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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询价及竞争性谈判适用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么 [打印本页]

作者: wszoupeng    时间: 2012-8-5 21:34
标题: 询价及竞争性谈判适用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么
如题“询价及竞争性谈判适用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么”,并具体说明对“招标采购”理解,及依据出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8-5 21:51
询价及竞争性谈判目前全国没有特别统一程序,我个人认为36条不能直接适用于询价或谈判程序,如果你认为其中有适用的或有类似情况适用的,可在询价或谈判文件中约定。
作者: wszoupeng    时间: 2012-8-5 22:01
该条款中的“招标采购”的含义是以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还是并列的关系或完整的词组?
作者: wszoupeng    时间: 2012-8-5 22:09
 
    又或者如招标师案例教材中的[案例4.53] 竞争性谈判选择条件
    “3) 第二轮封闭报价结束后,该项目的负责人口头通知各供应商因为价格均超过采购预算,所以要进行第三次报价,此处口头通知不妥;理由:本案中所有供应商最终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宣布废标,重新进行采购。”
    该竞争性谈判直接适用了三十六条。
   求解政府采购法中的三十六条“招标采购”含义,谢谢!!!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2-8-5 22:19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个人理解,至少竞争性谈判不应全部适用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中的各项条款。

第三十条中第四点: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既然是因为事先不能计算总[额才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就预示该项目的预算可能不准确,那如果在谈判过程中才掌握了合理的价格,但该价格超出预算,那在实际工作中就不一定非要按第三十六条中“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而废标。

还有第三十六条中第一点: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采用竞争性谈判时,采购文件叫
谈判文件
非招标文件,怎能用“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来废标?实际工作中,如果在竞争性谈判的过程中只有两家,只要这两家仍具有竞争性,很多城市的作法是继续谈判,且在谈判文件中就已经注明这种做法。

个人感觉第三十六条中的第一、三点适用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第二、四点适用所有形式的采购。我把第三十六条里的“招标采购”理解成招标和采购,招标指“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的采购”,采购就通指所有政府采购形式了。

我个人谈判文件中不用招标、投标、投标人和中标这些字眼,而是用采购、竞标、竞标人和成交这些词。我比较喜欢咬文嚼字,个人以为第三十六条中的“招标文件”和“投标人”本就是采用招标方式时才使用的专有名词。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2-8-5 22:35
政府采购法还有后来出的令和规,总有不少条款似是而非,各有各的解读,希望政府采购的实施条例早日出台指导我们的工作!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8-6 07:56
标题: 回 wszoupeng 的帖子
wszoupeng: 
    又或者如招标师案例教材中的[案例4.53] 竞争性谈判选择条件
    “3) 第二轮封闭报价结束后,该项目的负责人口头通知各供应商因为价格均超过采购预算,所以要进行第三次报价,此处口头通知不妥;理由:本案中所有供应商最终报价 .. (2012-08-05 22:09)
请注意询价和谈判的适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这说明采用询价采购的应该是价格比较稳定的,采购前基本可以确定其价格是否在财政批复的预算之内,如果市场价格不稳定的,不适宜采用询价。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竞争性谈判可能出现报价否超出采购预算的情况,这时候采购人可以书面调整采购标准(降低标准或配置)再进行第二轮报价。

除了招标采购外,政府采购的其他方式目前国家没有特别统一的规定,各地方的规定有些不是很完备,其采购成功与否大多依赖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的能力和经验,所以目前来看还是尽量减少采用招标以外的方式。除非对具体操作很有把握。
作者: wszoupeng    时间: 2012-8-6 08:35
关键是理解此处的“招标采购”的含义,有没有明确的依据,而不是认为?如此处的招标采购含招标及采购那么就适用,如理解为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就是另外一种解释?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2-8-6 09:45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

从第三十八条也可以看出采用竞争性谈判时其采购文件被称作为“谈判文件”而非“招标文件”,个人以为:招标文件就是招标用的采购文件,谈判文件是竞争性谈判(还有单一)用的采购文件,询价文件或询价函是采用询价方式用的采购文件。

我记得以前上学时考试常有名词解释,现在觉得这一项考核还真有必要。我发现周围做政府采购具体工作的人都搞不清采购和招标的概念。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2-8-6 10:02
询价和竞争性谈判不是招标性采购!!!招标性采购仅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请参见《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第7页),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谈判属于非招标性采购!!!询价的定义、特点(12页)程序(13页),竞争性谈判的定义、特点、条件、程序(14页)、原则、保密措施、实质性变动的处理……(18-19页)竞争性谈判的报价(26页)……
作者: wszoupeng    时间: 2012-8-6 10:27
“招标性采购”你加了一个“性”,这句话的意思就变了,我当然知道询价、竞争性谈判不是招标,而是采购方式。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这里面有个“或者”,或者后面的肯定是针对“招标”,或者前面的不能针对“询价、竞争性谈判”么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2-8-6 10:53
(1)招标可能是买也可能是卖,在政府采购中,招标一般是买(货物、服务或工程)
(2)采购包括招标(性)采购,也包括非招标(性)采购
(3)第三十六条共两款,第一款包括四项,所有内容均针对招标(性)采购
作者: aaxx    时间: 2012-8-6 11:14
18号令第三条已经说明招标就是公开和邀请,所以政采法36条不适用于谈判和询价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2-8-6 11:40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这里面的“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是指符合专业条件啊,所以我们通常是指符合项目报名条件的供应要有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竞标,而在谈判过程中对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我们有可能是继续采购下去的。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2-8-6 11:44
也就是说我们的具体作法不管是谈判还是询价,原则上都要求参加的供应商在三家或以上才进行下去,至于在过程中发现响应不足三家的有可能会进行下去,要看实际情况的。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2-8-6 16:22
刚刚翻看18号令第五十七条很让人费解“在招标采购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这里有“第一款”这一说吗?

不过18号令里也采用的招标采购这个名词,看样子招标采购似乎真应理解成采用招标形式的采购?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8-7 23:23
    36条共有两款,第一款的内容是“在招标采购中,……采购任务取消的。”;第二款只有一句话:即“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
    法条中,一个自然段就是一款。该条共有两个自然段,共两款。
    第一款中第一次分行的结尾是分号,表明自然段的内容没有结束,因此,一直到出现句号为止,才被认为是一个自然段。
    第一款分号下面的“(一)、(二)、(三)、(四)”,叫做“项”。

    比如引用“(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的内容时,比较合适的表述是:
    根据《采购法》第36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应当宣布废标。

    个人理解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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