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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重新招标 [打印本页]

作者: 小祀    时间: 2012-8-17 16:49
标题: 关于重新招标
标都已经结束了 合同都已经签, 而且中标单位都已经开始施工  现在甲方要把框架结构改为钢架结构  而这家中标单位又不具备这样的资质  请问还能重新进行招标吗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8-17 19:23
背景要讲清楚,不然别人咋个回答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2-8-17 20:21
关于终止合同重新招标的问题
  在合同执行期由于设计变更原承包人资质不够,而采用重新招标时,要特别注意是应先将合同终止,之后才能重新招标。这种情况终止合同是属于发包人违约,因此要赔偿承包人的所有损失!也就是说已完成工作量要给与结算支付,为本工程采购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等费用也应给与结算支付(因此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归发包人所有),还应支付承包人已发生的办公费和开办费,以及剩余工程的利润等。从此可以看出,由于业主违约终止合同时,发包人要给与承包人赔偿的金额数量很大,所以采用终止合同重新招标要特别慎重!
  建议:尽量不要采用终止合同重新招标,应与承包人协商将变更的钢架结构进行专业分包。可通过招标的办法选择专业分包人。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8.17.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8-17 20:37
标题: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关于终止合同重新招标的问题
  在合同执行期由于设计变更原承包人资质不够,而采用重新招标时,要特别注意是应先将合同终止,之后才能重新招标。这种情况终止合同是属于发包人违约,因此要赔偿承包人的所有损失!也就是说已完成工作量要给与结 .. (2012-08-17 20:21)
绝大部分是赞同的,仅有一点值得商榷,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主体部分进行分包,也就是必须自行完成(可以采用劳务分包)。如果整个工程的结构形式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则不能由原中标单位找一家钢结构单位进行分包,这是违反现行《建筑法》之规定的。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2-8-17 22:31
回楼上的,认同您的观点![s:125]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2-8-17 22:48
再谈终止合同重新招标的问题
  《建筑法》是“禁止承包人将其全部承包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但也规定“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结合提出的这个问题是,合同已经实施,由于发包人要求设计变更,将“框架结构”改为“钢架结构”,并要求分包。请注意不是承包人要求设计变更并进行分包的。我认为上述发包人的(不是承包人)做法总比终止合同后再重新招标要好!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8.17.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8-17 23:32
标题: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再谈终止合同重新招标的问题
  《建筑法》是“禁止承包人将其全部承包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但也规定“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 .. (2012-08-17 22:48)
还是值得商榷……如果这样的做法被允许的话,很多项目可以有相当大的操作空间了!先降低资质要求,待中标后,修改设计,需要更高的资质,然后中标单位都通过找分包单位来解决……这似乎不大可能。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8-18 08:21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绝大部分是赞同的,仅有一点值得商榷,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主体部分进行分包,也就是必须自行完成(可以采用劳务分包)。如果整个工程的结构形式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则不能由原中标单位找一家钢结构单位进行分包,这是违反现行《建筑法》之规定的。 (2012-08-17 20:37)
问下,主体部分可以进行劳务分包吗?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8-18 08:29
当然可以!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8-18 11:01
中标人遇到这样的事情是很吃亏的,终止合同全部补偿了也补不过来。终止合同应慎重。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18 12:41
标题: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关于终止合同重新招标的问题
  在合同执行期由于设计变更原承包人资质不够,而采用重新招标时,要特别注意是应先将合同终止,之后才能重新招标。这种情况终止合同是属于发包人违约,因此要赔偿承包人的所有损失!也就是说已完成工作量要给与结 .. (2012-08-17 20:21) 
   前面都没有问题,但最后的建议,不妥当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18 12:46
标题: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再谈终止合同重新招标的问题
  《建筑法》是“禁止承包人将其全部承包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但也规定“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 .. (2012-08-17 22:48) 
   不认同这观点!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18 12:47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还是值得商榷……如果这样的做法被允许的话,很多项目可以有相当大的操作空间了!先降低资质要求,待中标后,修改设计,需要更高的资质,然后中标单位都通过找分包单位来解决……这似乎不大可能。 (2012-08-17 23:32) 
  不是“这似乎不大可能”,是“绝对不允许”,没有商量的余地。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18 12:52
分包起码同时具备如此几点要求:
       1、分包工程非主体工程
       2、原中标单位必须是以总承包资质中标
       3、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4、分包必须经项目业主同意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18 13:15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分包起码同时具备如此几点要求:
       1、分包工程非主体工程
       2、原中标单位必须是以总承包资质中标
       3、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4、分包必须经项目业主同意
.......
