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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汪才华 何水标:评标专家评审费法律问题之探讨 [打印本页]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2-8-13 20:46
标题: 汪才华 何水标:评标专家评审费法律问题之探讨
评标专家评审费法律问题之探讨
□ 文/  汪才华  何水标


摘要:现行法律法规缺少对工程施工招标过程中评标专家评审费的规定,实践中评审费的来源、发放等随意性大,容易影响评标的公平、公正,应该予以规范。
关键词: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评审费;评审费代收代付制度
一、引言

    招标投标作为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在国内也是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等采购的最重要的采购方式,其中标人的选择交由非法人团体的评标委员会来完成,作为占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评标专家,对定标结果、乃至招标投标的意义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作为临时组建、管理松散、定标前严格保密、以个人身份参与评审并仅承担个人责任的评标专家,好比一个“位于幕后的一个判官”,特别是对于一些难于量化的主观因素评判,专家的个人道德因素和职业素养显得至关重要,而如何尽量减少影响因素是摆在各级招标管理部门和招标人面前的一个课题。
评标专家评审费是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的报酬,是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付出劳动的认可,也符合按劳分配的市场经济规则,但是,评标专家评审费经费从何而来、发放的范围是哪些、如何发放、发放多少、何时发放等,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实作法也各有千秋,实践中造成了因为招标代理机构为缩减评审费而尽量减少专家数量或质量;评审费多寡的问题而评标专家不愿去评审费少的地方或行业,却热衷于评审费多的地区或行业;一些招标人给予的评审费过高,并且在评标前就予以支付,造成评标专家产生“拿人手短,吃人嘴软”的心理,而迁就招标人的情况发生;一些招标人给予的评审费过少,造成评标专家与招标人就此争执等问题。因此,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探讨评标专家评审费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2-8-13 20:47
二、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对评标专家评审费未对此作出任何规定,作出规定的主要体现在一些层级较低的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上,举例如下:
1、《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29号令)第十三条规定: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
2、《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
3、《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原交通部交公路发[2001]年300号)第十四条规定: 招标人应负担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评标专家报酬。
4、《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管理办法》(铁建设[2000]56号)第十一条规定:(评标专家享有的)权利
……
四、按规定取得评审费用。
从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评标专家评审费不但存在缺少高层级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点,这些规定还存在概念模糊的特点,多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专家报酬”或“按规定取得评审费用”,到底标准是多少,如何发放,谁来发放,费用从何而来,实际上没有一个统一的国家规定,低一些层次的地方、行业(主要以有形市场的交易中心发布为主,且一般只是指导性意见)反倒出现了一些实施细则,如天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2010年颁布了《关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咨询服务费有关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2005出台了《浙江省关于支付评标专家咨询服务费的参考意见》、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2009年出台了《关于调整和统一专家评标费发放额度的通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2007年出台了《建设工程评标劳务费发放指引》、湖北省综合招标投标中心2010年出台了《关于湖北省评标专家总库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2-8-13 20:47
三、存在的问题
正是由于高层阶法律法规缺少对评标专家评审费的具体规定,各地规定本身又不一样,造成了一系列问题,影响招标投标功能的实现,笔者归纳为以下几个问题。
1、经费从何而来的问题
一般而言,评标专家既然是招标人请来利用其专业知识为招标人提供咨询服务,为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咨询服务费当然应该由招标人承担。但是,笔者认为:评标专家之所以存在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公法”对评标专家的授权,即国家和民众将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评标工作交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之外的中立的第三方来评判,评审费由招标人承担是否与”公法“的授权的立法原义相悖?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评标专家评审费由招标人(国有资金)承担还可理解,但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只是因为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而必须走招标投标途径并由“公法“授权的评标专家进行评标来说,由招标人来承担评审费就有些欠妥。另外,按照评审费可由招标投标的一方即招标人来承担的这种逻辑,那么,是否评审费可由投标人或中标人来承担呢?这种做法还确实在一些地区出现过,投标人在投标保证金之外还被要求提交一份评审费,否则,其投标文件无效。这种做法无形中增加了投标人的负担,更缺少法律依据。
实践中也存在着评审费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的现象,即评审费包括在招标代理服务费中,但笔者认为,在目前招标代理服务费普遍偏低甚至零代理费的情况下,评审费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不太恰当,出于”量入为出“、”节衣缩食“之考虑,招标代理机构更易倾向人为减少评标专家数量、缩短评标时间、少抽取或不抽取资深专家等手段来减少评标开支。
2、发放的标准的问题
发放的标准应该是业界对评审费争议最大的地方,一些地方出台的关于评审费的实施细则多集中在发放标准上,其标准也各不一致,举例如下:
(1)天津2010年制定的标准主要规定如下:
当日评标的,按小时计取:
评标时间4小时以内(含4小时)300元;超过4小时且少于8小时,每增加1小时,评标费增加50元;超过8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评标费增加100元;18时以后继续评标的,每增加1小时,评标费增加100元。当日评标费和超时评标费用总额最高限1000元(22时以后评标的可按200元/小时递增,不受总额限制)。
多日评标的,按天计取:
每天1000元((22时以后评标的可按200元/小时递增,不受限制),评标结束当日(最后一天)评标不足一天的,按前述的当时评标小时计取。
(2)浙江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2005年制定的标准主要规定如下:
评标时间在四小时内的,按300~500元
评标时间在四~八小时内的,按500~800元发放
(3)杭州市2009年制定的标准主要规定如下:
施工类专家评标费:专家半天评标费用为300元/每个标段;全天评标费用为500元/每个标段。
设计勘察等类专家评标费:600-800元/每个标段。
(4)山东日照市2009年制定的指导标准是:
市区评标专家:评标时间每小时100元支付,超过4小时不足一天的,按500元支付;评标时间超过一天的,每天按600元支付。
省内资深评标专家:按照以上标准两倍左右支付。
异地评标专家:其评标劳务费要高于在市区抽取的评标专家标准。
(5)湖北省2010年制定的省评标专家总库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是:
资格预审及评标
实际评审天数
评审工作时间T
第一天
第二天及以上
(每天)
T≤2小时
300
200
2小时<T≤4小时
500
400
4小时<T≤6小时
600
500
6小时<T≤8小时
700
600
T>8小时
900
800
标书审查
招投标项目类型
一般项目
重大项目
劳务费标准
300
500
注:表中“重大项目”是指招标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6)浙江省嘉兴市招标投标中心2007年制定的标准是:
市本级评标专家:评标劳务费标准为每人每次200元(含往返交通费);
县区评标专家到市招标投标中心参加评标:评标劳务费标准为每人每次350元(含往返交通费);
市以外的省内专家到嘉兴市参加评标:评标劳务费标准为每人每次500元;
省外专家或特邀专家到嘉兴市参加评标:由招标人与市招标投标中心提前约定评标劳务费的支付标准。
(7)东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2009年制定的建设工程评标劳务费发放标准是:
以“天”为单位。评标时间每天(超过4小时)的评审劳务费按1000元支付;评标当天时间少于或等于4小时的按半天计,评审劳务费按600元支付;评标结束时间超过20:00的,按跨天评标处理。

