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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不足3家,转竞争性谈判需要征求投标方同意吗? [打印本页]

作者: six    时间: 2012-8-8 08:40
标题: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不足3家,转竞争性谈判需要征求投标方同意吗?
本人昨天参加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唱标后,符合要求的投标方不足3家,按招标文件是要转为竞争性谈判。但是我方不想参加竞争性谈判,因为这会直接变为拼价格,而且已经唱标,对手知道我方第一次报价,十分不公平。但是代理机构说一定要转竞争性谈判,否则没收保证金。我觉得很没道理,转方式可以不用征求投标方的同意吗!?
作者: birdkk    时间: 2012-8-8 09:45
必须征得投标人同意。
作者: six    时间: 2012-8-8 11:08
问题是政府采购法里没有哪条明确规定啊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8-8 11:33
按招标文件是要转为竞争性谈判?这个说法不对!按照18号令
第四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应该财政财政部门做出。
当然如果供应商对评标有异议,也可提出质疑的。
作者: aaxx    时间: 2012-8-8 18:01
同意楼上,不能当场转,废标后,监管部门同意后再进入谈判采购程序[s:30]
作者: qinl    时间: 2012-8-8 19:40
“按招标文件是要转为竞争性谈判”这一条是否由投标商作出承诺,如果是,应该无条件参加。不然的话,应征得同意才行!
作者: birdkk    时间: 2012-8-9 09:30
法规也没有明确 不能现场转啊
作者: ynerbing    时间: 2012-8-9 10:03
同意三楼的说法
作者: six    时间: 2012-8-9 10:46
招标文件写明了不足三家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可采用废标或转方式。废标当然不用征求意见,转方式按字面理解也不用征求,反正就是我为鱼肉!
提出什么质疑?不能转方式的质疑吗?提了也白提,没有法理支持。
作者: fireduke    时间: 2012-8-13 17:55
标题: 回 six 的帖子
six:招标文件写明了不足三家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可采用废标或转方式。废标当然不用征求意见,转方式按字面理解也不用征求,反正就是我为鱼肉!
提出什么质疑?不能转方式的质疑吗?提了也白提,没有法理支持。 (2012-08-09 10:46)
这个招标文件本身就已经违法了,招标投标法和18号令都明确规定不足3家的直接废标,重新招标或者改其他方式采购。
重新招标和改其他方式采购是先废标后,再向管理部门申请,不能现场决定。决定权在管理部门,而不是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

出这道题目的人明显不懂相关法律法规。如果的确是真实事情,这能说这个代理机构水平太差了,这种最基本的错误也会犯。
作者: yejianhui00    时间: 2012-8-16 17:30
对!不可以现场转的!要废标经财局同意后才能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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