           4、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18 15:54
学习了,你们研究挺深的。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2-8-18 22:19
再谈终止合同重新招标的问题
  首批招标师与学以致用先生:我反复的讲,不是中标人(承包人)提出对钢结构(本是框架结构由于设计变更为钢结构引起的)进行专业分包,我是建议发包人(建筑法称为建设单位)提出的进行专业分包!否则就要终止合同,再重新招标。终止合同要赔偿原承包人许多费用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8.18.
作者: ygythl    时间: 2012-8-18 23:16
我觉得在实际操作中,可以这样处理,跟施工单位沟通,少赔点损失,合同取消,重新招标的时候让乙与有资质的组成联合体,然后呵呵
这就违法了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2-8-19 00:40
比较少见这样的情况,看双方谁不想承担责任了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19 07:45
标题: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再谈终止合同重新招标的问题
  首批招标师与学以致用先生:我反复的讲,不是中标人(承包人)提出对钢结构(本是框架结构由于设计变更为钢结构引起的)进行专业分包,我是建议发包人(建筑法称为建设单位)提出的进行专业分包!否则就要终止合同,再重新招 .. (2012-08-18 22:19)
唐老师说得有道理,赞同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8-19 08:06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当然可以! (2012-08-18 08:29)
请教一下,招标师书上有没有,我想仔细看下。我一直认为主体部分,只能由总包人做,不允许任何分包。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8-19 08:51
请查询《建筑法》,应该未禁止此类劳务分包行为。目前市场上的总承包单位基本很少养劳务人员,只有少量企业管理人员和占多数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因此,工程主体部分可以由劳务分包完成!
作者: 信城    时间: 2012-8-19 09:03
标题: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关于终止合同重新招标的问题
  在合同执行期由于设计变更原承包人资质不够,而采用重新招标时,要特别注意是应先将合同终止,之后才能重新招标。这种情况终止合同是属于发包人违约,因此要赔偿承包人的所有损失!也就是说已完成工作量要给与结 .. (2012-08-17 20:21)
同意慎重选择重新招标的观点,但以“建议”部分不不赞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本贴问题是将“框架结构改成钢结构”当然是主体结构发生变化,原中标人不具备这样的资质,尽管甲方要慎重做出“违约”这个决定,但就这个项目好象是无法做出其他的选择了。
作者: 信城    时间: 2012-8-19 09:13
建议:1、如果甲方更改主体结构不是非常关键和必要的,建议不变更。
      2、可以在重新招标时“允许联合体投标“,如果原中标人有意继续参与就会与具备钢结构施工资质的其他企业联合组成联合体投标,如果“有幸中标”索赔的事可以再议,也许赔偿会少一此。
    以上拙见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19 09:24
标题: 回 chaitao 的帖子
chaitao:问下,主体部分可以进行劳务分包吗? (2012-08-18 08:21) 
     其实很少这样问的,主体工程、劳务分包,貌似“工程”和“劳务”不是一个概念范畴的东西......,一下子我说不清楚。
      我和首批招标师的观点是一致的,可以。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我理解就是不能通过专业分包完成,劳务分包是允许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19 09:29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4、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抱歉,在现阶段,还是不够严谨,最严谨的说法是:“工程总承包项目”除外
   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若是设计单位中标,工程部分其实也是分包给了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包括了主体结构工程)。
   所以,住建部的“工程总承包“这个说法与建筑法有冲突,搞得很多概念都说不通了,相信很快住建部会改掉这个叫法。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19 09:30
标题: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再谈终止合同重新招标的问题
  首批招标师与学以致用先生:我反复的讲,不是中标人(承包人)提出对钢结构(本是框架结构由于设计变更为钢结构引起的)进行专业分包,我是建议发包人(建筑法称为建设单位)提出的进行专业分包!否则就要终止合同,再重新招 .. (2012-08-18 22:19) 
   我很抱歉,唐老师,我还是没有搞明白您的观点
作者: lwl222888    时间: 2012-8-20 11:07
标题: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再谈终止合同重新招标的问题