(8)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2007年制定的标准是:
以天为单位,评标时间每天(超过4小时)的评标劳务费按500元支付;评标时间少于或等于4小时的按半天计,评标劳务费按300元支付;评标时间超过一天的,每天按500元支付。
从上述标准可以看出,评标时间以天计,基本上在600-800元左右,但是,据笔者所知,更多的地方和行业没有出台具体的标准规定,实际发放标准差距过大,一些不发达地区评审费低至一、二百元每天,造成“专家与招标人为评审费问题引起争执”、“穷地方请不到评标专家”的现象发生;而一些财力充足的行业或部门评审费高至三、五千元每天,造成评审专家“入库前想方没法进入评标库”、“入库后又想方设法地参与评标”、“评审时又过分迁就招标人”、“评标专业户评审费远高于日常工作的工资性收入”的怪现象出现。即便是上述八个地区已制定评审费标准的地区,也只有浙江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制定时参照了上位的法律法规规定,即: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19991283号文)《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笔者在此摘录了该规定的附件三:
附件三:
            三、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
单位:元
-------------------------------------------------------------------------------
咨询人员职级 工日费用标准
-------------------------------------------------------------------------------
一、高级专家 1000-1200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800-1000
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600-800
3、发放人员范围的问题
从有关评标专家评审费的法律法规和上述笔者收集到的地方关于评审费发放的办法来看,对发放的范围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可以肯定的范围包括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中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而实践中往往这一范围已扩大到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招标人和其上级单位参与组织评标的领导、公证机关或上级纪检监督机关派出的监督人员、招标人监督部门派出的监督人员、招标人参与清标的各业务部门(工程、合约、财务)人员,甚至包括招标人的后勤保障和司驾人员等,这一做法无形中使“专家评审费”变成了“唐僧肉”,也使“专家评审费”变成了其他人员可以借机发放“劳务费”的理由。

