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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工程还未招标 先“搞掉”对手 【转贴】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8-14 16:04
标题: 工程还未招标 先“搞掉”对手 【转贴】
工程还未招标 搞掉对手 男子指使他人伤人获刑

今晚报 发布日期: 2012-08-09 00:00 作者:本报讯 (记者王学军 通讯员刘虹)

两人系同村村民,先是因为竞选村干部发生矛盾,而后又因为一个将要展开的工程而成为潜在竞争对手。于是,其中一人指使第三人携带枪支,将另一人枪击成重伤。在种种确凿证据面前,他受到了应有刑罚。

法庭经审理查明,吕某与高某均为本市大港某村村民,两家曾因村委会选举问题而发生过矛盾。2005年,一条高速公路在两人所在村镇界内建设前期的地上物核实、赔偿工作展开。吕某为与高某争夺该高速公路的相关工程,与张某(同案犯,已判刑)预谋,并指使其对高某实施伤害。随后,吕某向张某提供了高某的家庭住址、体貌特征及所驾驶汽车等情况。后张某于200568日晚,头戴面罩、身穿迷彩服、携带枪支前往高某家门口,开枪将其右腿打伤。经鉴定,高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构成五级伤残。

吕某被抓获后,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尽管吕某提出本案案发时间在前,而200612月那条高速公路工程标段才有批文,即高某被枪击在前,工程项目在后,犯罪动机不成立的辩护意见,但其实早在2004年,该地区已有传言要修高速公路,且地上物核实、赔偿工作是从2005年就开始开展的。因而,犯罪动机认定在时间上与客观事实并不矛盾。结合众多证人证言证物,包括已被抓获判刑的张某供述,可认定吕某犯有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并同张某赔偿高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7万余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保存时间:2012/8/9
原标题:- 工程还未招标 搞掉对手- 男子指使他人伤人获刑- -今晚报
http://newspaper.jwb.com.cn/jwb/html/2012-08/09/content_842153.htm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8-14 16:42
人只有在为自己的利益争斗时,才会如此较真!很真实,但很不理性!因为除了利益,还有法律!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2-8-14 17:10
这个社会,疯狂为名利
作者: sw60606    时间: 2012-8-15 07:59
客观事实。我组织过一次招标,其中有一家单位未能如期参加开标会,后来得知,半路被人为制造的交通事故截了,打的头破血流.......
作者: 一叶小舟    时间: 2012-8-15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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