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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报名后不投标处罚依据 [打印本页]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2-8-16 14:18
标题: 报名后不投标处罚依据
特别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人之规定

某某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7条之规定,凡投标人报名后不参加投标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在     某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依法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

大家帮我看看  这段特别说明  不妥及为什么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16 15:03
好心办坏事!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2-8-16 15:31
作为代理部门,我是支持的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2-8-16 15:34
我们领导交代我  要在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加入   这一条   我和他讲了一大堆道理   行不通,作为交易中心的  我接下来该咋办???我不知道,加上去投标单位是如何反映?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16 15:52
标题: 回 小城童话 的帖子
小城童话:我们领导交代我  要在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加入   这一条   我和他讲了一大堆道理   行不通,作为交易中心的  我接下来该咋办???我不知道,加上去投标单位是如何反映? (2012-08-16 15:34) 
建议领导加入社区
作者: yymc2012    时间: 2012-8-16 16:35
这个我个人认为是完全没有限制投标人的。
买了投标文件,投标人认为不适合投标,完全是可以不去投标的(针对资格后审的项目),是一种市场行为。
如果是资格预审的项目,对通过资格预审合格的单位不参与投标,是存在上述投标人相互之间
串通的可能。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2-8-16 16:47
报名?是投标报名还是资格预审申请报名?无论哪种情形,都不应该限制潜在投标人,否则有悖于市场经济自由竞争之原则,不参与投标与串标是两回事
作者: 江南虹霓    时间: 2012-8-16 16:57
没有相关明确法律法规支持报名后不投标处罚,至少目前我还不知道。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8-16 17:02
真是不妥,你说的依据完全不能证明别人是围标、串标,万一是真有特殊情况来不了呢?
你们出台这样规定的原因,我是非常了解的,你也难啊。
领导这样说了,你照办就是。
作者: fireduke    时间: 2012-8-16 17:32
非常的不妥,企业来报名购买招标文件只能算是潜在投标人,没参与投标之前和串标、围标毫无关联,用那2条做理由真是让别人笑话啊。而且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报了名就必须投标,所以没有法律支撑这个公告。
你已经对领导做了解释,他不接受,你也没办法,建议按他的要求做吧,记得要他签字留底,免得以后追究责任时拉上你。
作者: gangshuibao    时间: 2012-8-16 19:40
是否参与投标是投标人的权力。

买了招标文件只是响应了邀约邀请,并没有法律约束了。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8-16 23:07
高考这么严肃的事报名之后都可以不参加考试,明年再报再考,何况投标呢?

报名制度在招标领域是十分不合理的,容易造成招标人的量体裁衣。
作者: 风无痕    时间: 2012-8-17 09:00
这是典型的领导拍脑袋办事!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8-17 11:33
绝对的不合适,不解释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2-8-17 11:37
关于报名后不参加投标的企业进行投标限制的问题
  这个特别说明真使人哭笑不得!其中列举法律法规都是对投标人串标的处罚,与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报名)后不进行投标无任何关系!而《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这条规定说明就是提交了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前也有权撤回。这反映了契约自由的原则!也就是说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经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如何投标、是否投标以及投标后又撤回投标,都由投标人自行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而且《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以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这条规定说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也不能扣留其投标保证金,即对投标人不能做任何处罚!
  从另一个角度讲,投标人购买了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并不等于投标人必须投标!因为通过资格预审文件详细了解、评估自己是否合格,如果不合格就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同样通过招标文件详细了解招标项目的建设和施工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并评估自己是否有能力和相应的资源承担该招标项目的任务,是否可以发挥本企业的优势和竞争能力,以及是否可以获得可以接受的利润等。只有这样才能决策是否投标。所以不能在购买文件的前提下,强加于潜在投标人必须投标!何况法律法规规定,已提交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也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呢!
  以上可以看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在投标价之前如何投标、是否投标以及投标后又撤回投标,都由投标人自行决定,不能给与任何处罚!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8.17.
作者: fjsxwzblz    时间: 2012-8-17 11:59
不能这么做,来不来投标是潜在投标人的权利.在投标截止之前投标人也有权利撤回投标文件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17 12:14
     现行的法律法规,这点要求肯定行不通。
      对于资格预审项目(招标文件亦同时发布,招标项目的情况是清楚的),潜在投标人通过了资格预审,并回复了招标人将参与投标,但实际上并没有提交投标文件的这种情况比较普遍,这种情况下,这类潜在投标人参与围标串标的可能性是非常高的。
    为确保竞争,保证招标投标制度的严肃性,在诚信缺失的社会,本人也曾建议过,必须通过立法来杜绝潜在投标人利用这个“空子”来进行围标串标的可能。当然,这个立法技术要求相对较高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17 12:18
前段时间,单位开了一个资格预审标,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有29家,到了最后,只有6家投标人提交了投标文件,竞争性大打折扣,“竞争提前了” 。明知道里面的情况,但我还得哑口无言,无能为力,[s:32]
作者: phidix    时间: 2012-8-17 12:49
不要费心思去找依据,因为根本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
什么年代了,还想做强买强卖的事情,还找强买强卖的法律依据。