  首批招标师与学以致用先生:我反复的讲,不是中标人(承包人)提出对钢结构(本是框架结构由于设计变更为钢结构引起的)进行专业分包,我是建议发包人(建筑法称为建设单位)提出的进行专业分包!否则就要终止合同,再重新招 .. (2012-08-18 22:19)
无论是哪方提出的,都不允许。
要么违约中止合同,要么取消变更。
作者: lwl222888    时间: 2012-8-20 11:14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请查询《建筑法》,应该未禁止此类劳务分包行为。目前市场上的总承包单位基本很少养劳务人员,只有少量企业管理人员和占多数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因此,工程主体部分可以由劳务分包完成! (2012-08-19 08:51)
工程主体不允许分包,没有界定清楚究竟是不允许工程分包还是包括劳务分包,从字面的理解,劳务分包也属于分包范畴,因此,从法规来说,主体工程同样不允许劳务分包。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资质等级较高的总承包商,现在都很少养工人了,不得已而进行劳务分包,业主方一般也不太计较,民不举官也不究。若真是出了安全事故,就要看公关力度如何了,公关力度够,调查单位在处理时就按未分包处理,倒霉的时候就可能被当违法分包处理了。
总的来说,这是法规本身未说清楚的问题,或者是法规与实际情况脱节的问题,具体操作时能只能尽量将主体工程不作劳务分包,迫不得已时,也就没有办法了。
作者: gonghw1978    时间: 2012-8-20 11:19
先于原来的中标人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首先把原合同终止,手续齐备后可以重新进行招标。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2-8-21 17:28
再谈终止合同重新招标的问题
  我们讨论问题请不要离开“楼主”要解决的问题,楼主要解决的是由设计变更引起原承包人无力完成 “变更的项目”,因资质不够,问在这样的的情况下要重新招标吗?
  首先我认为不是原承包人(中标人)提出要将变更后“钢架结构”分包出去。本人建议建设单位(发包人或称招标人)为了节约资金(终止合同要给承包人作较大的补偿),指示原承包人将“钢架结构”专业分包出去,承包人选定的专业分包人也必须满足资质要求,并经发包人认可,或者把“钢架结构”部分从原合同中拿出由招标人通过招标另选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管理。但是应把“钢架结构”部分作为发包人违约终止的部分合同,给相应部分的利润补偿给原承包人,就是这样也比终止原合同再重新招标所花费的费用少的多!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没有那个法律法规,规定发包人不允许指示承包人对设计变更后无力承担的项目进行专业分包?如有请告之一二!以便提高认识!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8.21.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22 09:44
       重申一下自己的观点
        一、本人认为专业工程分包起码同时具备如此几点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除外):
       1、分包工程非主体结构工程
        2、原中标单位必须是以施工总承包资质中标
        3、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4、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二、在我看来,楼主提到的情况,有点特殊,楼主没有把背景交代清楚。特殊地方就是,若是房屋框架结构,并没有单独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说法,我理解招标项目应该还是用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招标的,除非变更后钢结构的跨度非常大,造价非常高,否则都应在原中标单位的资质允许范围内。
     虽然有点特殊,但是不影响我们对问题的理解,因为楼主要表达的就是“设计变更后,原中标单位的资质已不能承接此工程项目了,该怎么办”。唐老师以及一些网友认为,“发包人可以允许指示承包人对设计变更后无力承担的项目进行专业分包”。我认为,专业工程分包,应该同时具备以上几点(工程总承包项目除外)。
     举个例子,广州市建委对广州黄埔过江桥梁工程招标,投标人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最后中标单位为广州天河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进场施工。随后广州市政府决定,考虑到桥梁美观问题以及今后的交通组织等问题,不再建设桥梁,
改建隧道
,广州市建委同意并执行广州市政府决定。大家想想,广州市建委同意广州天河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将此隧道工程分包给广州越秀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是施工吗?显然不行吧!

        三、同样的,就算是同时具备了以上四种情况,也不代表就可以“专业分包”了,也有更特殊的例子,若上面中标单位是广州海珠桥梁工程公司(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以上四种情况都具备了吧。好啦,这次广州市政府决定考虑建设隧道工程太长,投资太大,改建在江两边建设码头,开设航道,今后走船。广州海珠桥梁工程公司能承包此工程吗?能分包给广州荔湾航道工程公司(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吗?显然不行吧!
