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评委管理 寻求“回避与保密”的最佳时点
[打印本页]
作者:
Iyouzi
时间:
2006-9-27 09:51
标题:
评委管理 寻求“回避与保密”的最佳时点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不但是举足轻重的“操盘手”,而且是众人目光关注的焦点,这缘于专家所扮演的特殊角色,对专家品头论足不足为怪。对于政府采购监管和操作机构而言,如何用好专家是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关键所在,在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上,有两大问题长期困扰着一线采购从业者,一是何时确定最合理,二是何时公布最合理,对这两个问题的争论较多,分歧较大。
一、实务操作还存在较大分歧
(一)何时确定评审专家上的分歧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评审专家的抽取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该办法规定抽取的时间是以天来计算的,而非以小时来计算,这就使得实际操作时存在很大弹性。
1、回避论。专家的抽取距开标要保证相对较长的时间,以便于发现所抽取的专家是否与潜在投标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时间间隔越长,回避得越彻底。实践中,坚持回避论的地方也存在一定差异,有坚持在开标前半天抽取的,从抽取专家到开标间隔6小时;也有坚持在开标前一天抽取的,从抽取专家到开标间隔12小时。
2、保密论。专家的抽取距开标的时间间隔越短,保密程度越高,反之,时间间隔越长,保密性越差。同样,坚持保密论的地方也存在一定差异,有在开标前半小时抽取的;也有在接收供应商投标文件时同步抽取评审专家的
(二)何时公布评审专家上的分歧
以招标采购结果是否确定为分界线,在公布评审专家的时间上同样有两种基本观点。
1、回避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评审专家抽取后,应在开标前向全体投标供应商公布专家名单,逐一询问投标供应商有无须申请回避的,逐一询问评审专家与投标供应商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从而确保评审专家的中立性。
2、保密论。强调保密论的人士认为评审专家就如同阅卷老师,根本不需要与考生见面,把专家名单公布了,不利于以后招标采购中专家身份的保密,因此,他们专家不应公之于众,即使真的要公布,也要有所“保留”,时间不可超前。
坚持保密论的在实践中不赞成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公布评审专家名单。有的地方根本不公布评审专家名单,仅是在招标项目出现质疑或投诉时才公布,担心公布评委后,地方较小的市县因专家数量有限,一旦供应商对专家的底数悉数掌握,难保供应商被腐蚀拉拢;有的地方在招标结果确定后公布,但公布的信息出入也较大,有的只公布专家姓名,还有的公布专家的工作单位、职务和职称等详细信息。
二、分歧源于现行法律“回避”与“保密”相冲突
1、回避。《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2、保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3、公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评标委员会名单应当依法公告。
4、冲突。执行回避规定,但评审专家因需保密而不公布,投标供应商根本不知道评审专家是否与其它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该回避的往往得不到回避,回避规定也就成了无法执行的形式。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组成人员等,这些专家如果在评标前不公布,投标供应商在评标结果公布前不能了解参加该项目专家的具体情况,无法确定他们是否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又该如何申请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回避。
三、寻求最佳结合点。
“回避”和“保密”均是确保招标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的良方,片面地坚持“回避论”或“保密论”都可能跌入形而上学的死胡同。现行法律规定尽管有相互冲突之处,并不说明在政府采购工作就可放弃“回避”和“保密”制度,重要的是研究其最佳结合点,强化过程控制和现场监督,做到该回避的一个不留,该保密的滴水不漏。
(一)确定专家要迟,以利于保密。无论是采用随机原则抽取评审专家,还是能过选择性办法确定评审专家,总的一条原则是“宜迟不宜早”。实践证明,专家确定的时间距开标的时间间隔越长,就越容易走漏风声,投机者就越有机可趁,而时间间隔越短,泄密的可能性就越小,投机者就越难钻营。法律规定的开标前半天尚显过长,容易泄密。一般采购项目,可在接收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同时,在监督人员和公证员监督下,进行现场随机抽取或选择,确保在开标前确定并通知到位,知情者不得随意进出,尤其是专家不得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场所。
(二)公布专家要早,以利于回避。首要的一条,评审专家名单必须要公布,而且要公布的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等详细信息。关于专家公布的时间,现行法律规定应作修订,应把公布的时间从招标结果确定后调整为评标工作开始前。评审专家确定后,开标前应予保密,开标后评审工作开始前应公布,征询投标供应商有无须申请回避,并询问评审专家是否须自行回避的,建立被动回避与主动回避相结合的双向回避机制。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