4、评审费由谁来发放的问题
实践中一般都是遵循谁组织招标谁发放评审费的原则,即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放,这一做法在浙江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湖北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东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等明文规定中得到了具体体现,但这一做法特别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直接面对面地向评审专家发放评审费时,往往招来“拿人手软,吃人脚软”、“专家碍于情面,心理容易受到影响,难保公正”等非议。因此,现在一些省市已出台了“转付”、“代付”、“不面对面发放”等方式,如浙江嘉兴市招投标中心、南京市招投标中心、大连市招投标中心对评审费实行代收、代付制度。
5、评审费何时发放的问题
一般来说,评审费应在评标报告提交后发放,但因为缺少具体的规定,实践经常出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前就发放,这种做法容易使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给评标专家造成“先入为主”的感觉,特别是当评审费较高时,容易使评标专家造成较大的心理压力而过多考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意见。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2-8-13 20:47
四、解决办法
基于评标专家评审费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一些相应的解决办法,具体建议如下:
1、经费从何而来的问题
笔者认为:首选的办法应以财政拨款形式予以解决,以体现“公法”对评标专家进行评标的授权,也可减少因经费由其他利益相关方承担带来的心理压力而影响评标的公平、公正,体现评标专家的中立;次选的办法是根据目前评审费多由招标人承担的实际情况,而维持评审费由招标人支付的现状,但不由招标人直接面对面地交付给评标专家。
笔者不同意评审费由招标代理机构或投标人或中标人承担的办法。
2、发放标准的问题
笔者认为:评审费发放的标准应该适中,既要体现对评标专家劳动成果的承认与经济补偿,因此,不宜过低;又要体现评标专家是基于“公法”的授权而行使公共权利,体现评标是一种社会责任,也是在为社会作贡献,应首先体现这种社会荣耀感,而报酬应体现在社会荣耀感之下,因此,不宜过高。

考虑到地方经济水平的差异,建议以省为单位对评标专家评审费进行统一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999年发布《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的发放标准虽然制定时间较早,但基本与各省市现在的发放标准相吻合,并处于中等偏上的水平,借得借鉴。
3、发放人员范围的问题

笔者认为:评审费发放的范围应只限定为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招标人的清标人员、单位领导、监督人员,上级监督机关派出人员等不应该发放评审费,理由是这些工作应是其本职工作,不应接受额外报酬。
4、评审费由谁来发放的问题
笔者认为:如果评审费由财政负责,评审费应由公立性质的招标监督机关或授权给工程建设交易中心发放,如果评审费由招标人承担,评审费应借鉴浙江嘉兴、南京、大连等地的做法:即由招投标中心代收、代付。
5、评审费何时发放的问题
笔者认为:评审费应统一为评标结束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后发放。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2-8-13 20:48
五、结束语

本文探讨了关于工程项目招标评标专家评审费的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指出了缺少规定、现有的规定法律位阶低的特点,由此带来了经费从何而来、发放标准是多少、发放人员范围、由谁来发放、何时发放等五个问题,提出了评审费首选由财政负担,次选由招标人承担,招标监督机关或工程建设交易中心在评标报告提交后发放的办法,发放的标准以省为单位进行统一,发放人员范围仅限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代表等相应的解决办法,对于规范评标专家评审费的发放,减少因评标费问题引起影响公正评标现象的发生,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希望能得到工程施工招标同行和各级管理部门的认同。
参考文献:

1.冯君.《评标劳务费管理亟待加强》.[J].中国招标,2010年.第25期:4-8.
2.韩贵兵.《“评标费”的潜规则如何摆上桌面》,资料来源:天山网.http://www.tianshannet.com.cn/pn/content/2010-01/08/content_4698402.htm,浏览日期:2011年2月10日.

