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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限制废标权,善莫大焉 [打印本页]

作者: 云影风荷    时间: 2012-8-22 10:17
标题: 限制废标权,善莫大焉
在评标现场,每遇到个别评委轻描淡写的一句“废了吧”,我就深恶痛绝。投标单位做一份标书要付出多少心血啊,怎么就那么草率的说废就废,厚厚的的标书连评都不评呢? 废标权的滥用让投标人诚惶诚恐,私下里不得不小心的维系和招标代理、评标专家的关系,生怕哪次投标时的一点细微偏差被上纲上线,无情的废掉。 原七部委30号令中规定的废标条款“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最容易让别有用心之人利用,几百页的标书,难免有细微的疏漏,废你还废得有理有据。这一条不修改祸患大矣。《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否决投标的情形规定了7种,我个人认为原七部委30号令、12号令、27号令等部令规定的诸多废标情形均应按条例予以修改,除法定情形外,招标人不得随意设置废标条款,以防止评标过程中恶意废标。
作者: shic111    时间: 2012-8-22 10:22
投过很多标,有时候真的很无奈,真应了一句老话,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作者: yf9920    时间: 2012-8-22 11:26
现在只能说投标人你制作标书时一定要认真认真再认真,仔细仔细更加仔细!
作者: helenzhao    时间: 2012-8-22 11:35
即使是认真认真再认真,仔细仔细更加仔细,无意之中的错误一定还是会有的,现在的评标不是在评实质性响应,而是在评形式响应,无语!!!
在一个普遍不够诚信的社会,大家付出的成本都很高。这种社会资源的普遍浪费,实在让人心疼。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8-22 11:57
支持楼主的建议。俺也一直对随意废标深恶痛绝。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8-22 13:26
更恼的是,你还说不过,对不对?[s:125]
作者: 448808863    时间: 2012-8-22 13:28
评标过程中恶意废标。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8-22 16:33
严重同意楼主的意见,现在有些行业招标实为形式,从投标人的数量可以看出,从原来的140家一个标段,到现在的10几家一个标段的投标人,投标人也看明白了。评标委员会的废标很大程度上是招标人影响的,只有废除不合理的废标才能一定程度上治理评标黑幕。
作者: 云影风荷    时间: 2012-8-22 17:19
感谢大家回贴,看来大家都与我有同感。我想,规范招投标还得需要我们业内人士的共同努力,把大家看到的弊端指出来,不断改进和完善招投标制度,为这个行业重新树立威信。
作者: gangshuibao    时间: 2012-8-22 18:29
废标确实对招标公司来说很痛,一般是不会轻易废标的。
作者: xjjaixjj    时间: 2012-8-22 18:57
这社会就是这么不公平、、、、、、、、、
作者: qinl    时间: 2012-8-22 19:10
[s:113] 废标对于招投标,就是刑法中的死刑。啊,啊,不言自喻,何止是限制而已!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8-23 09:23
标题: 回 云影风荷 的帖子
云影风荷:   感谢大家回贴,看来大家都与我有同感。我想,规范招投标还得需要我们业内人士的共同努力,把大家看到的弊端指出来,不断改进和完善招投标制度,为这个行业重新树立威信。 (2012-08-22 17:19)
评分时太简单了,只是输入了一个“良心”,貌似有些不妥。当时给加“威望”,是表示提议好,支持,但好像应该写个“应有的良知”之类,就比较明白了。给云影风荷说声抱歉,今后我会注意的。
作者: ylsft    时间: 2012-8-23 09:42
以前有个标,由于其中一个专家急着赶晚上7:00的火车(赶去车站有1个半小时的路程),评标时间比以前的正常时段少了近一半的时间。看来评标时间和评标专家的心情是有直接联系的。所以,至于废标吧,也就那么回事了;
作者: lgc666298    时间: 2012-8-23 09:47
《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我看了很多的招标文件,废标条款散落在各个章节,真叫投标人防不胜防呀。所以,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和行业备案部门,要切实严格把关,明确废标条款,要把竞争放在明处才行的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2-8-23 09:47
我们这废标还是很慎重的,大家是要讨论的,要写明废标的依据、理由,要公布,你没写清楚,代理机构不会让你走。有时倒可能走到另一个极端。只要评委中有人坚持原则,那么该废标的一定会废标,不该废标的一定不会废标,哪怕该评委是极少数,因为表决是要签名的,一旦要签名,和稀泥的评委也会认真考虑。这也是《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第89-90页详细阐述评标9条原则的原因。至于投标人,建议尽量认真一些,书中75-89、122-135等内容可供参考。如果真没有问题,评委也不太敢吧你废掉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8-23 10:11
14楼 网友提的问题很重要 !!

《标准文件》有了明确的观定,可是,很多招标文件并不注意执行 ??

一定要强调 :所有的涉及到“废标”的条件,所有的星号的实质性要求,都应该集中写出来 !
作者: 云影风荷    时间: 2012-9-7 17:10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评分时太简单了,只是输入了一个“良心”,貌似有些不妥。当时给加“威望”,是表示提议好,支持,但好像应该写个“应有的良知”之类,就比较明白了。给云影风荷说声抱歉,今后我会注意的。 (2012-08-23 09:23)
王老师,您太谦虚了,这么多帖子都要一条条评分,够辛苦的了,您的评价就是对我们的莫大鼓励,应该向您致敬才对。
作者: qinl    时间: 2012-9-7 18:25
限制废标权,最有效的是有关废标的判定要彻底公开!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9-7 23:06
真是管严了就死,管松了就乱,我们需要建立比较科学的方法,避免这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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