以投标人在某市是否设有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为准,且需要出具所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工商注册核准资料作为证明资料)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8-4 14:08
我对本地化服务的理解应该是服务内容本身,而不是提供的单位。比如外地企业,可以委托当地企业提供服务,就好比国外制造商委托中国境内的单位服务一样。评比应该是服务内容。
作者: qinl    时间: 2012-8-4 16:36
[s:99] 这个问题提得好。以下个人意见,供参考:
1)本地化服务作为加分项,可以。对某项特定的项目,可能是重要的条件之一。
2)该项评分分值只能占售后服务分项的一部分,不宜过多。
3)评分的内容应以实质性响应服务条款的响应来做判断。
作者: wyj2009    时间: 2012-8-4 17:28
个人理解和意见:
1、本地化服务作为得分项,是可行的,特别是在软件、特种设备等招标项目中,是重要的条款,特别是对于招标人而言中标后的服务相应是相当重要的;
2、分值的设定,就综合考虑,本地化服务是很重要,但分值不宜过高;
3、招投标是有一定的期限,提供本地化服务的证明资料是否一定要在这个期限内提供,个人认为有一定的难度,尤其是外地单位能否在这个短短的时限内办理注册子公司或分公司相关手续是不容易的,中标后签约前提供是否更加可行。
作者: nt_yyc    时间: 2012-8-4 23:07
本地化可以有,一般的是为了保障服务
作者: jiayw    时间: 2016-10-9 16:40
翻出这个老帖,结合实施条例,现在是否有明确的答案呢?

谢谢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10-9 18:27
老话重提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10-10 10:01
本地化要求可以,但是括号里的要求不行。。。
作者: enigma    时间: 2016-10-12 16:54
本帖最后由 enigma 于 2016-10-12 16:55 编辑

我经常碰到这个问题,我总结下:
1、分值不能过高;
2、不能变相设置不合理条件,如分公司,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3、以服务内容本身设置;

我认为该这么写:提供本地化服务方案并以此做出承诺函的,专家根据方案内容打分,最优的得3分,其次得2分,最差的的1分,没有提供服务方案或承诺函的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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