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竞争性谈判中的评标办法只能是最低价中标吗? [打印本页]

作者: xhx    时间: 2012-8-8 09:36
标题: 竞争性谈判中的评标办法只能是最低价中标吗?
目前,很多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但在确定评标办法时,有些政采办领导要求必须用打分法,即综合考虑价格、技术、售后等方面进行打分,得分最高者中标。
而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
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
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很多投标人质疑:按政府采购法规定应该采用最低价法中标,不然就违法。
我个人认为可以适用打分法,不知是否合适 。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8-8 09:43
这个自然,不然就招标,综合评定,选性价比高的。
竞争性谈判的性质就是技术、商务条件相等的,价格要最低的。

有些项目技术方案有时很难统一时也有特殊情况,尤其是工业建设项目。但是政府采购项目这种问题不存在。
作者: qinl    时间: 2012-8-8 10:07
这个是一般原则。如果是设备采购项目使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参照综合评分法来确定结果也是一个常用的选择。
作者: yuchunsong    时间: 2012-11-20 17:18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这个自然,不然就招标,综合评定,选性价比高的。
竞争性谈判的性质就是技术、商务条件相等的,价格要最低的。

有些项目技术方案有时很难统一时也有特殊情况,尤其是工业建设项目。但是政府采购项目这种问题不存在。 (2012-08-08 09:43)
如一次投标人不足三家,经业主、监督、投标人三方同意当天改竞争性谈判可行吗?
作者: 小锅底子    时间: 2012-11-26 17:27
楼上的问题,同问。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1-27 09:43
公开招标的一次不够三家,还要组织一次,再不够时方才可以改采购方式。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因为法律规定的就是重新招标。直接改谈判的做法是违法滴。
当然,有项目特别紧急,那个领导敢于承担后果的,可以办个手续直接改。代理机构可别掺和这事。
作者: 阿松桑    时间: 2012-11-27 10:03
毅青 同志,你所言,我认为是正确的.但是现实中很多政府采购不是这样开展工作的.
作者: 安徽章剑南    时间: 2012-12-11 15:36
第二次招标投标截止时间前还是只有两家投标单位,根据招标人、投标单位同意,可以现场改成谈判吗?
作者: best2211    时间: 2012-12-14 09:41
一般竞争性谈判看的就是价格吧,否则就是用一般的招标对待了。
作者: xhs1124    时间: 2012-12-14 10:02
就法律而言,我的理解[color=#ff0000]:竞争性谈判是根据谈判小组定的统一的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如果所有的供应商的都能达到,再根据
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如果对比较复杂的项目经谈判小组确认(书面)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无法达到一致的,可以进行打分,但必须在谈判成交原则中申明.
现实中政府采购谈判没有统一的 办法,大家想怎么做就怎么做,乱成一团.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