不投标处罚的话,废标处罚不处罚,有资质不报名搞得我们不足三家开不了标是不是也要处罚
滑稽啊[s:69]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17 14:16
标题: 回 phidix 的帖子
phidix:
不要费心思去找依据,因为根本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
什么年代了,还想做强买强卖的事情,还找强买强卖的法律依据。

不投标处罚的话,废标处罚不处罚,有资质不报名搞得我们不足三家开不了标是不是也要处罚
滑稽啊[s:69]  
       有道理,看来,要减少、杜绝围标串标的可能, 立法是个途径,但是立法更多的是如何打击围标串标,想通过法条直接杜绝这情况是不可能的。
        围标串标还与我们制度不完善,执法不严、市场信用缺失、体制改革不到位有关。
作者: supertw    时间: 2012-8-18 08:48
这只是地方规定,目的是为了防治围标串标,加大串标成本,根据地方实践,其实是很有效的做法。不能硬抠法律字眼。
作者: gonghw1978    时间: 2012-8-20 11:27
报名不投标原因很多,目前无法律依据能够说明,但如果某企业长期报名不投标那就得引起重视,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8-20 11:39
我同意10楼,14楼网友的意见 !

但是,有少数地方,比如号称"合肥模式"的不少招标文件,居然规定:

【购买了招标文件,而放弃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请在开标前3日内以书面形式(传真或书面送达,加盖单位公章)通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弃标未予告知的,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将在诚信会员库系统中自动记录次数,并给予不诚信行为记录。】

???
作者: 风铃    时间: 2012-8-20 13:18
【购买了招标文件,而放弃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请在开标前3日内以书面形式(传真或书面送达,加盖单位公章)通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弃标未予告知的,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将在诚信会员库系统中自动记录次数,并给予不诚信行为记录。】
这个规定是作为诚信行为,你书面通知了就可以了,弃标未予告知才会进行记录。并没有说不让投标呀。就目前的状况而言,只能说这也是一种无奈。毕竟这样做,更早一步知道流标的可能性。而不是等到开标现场才知道参加投标的少于三家,开不成标了。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2-8-20 22:33
再谈报名后不参加投标的企业进行投标限制的问题

     这个问题的讨论着眼点过多的放在了投标人方面,这是不公正的!为什么不多想想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不参加投标是不是还有我们的招标文件有问题?如果投标人看了招标文件后认为这个项目不适合本企业、没有优势、控制价过低、中标后可能亏本、质量标准要求过高、结算条件过于苛刻、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长而不对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进行调整、资格后审条件过高、合同执行期承担风险很大、合同中权利和义务不平衡、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人为因素过大中标几率过低等等。如果是这些因素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能怨投标人吗?

      建议:静下心来,多找找招标文件自身的原因吧!应该依据法律法规保护投标人的权益!投标截止前投标人如何投标、投什么样标、投不投标、应由投标人做主,任何人也不得干预,既不能用所谓的“诚信”处罚,更不能违法对投标人进行任何经济处罚。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8.20.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2-8-20 23:33
认同唐老师的观点,学习了!!
作者: twotigers    时间: 2012-8-21 14:28
24楼唐老师分析透彻,研究了招标文件后投不投标是潜在投标人的权利,为什么要受限制?
如果非这样规定,是不是有强买强卖的嫌疑呢?
作者: 云影风荷    时间: 2012-8-23 15:19
这个确实没有法律支持。由于当前围标串标盛行,这也是管理部门不得已的一个措施,能理解。但限制投标似乎严重了些,是否可以规定一个时期内有2到3次报名不参加投标的,可以在诚信平台记不良行为记录?
作者: qinl    时间: 2012-8-23 15:37
[s:58] 执行的规定是这样的:在购买标书时,登记表上特别提示“如在投标截止时间的48小时之前,未发来弃标函又放弃投标,将自愿接受。。。处罚”!并让投标人签名,已示负责。
作者: cxz    时间: 2012-8-23 16:00
对现在的招标就操作很悲哀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8-23 16:10
28楼 建议 :

在购买标书时,登记表上特别提示“如在投标截止时间的48小时之前,未发来弃标函又放弃投标,将自愿接受。。。处罚”!并让投标人签名,已示负责

我以为,如果大家讨论,认为:做法没有法律依据;那么,把责任推给投标人,让其签字承担后果;也是不对的。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qinl    时间: 2012-8-23 16:53
标题: 回 twotigers 的帖子
twotigers:
24楼唐老师分析透彻,研究了招标文件后投不投标是潜在投标人的权利,为什么要受限制?
如果非这样规定,是不是有强买强卖的嫌疑呢?
[s:111]不是强买强卖的做法,而是必须确认是否能开标评标,有没必要抽取评委。参考本人在28楼的实际做法。实际操作必须的,双方同意的,应该被认可,除非能给个不可以的依据。
作者: qinl    时间: 2012-8-23 16:56
标题: 回 twotigers 的帖子
twotigers:24楼唐老师分析透彻,研究了招标文件后投不投标是潜在投标人的权利,为什么要受限制?
如果非这样规定,是不是有强买强卖的嫌疑呢? (2012-08-21 14:28)
两回事,投标弃标自由,只不过必须按约定提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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