注:本文已发表在《中国招标》周刊,如需引用,请注明作者和该出处。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8-13 21:28
慢慢看。评标费在就不是这个标准了。。。。。应该统计下代理机构的劳务费、评审费一个项目下来多少钱?发放范围也应该有规定。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13 21:58
顶!
提岀值得思考的问题
占个位置先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2-8-13 22:12
这个费用是一个灰色地带,水很深,各个眼睛都盯着这个袋子里的钱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8-13 22:42
现实碰到的专家费问题上的情况,很多(后面省略5个字)。
个人意见:
   本来专家库的建立,专家都是自愿申请的,专家本身的资格摆在那里,高工8年相关经验,如果没有加入合理费用这一条,哪个专家愿意跨区,跨市,跨省的跑;
   既然建立了有合理费用这一点后,部分专家有空余时间可以来评标,发挥下余热,才能心甘情愿的来评标;
   如果由政府买单,谁来牵头,谁来说了算,这个很难哦。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14 07:23
呵呵,这个费用也这么能研究呀!
作者: lfw1971    时间: 2012-8-14 07:56
不同行业、不同招标单位,评审费差别很大。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14 08:48
1、经费从何而来的问题

笔者认为:首选的办法应以财政拨款形式予以解决,以体现“公法”对评标专家进行评标的授权,也可减少因经费由其他利益相关方承担带来的心理压力而影响评标的公平、公正,体现评标专家的中立;次选的办法是根据目前评审费多由招标人承担的实际情况,而维持评审费由招标人支付的现状,但不由招标人直接面对面地交付给评标专家。

笔者不同意评审费由招标代理机构或投标人或中标人承担的办法。

  读者认为:
        首选的办法有点新意,但实际操作以及对行业发展都不是太好。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14 08:56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1、经费从何而来的问题
笔者认为:首选的办法应以财政拨款形式予以解决,以体现“公法”对评标专家进行评标的授权,也可减少因经费由其他利益相关方承担带来的心理压力而影响评标的公平、公正,体现评标专家的中立;次选的办法是根据目前评审费多由招标人承担的实际情况,而维持评 .. (2012-08-14 08:48)
  先参加我党的会议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14 10:45
财政拨款形式,以广州为例,广州市财政肯定就不乐意了。每年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交易的招标项目很多,不仅仅是广州市本级财政投资的,还有各区财政投资的、广州市本级融资平台的、省财政投资的、还有中央投资的,还有楼主说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等等,加上今后铁路项目也要进入地方交易平台。所有专家评审费全部用广州市财政支付,貌似不合理。若由各级财政支付,也是件非常繁琐的事情。
    个人认为:在交易中心收取的“场地交易费”中支付评标专家评审费,应该比财政拨款形式要好。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14 11:11
财政拨款形式予以解决,以体现“公法”对评标专家进行评标的授权,也可减少因经费由其他利益相关方承担带来的心理压力而影响评标的公平、公正,体现评标专家的中立。
   以上的观点,部分建立在大众一向认为“拿人手软,吃人口软”(不是脚软)传统中国人的心理。有点“人性本恶”的味道。“拿人手软,吃人口软”更多的是针对指权力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好处之后才办事甚至乱办事。而评标专家评审,付出了工作范围之外的劳动,应该获得相应的报酬,符合按劳分配的市场经济规则。就如承包人完成工程,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一样,并不存在承包人拿工程款,我还得不好意思,我得听你的。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2-8-14 11:24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财政拨款形式,以广州为例,广州市财政肯定就不乐意了。每年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交易的招标项目很多,不仅仅是广州市本级财政投资的,还有各区财政投资的、广州市本级融资平台的、省财政投资的、还有中央投资的,还有楼主说的非国有资金 .. (2012-08-14 10:45)
交易中心来付专家费,这倒是一个新的思路。交易中心属于政府性质的集中交易场所,事实上大部分交易中心也在收取服务费,且服务费不低,每年总额动辄几千万,甚至一些大的交易中心一年收下来好几亿,拿出一部分来支付专家费是可以考虑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14 11:26
标题: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交易中心来付专家费,这倒是一个新的思路。交易中心属于政府性质的集中交易场所,事实上大部分交易中心也在收取服务费,且服务费不低,每年总额动辄几千万,甚至一些大的交易中心一年收下来好几亿,拿出一部分来支付专家费是可以考虑的。 (2012-08-14 11:24)
  肯定比财政拨款形式好。
  个人理解部分还在跟帖,没有写完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8-14 11:59
你这个回复精神值得学习[s:125]
作者: phoepe1860    时间: 2012-8-14 13:03
先看看。。。
作者: zzr811018    时间: 2012-8-14 14:59
山东政府采购规定 一个包要一组评审专家,一个项目10个包就要10组专家,赚的钱不够支付专家费的,真操蛋
作者: 歌者乐山    时间: 2012-8-14 15:05
讨论分析评标专家评审费,必须先搞清楚几个前提条件:

       1、评标委员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2、评标专家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3、评标专家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甚至是招投标交易场所的关系是什么。



       个人认为,上述问题解决后,才能讨论评标专家费的法律问题。否则,似乎有无本之木、无源之水的危险。

       个人认为,评标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与招标人是雇佣关系,评标专家费应由招标人支付,形式上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也可(释义解释:招标代理机构从属于招标人,对招标人的规定也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中标人支付的,不可。

        招投标交易场所支付评标报酬,法律上说不通。试举一例:您到饭馆吃饭,席间请人清唱了一曲,费用由谁买单?是您自己付呢,还是饭馆帮您付?当然,饭馆事先说明清唱费用包含在用餐费之内的,不在此列。这又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14 15:12
标题: 回 歌者乐山 的帖子
歌者乐山:
        讨论分析评标专家评审费,必须先搞清楚几个前提条件:

       1、评标委员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2、评标专家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
       我的意思:从交易中心的“交易场地费”中支付评标专家评审费用比在“采用财政拨款”的方式要好。但我对这两种方式其实都不认同,我在16楼跟帖也说了,对于这个理解,我还没有跟帖说完。我的理解应该由招标人支付,为什么呢?,因为这不是日常工作的讨论,涉及到法律属性的问题,我不在行,需要时间去组织下语言。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14 15:16
我非常喜欢这类帖子,这类法律问题的探讨、辩论,对于我们这些法律门外汉特有帮助,受教了!!![s:89]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8-14 15:50
我在2005年,发表的《斗胆评说专家库》的文章里,提到了这个问题,初步思考如下:

第六、专家库资金的来源
       正如谷辽海律师和许多人已经认识到的,如果参加评标的专家的咨询费是由代理业主的招标公司所出,那么,“吃人家的嘴短,拿人家的钱软”,专家很难去违背业主的意愿。评标委员会也很难站在公正的立场上。
    怎么办?对于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也许,将来统一由政府财政专项拨款,可以解决问题;而对于大量的社会中介的招标公司呢?对于国家强制性的招标而言,因为涉及使用的是国有资金(即国家的资金),而招标的业主单位,在此不能讲是完全意义上的“业主”,而是代表国有资金运作的具体人员,付给招标公司的费用,也许还得算作“国有资金”的付出,给专家的费用亦然。
    Sjh7010版主有过一个很好的建议:设立专门的“基金”,解决此问题。!
    这样,在进行强制性的招标时,专家从省级以上地区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专家库里科学公正地抽取,专家以独立的身份参加评标,费用均有“基金”里出。我想,评标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一定会大大提高。
    但是,“基金”里的钱那里来?
    政府有关部门会出吗?
    我忽然想到一个问题,斗胆但是小声的问:(虽然如果大声问,有关领导可能还是听不见)“政府”有“投入产出”的概念吗?我们国家招标已经搞了20年,招标投标法实行后,也有5年;政府采购法实施3年,据统计,招标为国家节约了大量资金;政府采购去年的数字是,采购总数2400多亿元,节约271亿元。在这一过程中,“政府”投入了多少,有谁知道有关数字呢?我所见到的,只有今年财政总收入约为3万亿元;只有招标代理收取招标人或者中标方的服务费之说,以及关于招标文件应该卖多少钱的争论,没有见过其他。
    我在“思考与困惑1 招标投标法主要应该管谁”一文中引用的“经济人假设”,是几年前,我在中央党校王东京教授写的文章里看到的(经济学界对此有争论)。再重复一遍:
    花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既注意效果又注意节约;
    花自己的钱办别人的事,只注意节约不注意效果;
    花别人的钱办自己的事,注意效果不注意节约;
    花别人的钱办别人的事,既不注意效果又不注意节约。
       …………
    政府采购和招标的办法,就是针对第4条的对策。
      我怀疑,是不是这个假设有片面的地方?我们聪明的官员,发现了一个:
     “花大家的钱办大家的事,领导可以得到政绩又得实惠。”的规律,
    是不是能够申请诺贝尔奖?
    如果基金的来源是社会赞助,行不行?
    我担心,对于我们国企和股份制上市大公司的老总们,房地产的大鳄们,演艺界的大腕们,当他们一掷千金的投向电视台的广告招标时,当他们不遗余力的为歌星们、球星们、热播电视剧以及“皇马”赞助时,会有多少心思,想到为贫困的孩子上学赞助?
    而今天,我斗胆问一声(说明,记不住几次斗胆啦。前些天体检,大夫说,我患有胆结石,越早做手术越好;过几天,如果真的割掉胆囊,我肯定就没有胆啦):老总,大鳄,大腕们,您们愿意赞助招标评标的专家基金吗?哪怕给1万块钱也是个支持啊?!
    然而,马上我又困惑了:如果某房地产大鳄,真的赞助了100万、1000万,我们肯定要宣传、表彰。万一以后涉及他的公司房地产项目招标投标,怎么办?最后一次斗胆问问将来的评委:你们拿了大鳄的赞助费,会不会对大鳄的招投标“网开一面”呢?
    也许,我们可以从有关的招投标协会的会员费里,安排此项基金;
    也许,我们还可以想出种种办法……】
作者: 歌者乐山    时间: 2012-8-14 17:17
正如谷辽海律师和许多人已经认识到的,如果参加评标的专家的咨询费是由代理业主的招标公司所出,那么,“吃人家的嘴短,拿人家的钱软”,专家很难去违背业主的意愿。评标委员会也很难站在公正的立场上。
——————————————

