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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函错了让代理机构、评委都头疼 [打印本页]

作者: 云影风荷    时间: 2012-8-21 11:33
标题: 投标函错了让代理机构、评委都头疼
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均属合同文件,工期、报价等实质性内容出现错误时,一般评标委员会是不允许修正的,但有的错误又不好界定,比如报价大字多出一个百或万字;投标函工期正确,投标函附录错误。废不废标评委之间有时达不成一致意见,使评标工作僵持。最后很可能同样的错误,不同项目有不同的处理结果。为减少投标人出现此类错误,可否在招标文件中以醒目方式提示各投标人,“对投标函内容应仔细核对,唱标、评标过程中,投标报价、工期均以投标函所列内容为准,并不允许进行修正。任何错误均可能导致废标。”这样评标时也有了统一的标准。不知可行否。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8-21 14:42
当然可以,这是招标人的权力。
作者: paul951    时间: 2012-9-20 16:10
如果在开标过程中,投标函报价处多写“万”字或者类似的情况,唱标时应该按照大写金额唱标,但是评标专家是否可以要求该投标人就此事进行澄清呢?
看到招标师案例分析有这样一道题,答案:是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没有权利要求投标人进行更正。
同时投标人又不能主动进行澄清和更正,也就是说在出现这种情况下,报价是不能进行澄清和更改的,所有的后果应该有投标单位承担?可以这样理解吗?
作者: 文端    时间: 2012-9-21 11:12
澄清。。。。。
必须是法人。
作者: fireduke    时间: 2012-9-21 11:23
唱标时,大小写错误按大写,总报价与分项报价不符按分项报价,代理机构可以直接处理。唱标时公布的价格是公开的,不能变动,未公布的价格不能进入评标阶段

答题:评标委员只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说明,无权更正或改变。

实施条例有规定: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9-21 12:54
有时候投标太多了,企业确实难以应付。招标投标是人力,时间成本很高的活动,要慎用啊!
作者: gonghw1978    时间: 2012-9-21 13:39
市场规则一旦确定,只能是自己小心加细心,既然做就做好!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2-9-21 14:46
评标是分项评审再汇总,工程标要对投标人的技术标、商务标分开评审,货物服务标要对它的技术、商务、报价部分分开评审,无论是技术标还是商务标,只要有一个废掉,就全部废标。
无论是技术标还是商务标,在评审时,应当填写相应的表格,原则上评审的内容仅限于表格上的内容。其次,评标定标办法对重大偏差界定很清楚(通常,重大偏差包括十种情形,详见《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96页),所以除了技术方案有弹性外,其他的废标与否应当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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