      四、以上的例子,这样变化实在非常荒诞,实际工作中部存在的。我们不希望见到政府如此草率,而且广州市政府是英明的!这种变化仅仅为了举例说明问题而已。
      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不对之处,还请唐老师、总版主、版主以及众多网友批评指正。
作者: 小祀    时间: 2012-8-22 09:58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重申一下自己的观点
        一、本人认为专业工程分包起码应同时具备如此几点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除外):
        1、分包工程非主体结构工程
    .. (2012-08-22 09:44)
工程概况:建筑面积135328平方米;建筑层数:地上A座18层,B座28层,C座22层,地下3层;框架剪力墙结构。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2-8-22 11:02
再谈终止合同重新招标的问题

       你举得案例已经不是一般合同的变更问题,而是设计方案的变更!从桥梁变为隧道,从工程的性质到工程场址都要改变。而已经进场施工的承包人,其主要施工机械已经不适用,也就是说原施工企业已经无能力、和资源完成变化后的工程任务。已经属于初步设计范畴的改变,这不能称为专业工程分包。楼主的问题只是部分项目的框架机构改为钢结构(可能是屋顶吧——我可能理解的不对);如果这种改变是属于设计方案的改变——即初步设计的改变时,那确实应按你的说法,不能专业分包。确应终止合同后,再重新招标!

      如果是我理解的一般合同的变更问题,发包人在不终止合同的基础上,对局部项目进行专业分包!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8.21.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22 11:24
若是局部的小设计变更,可以说99%以上不存在原来资质不能承担的情况,貌似楼主就不是的初衷就不是想表达这个意思。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22 11:26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若是局部的小设计变更,可以说99%以上不存在原来资质不能承担的情况,貌似楼主就不是的初衷就不是想表达这个意思。 (2012-08-22 11:24)
     若真的存在确实不在原中标单位资质范围内能承担的设计变更,若不到招标限额,在实际工作中,发包人完全可以直接再发包,总比通过原专业承包单位来专业分包要更有道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22 11:33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若真的存在确实不在原中标单位资质范围内能承担的设计变更,若不到招标限额,在实际工作中,发包人完全可以直接再发包,总比通过原专业承包单位来专业分包要更有道理! (2012-08-22 11:26)
      也只有这类重大变更,连要的东西全变的情况,才有原来的“终止合同”的初衷说法,否则,在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把我原来能承担的一小部分变成我资质无法承担了,会造成“终止合同”?
     这种情况下,我承包人认为发包人违约,“因此要赔偿承包人的所有损失!也就是说已完成工作量要给与结算支付,为本工程采购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等费用也应给与结算支付(因此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归发包人所有),还应支付承包人已发生的办公费和开办费,以及剩余工程的利润等。
    我想楼主想表达的意思不是这样吧,我们在前几楼的跟帖不是这样的吧?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2-8-22 11:51
(1)必须重新招标,因为不具备资质。(2)应当进行赔偿而非补偿。《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54页曾举了一个例子(案例4-1)。(3)如非必要,招标后最好不要改变尤其是完全改变设计。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8-22 13:34
回到楼主需要解决的问题:
看32楼小祀的回复:工程概况:建筑面积135328平方米;建筑层数:地上A座18层,B座28层,C座22层,地下3层;框架剪力墙结构。
即楼主说的工程概况,是框架剪力墙结构。主要结构没有改变。
那么变更的是钢结构部分,应是其中一部分工程,所以同意唐老师建议,分包吧,省却了很多的麻烦。
注意,不是框架剪力墙改成钢结构。
作者: 448808863    时间: 2012-8-22 13:51
恩~[s:125]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8-22 14:33
钢结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一样可以做,呵呵……只是这个单位应该有必须有自有资源,或者是允许在社会上租赁的社会资源。如果中标的总承包单位表示没有办法做,那么从本质上说,只有一种可能:他经过成本核算后觉得无利可图!否则,即便违法、违规,他也会拿下的!所以,如果发包人、中标人双方充分沟通、协商好的的话,重新招标是个不错的选择,最好选一家具备钢结构专项资质的总承包企业。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22 14:38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回到楼主需要解决的问题:
看32楼小祀的回复:工程概况:建筑面积135328平方米;建筑层数:地上A座18层,B座28层,C座22层,地下3层;框架剪力墙结构。
即楼主说的工程概况,是框架剪力墙结构。主要结构没有改变。
那么变更的是钢结构部分,应是其中一部分工程,所以同意唐老师建 .. (2012-08-22 13:34)
   有空的时候,编辑下吧
  工程概况:建筑面积135328平方米;建筑层数:地上A座18层,B座28层,C座22层,地下3层,有框架结构变成钢架结构,主要结构没有改变?
