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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评标办法暂行规定里的一句话,让我很纠结 [打印本页]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8-12 20:28
标题: 评标办法暂行规定里的一句话,让我很纠结
      重新招标的情况“有效投标不足3个,且评委会经过评审后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从而否决全部投标”,这点在实际情况中:
1、如何才算有效投标或有效投标不足3个?
2、评审后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
麻烦资深的实务高手帮忙解答下,在实务中如何理解和运用,万分感谢。
下次发帖一定要把我的问题症结、背景等一概落实清楚再发上来。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8-12 20:28
自己坐了。坛里没搜索到相关帖子,有这个问题的帖子麻烦转告下。
作者: mecca    时间: 2012-8-12 21:18
1.jpg 2.jpg 3.jpg
作者: mecca    时间: 2012-8-12 21:47
另附讨论帖子: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46414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12 21:56
   12号令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言外之意: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和条件作出响应的,即为有效投标。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12 22:03
标题: 回 mecca 的帖子
mecca:另附讨论帖子: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46414 (2012-08-12 21:47)
不错,找出好帖子来了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8-12 22:36
感谢楼上的发言,有效投标理清头绪了。
看了4楼帖子,这个权利只有评委会说了算哦,我就是想明白他们评审时,有什么理由觉得有竞争性和无竞争性,这点对于我来讲很重要,麻烦再讲下。
作者: mickangel    时间: 2012-8-13 07:33
实际操作中,只要唱标时够三家,就代表具备竞争性。评标时评委不能根据有效标少于三个而重新招标。详见招标法
作者: lfw1971    时间: 2012-8-13 08:30
楼上的解释非常的好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13 08:42
标题: 回 chaitao 的帖子
chaitao:感谢楼上的发言,有效投标理清头绪了。
看了4楼帖子,这个权利只有评委会说了算哦,我就是想明白他们评审时,有什么理由觉得有竞争性和无竞争性,这点对于我来讲很重要,麻烦再讲下。 (2012-08-12 22:36)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46414
zzj0102总版主在8楼已通过举例进行了充分的解释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8-13 09:40
标题: 回 mickangel 的帖子
mickangel:实际操作中,只要唱标时够三家,就代表具备竞争性。评标时评委不能根据有效标少于三个而重新招标。详见招标法 (2012-08-13 07:33)
能不能麻烦回答下是招投标法那条?能不能说具体点代表具备竞争性的依据?

我再次看了招投标法(没找到你说的那条)和7部委令:
20条;围标、串标原因之类的被废;
21条:低于成本报价的;
22条:资格不符合要求或拒不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3条:未实质性响应的;
25条:重大偏差情况;
27条为综合叙述:20~25(无24)规定剩下的投标报价才为有效报价。有效投标不足3个且缺乏明显竞争性,依据这个,评委会才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在实际操作中,评委会评审主要依据的7部委令。开标时,出现比如参加开标的有10家,最后评分部分就只剩2家的情况(开标顺序方面和其他一些地方不同,资审、技术、商务),如果评委会一宣布因缺乏竞争性,否决全部投标,对于代理机构来讲,重新招标的费用是难于接受的,所以问清楚,能有什么具体的细节、依据可以和评委会争论、争取,不流标。再次看了9楼推荐贴,现在的情况就是帖子说的情况,决定权在评委会手里。
感谢各位朋友提供的意见!
作者: wbsfbp    时间: 2012-8-13 18:02
学习下[s:125]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8-13 19:32
又再次看了9楼推荐贴
作者: 团子    时间: 2012-8-14 17:52
细细消化一下
作者: kmzhchr    时间: 2012-9-24 14:23
一般情况下,只要技术上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剩余的不是最高价,者都可以认为有竞争性。我就是这样评标的。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2-9-24 15:10
关于投标的竞争性问题.
    “有效投标”是指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的要求,即满足(1)响应招标文件;以及(2)有能力和适当资源完成合同任务,即是“有效投标”。
  “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是指投标人所报投标价格与市场价格相比是不合理的,招标人不能接受的,而且大大高于预算(现时的)。也就是说所报投标价格与市场价格相比是合理的,招标人可以接受的,就是“投标有明显的竞争”,因此不能废除这些投标,缺乏竞争性也不应仅仅以有效标的数量来确定。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9.24.
作者: yzw8    时间: 2012-9-25 22:50
“评委会经过评审后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力”中的“竞争力”到底如何界定,确实是个问题!谁能提供理论根据?谢谢!!!
作者: sw60606    时间: 2012-9-26 08:04
这个争论很好,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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