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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在竞争性谈判评标过程二次报价后,投标方是否可以要求通报一下各个投标方的具体型号 [打印本页]

作者: 江西马旦    时间: 2012-8-10 22:31
标题: 在竞争性谈判评标过程二次报价后,投标方是否可以要求通报一下各个投标方的具体型号
在今天的货物竞争性谈判过程中,按采购办的最新要求没有进行第一轮的报价,谈判小组对投标书与各投标方进行了谈判并作了些售后服务方面的补充澄清。然后就进行了第二次报价并规定确定候选中标单位。此时投标方要求通报一下各个投标方的具体型号(各投标方的投标参数条件都满足招标文件)?代理机构是否需要通报,谈判小组有必要对投标方的要求作出下面的回应?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8-12 22:44
也太实务了点。
作者: sw60606    时间: 2012-8-13 08:25
可以不公布!《18号令》第49条第三款: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作者: qinl    时间: 2012-8-13 08:38
未见具体相关规定,应视采购文件的规定而行。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2-8-13 08:40
为什么要公布呢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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