   开玩笑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22 14:43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钢结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一样可以做,呵呵……只是这个单位应该有必须有自有资源,或者是允许在社会上租赁的社会资源。如果中标的总承包单位表示没有办法做,那么从本质上说,只有一种可能:他经过成本核算后觉得无利可图!否则,即便违法、违规,他也会拿下的!所以,如果 .. (2012-08-22 14:33)
     其实,我也在纳闷,根据楼主提供的情况,原中标单位的资质应该可以承担设计变更后的钢架工程。除非,这钢架工程造价太大了,单跨也比较大,否则原中标单位是肯定够资格做的。
  按照楼主提供的情况,当初投标人的资质设定,应是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或者总承包特级。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8-22 15:19
问下小祀:是钢架结构?是整体将框架改成钢架结构?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8-22 15:35
如果是局部变更为钢架(例如加个前脸、改个顶层),而整体并没有变,为节省还是分包比较好。
如果真的是整体都改成钢架了,那就不可能在原承包人承包能力里了。当然可以终止合同了。
但是楼主好像不是指的第二种意思吧,因为他还是说的是框架剪力墙,如果是第二种不具承包能力,就不需要讨论了。
作者: 小祀    时间: 2012-8-22 15:52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如果是局部变更为钢架(例如加个前脸、改个顶层),而整体并没有变,为节省还是分包比较好。
如果真的是整体都改成钢架了,那就不可能在原承包人承包能力里了。当然可以终止合同了。
但是楼主好像不是指的第二种意思吧,因为他还是说的是框架剪力墙,如果是第二种不具承包能力,就 .. (2012-08-22 15:35)
局部变更为钢架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22 16:05
原来招标的时候,投标人资质要求是?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22 16:09
其实这些都不重要,我只想通过这个帖子说出自己对专业分包工程的理解,什么时候能专业分包。
    本人认为专业工程分包起码应同时具备如此几点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除外):
        1、分包工程非主体结构工程
       2、原中标单位必须是以施工总承包资质中标
        3、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4、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作者: 小祀    时间: 2012-8-22 17:10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原来招标的时候,投标人资质要求是? (2012-08-22 16:05)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含壹级)及以上资质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8-22 20:16
那么还是按唐老师说的办法比较好。减少损失。少折腾。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22 21:45
局部将框架结构变更成了钢架结构,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资或特级资质何来没有资质呢?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2-8-23 08:23
楼主的主题帖子里没有把问题说清楚,确实让大家疑惑,同时也出现了不同的见解。根据楼主后来补充的背景看,我个人觉得,应该属于设计变更,原总承包单位仍能满足资质要求,若原总承包单位原因不承担变更后的钢结构部分施工,此部应该进行专业分包,无须重新招标,只是在补充合同中如何补充约定处理好此部分变更价款调整及相应的分包单位与总承包的相关费用及责任等由变更引起的相关联问题。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23 08:41
   对于工程项目某某总承包单位有资质,其实就是可以理解成、等同于,意味着,其可以自行完成,也可以专业分包完成(若非主体结构工程、建设单位同意)。
作者: 湖州一丁    时间: 2012-8-23 09:05
我们的做法是先和原中标单位协商解除合同,后再证询用钢结构作框架增加的费用(市场公允价),由原中标单位牵头分包。如原中标单位没有能力操作此事,赔偿相应损失后退出,再重新招标。
作者: ylsft    时间: 2012-8-23 09:13
比较赞同唐老师的观点,我们不能因为有人钻空子造假,就把真实情况给否定了。只能是通过更加严格的审查,来最大限度的降低造假数量。
作者: twotigers    时间: 2012-8-23 16:56
主体结构改变应由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批准后才能实施。只有终止合同,补偿中标人全部损失,再重新招标。
作者: 小祀    时间: 2012-8-31 11:05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对于工程项目某某总承包单位有资质,其实就是可以理解成、等同于,意味着,其可以自行完成,也可以专业分包完成(若非主体结构工程、建设单位同意)。 (2012-08-23 08:41)
老总还在和甲方商议,具体出来我给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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