          关键,在监督部门如何做。我们这里,所有必须招标项目统一进场,评标全程音视频监控录像,监督人员全程监视。

          为收了评标费,导致“吃人家的嘴短,拿人家的钱软”,还真没碰到过。

          评标费等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该怎么办就怎么办,理直气壮。因为收了钱,不得不替人办事,那钱,多半是非法收入。这是常识。
作者: 风铃    时间: 2012-8-15 12:12
我们这里发文的这条:
…………
2、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明确费用归属。     
专家评委费、专家交通费、公告信息费等由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合同自行约定;交易费应由招标人及中标单位支付,招标人申请公证的其公证费由招标人支付。
…………
自行约定这部分费用往往是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出的。有时包括交易费和公证费也由招标代理机构出了。

交易中心出专家评审费好象也不太可能。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15 16:48
评标专家评审费,我理解其实是咨询费中的一类。
      招标投标制度,不仅仅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制度,还有着提高项目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作用。
      采购人受主观认识能力、知识、情绪、价值观念等方面的限制,往往在没有遇到令人满意的方案之前,就匆匆决策了。为了提高项目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并找到令人满意的最优方案,采购人通过招标方式,组建有经验丰富、专业性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达到上述目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理应付出评标专家评审费。
     就如我们平常没有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最优方案的,我们请“外脑”,是不是应该由建设单位付咨询费呢?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15 16:50
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只是因为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而必须走招标的项目,同样存在:选择最优方案,提高项目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要求。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2-8-15 18:05
这类问题探讨的不多,放入精华贴汇总招标工作参考资料评标栏目。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8-15 20:03
    不知道是不是我的理解有偏颇。一直以来,个人观点是:项目招标费用,包括聘请专家评审的费用,都应当是已经列入项目的概算内的,这笔费用理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此,这个问题实际上不复杂。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8-15 20:15
请参看,我刚刚转发的文章:

专家费是代理机构的割肉之痛吗 【转贴】(其中,含汪才华的观点介绍)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6023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15 21:07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不知道是不是我的理解有偏颇。一直以来,个人观点是:项目招标费用,包括聘请专家评审的费用,都应当是已经列入项目的概预算内的,这笔费用理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此,这个问题实际上不复杂。
         现在的做法和理解就是在项目概算二类费用中把评标专家评审费单列、或者含在咨询费、或者含在招标代理费中,即含在项目的概算二类费用中。
       现在楼主的主要问题是:1、现行法律法规缺少对工程施工招标过程中评标专家评审费的规定;2、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只是因为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而必须走招标投标途径并由“公法“授权的评标专家进行评标来说,由招标人来承担评审费就有些欠妥。3、以及提出了以“财政拨款”的方式支付这类费用。
        所以,我们是尝试提出我们的理解,招标项目(包括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的评标专家评审费有没有法律规定,是否需要法律明文规定,以及为什么这类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
作者: 辽宁老董    时间: 2012-8-16 15:20
配套法规不健全,国家出台的好多文件,是指导性的,各地应根据国家的指导性文件,制定适合当地的操作性更强的实施细则。
作者: yuchunsong    时间: 2012-8-16 16:18
专家费的问题同样是一个权衡和取舍的问题。招标本身就是尽量少的钱,把事情办好,替业主节资。而专家费显然也是费用的一部分,怎么才能称之为合理,我觉得一定的标准时肯定有的,不应该全国统一,但至少各地应该基本统一,并随着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定期修正。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2-8-19 08:53
标题: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交易中心来付专家费,这倒是一个新的思路。交易中心属于政府性质的集中交易场所,事实上大部分交易中心也在收取服务费,且服务费不低,每年总额动辄几千万,甚至一些大的交易中心一年收下来好几亿,拿出一部分来支付专家费是可以考虑的。 (2012-08-14 11:24)
不过我认为,毕竟现行阶段评标专家评审的发放渠道多样,具体数字应该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数字,一些行业从事监督的人员一年和专家“平起平坐”拿到十万的评审费并不鲜见,要集中到财政或交易中心应充分作个调研,否则交易中心收的几千万,甚至一些大的交易中心一年收下来好几亿,可能都不够发放评审费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19 09:32
行业从事监督的人员和评审费有什么关系呢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19 09:45
监督的费用有时大于评审专家的费用。呵呵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2-8-19 09:58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行业从事监督的人员和评审费有什么关系呢 (2012-08-19 09:32)
要知道,专家并不是每次都参加,要靠抽,而监督基本是就几人,每次都参加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19 10:12
现在是讨论"评标专家评审费"。对于监督费问题可看另一帖子
作者: gangshuibao    时间: 2012-8-20 21:07
我们这里的招标公司是这么做的,一般一次评标标的不会少于200万,多的就不说了。

一般要分2-3包,标书一般最少500元,投标人一包最少3个吧。

标书费=500(一本)X2(两个包)X3(最少投标人)=3000元

5个专家评标费应该够了,一般4小时差不多了。

注:不代表全部
作者: 泡言泡语    时间: 2012-8-21 22:36
标题: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不过我认为,毕竟现行阶段评标专家评审的发放渠道多样,具体数字应该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数字,一些行业从事监督的人员一年和专家“平起平坐”拿到十万的评审费并不鲜见,要集中到财政或交易中心应充分作个调研,否则交易中心收的几千万,甚至一些大的交易中心一年收下来好几亿,可 .. (2012-08-19 08:53)
这个提议有点意思
作者: 泡言泡语    时间: 2012-8-21 22:46
强烈建议统一专家费标准,也避免代理少支付专家费用,而且这样代理在签订代理合同时,能明确成本。
    有些专家,一坐下来就先问给多少钱。我们多次遇到有些专家,不管给多少,必须往上加几百。或者认为给钱少了,就要把评审的资料带走,或者拒绝签字造成恶劣影响,。
   我们尊重专家的劳动,但是,更不纵容其只为钱,而不顾其法律及职责的专家。
   强烈鄙视那些自认为是教授级高工或是自己是什么什么总的专家,总认为自己时间金贵,动不动就说不差那么点钱,所以应该比别人得到更多专家费。时间金贵怎么还有空来评标?!
作者: gonghw1978    时间: 2012-8-21 23:33
评标专家费个人觉得应该由各地政府招标中心统一发放,这样避免了招标人、中标人以及代理机构的经济支出的同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拿人钱财、替人办事”的想法。
作者: gangshuibao    时间: 2012-8-22 17:59
标题: 回 gonghw1978 的帖子
gonghw1978:评标专家费个人觉得应该由各地政府招标中心统一发放,这样避免了招标人、中标人以及代理机构的经济支出的同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拿人钱财、替人办事”的想法。 (2012-08-21 23:33)
这样又会出现新的吃评标费的人。。。。。
作者: 六安瓜片    时间: 2015-2-25 09:36
确实,从所谓的进场交易费中支付评审费用无不可。以hf市为例,一年大约3000多个项目,每个项目以5人来计算,每个项目1500元,一年的费用4500000元,相对于他收取的其他费用,只是毛毛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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