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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各位大师,跪求一个问题?(业主和招标代理公司签过代理合同之后,由于设计等变更, [打印本页]

作者: 天天睡觉    时间: 2012-8-22 17:05
标题: 各位大师,跪求一个问题?(业主和招标代理公司签过代理合同之后,由于设计等变更,
现有一情况,就是业主和招标代理公司签过代理合同之后,由于设计等重大变更,该项目不再进行招标。
我想问下:这方面的问题,国家有没有法律规定?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2-8-22 17:26
什么问题?
作者: 天天睡觉    时间: 2012-8-22 17:29
标题: 回 heluhua 的帖子
heluhua:什么问题? (2012-08-22 17:26)
就是问下,上边陈述的情况,像这样的情况怎么办?
作者: qinl    时间: 2012-8-22 17:39
看看合同的约定,比如,终止合同的赔偿条款。等等。如果说什么没么有约定,那就是本认为无所谓的,还提干嘛?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8-22 20:24
俺碰到的类似情况多了去了。有很多都是招标文件都编完了,来来回回什么事情都做完,就剩开标了,人家又换人了。俺那些个时候咋就没问问有木有办法补回点损失呢?
俺的做法是自认倒霉,另辟新境。。。。他这颗梧桐树俺还就是不落了。。。。。
作者: wychestnut    时间: 2012-8-22 21:18
这事儿 我也碰到过不止一次 一般认倒霉了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8-22 21:25
现在很多事情都是先做起来,再补合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都没处说理去……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2-8-23 07: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委托合同有约定应按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可按合同法上述条款协商补偿,最好本着友好态度沟通协商,但结果正如网友们所说,解决的还是少。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23 08:31
楼主是想问啥呢?
    1、业主和招标代理公司签过代理合同之后,由于设计等重大变更,该项目不再进行招标。国家有没有法律规定不允许不进行招标?
    从字面上是不是这样理解啊?你这可是精华帖哦!
    2、还是合同都签订了,眼看着代理费泡汤了?
    3、还是合同都签订了,招标代理机构已开展工作了,付出了一定的人力物力,产生了费用,该怎么办?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23 08:56
       根据前面各位网友的跟帖,若是第三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5条因不可以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8-23 09:19
面对现实吧,我们社会还不是个法制社会,你跟人家纠结这件事不放,人家以后就不和你合作了,还是看长远些,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比眼前利益强多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23 09:24
标题: 回 ld5087 的帖子
ld5087:面对现实吧,我们社会还不是个法制社会,你跟人家纠结这件事不放,人家以后就不和你合作了,还是看长远些,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比眼前利益强多了。 (2012-08-23 09:19)
   若是第三种情况,招标代理机构放弃权利,本人还是赞成这样做的。(这个以法制社会没有关系)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2-8-23 09:28
如果本来必须招标,那么在改变设计后不招标,理论上只有两种可能性:(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见《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二)降低了造价,达不到必须招标的数额
在实践上,要处理好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关系
作者: fireduke    时间: 2012-8-23 09:28
为了保住客户关系,只有不了了之,真的用法律去较真会赢,但以后就别想接那个单位的单子了
作者: ylsft    时间: 2012-8-23 09:35
现在的代理机构也业主身份严重不对等,代理机构要是损伤少的话,都想着还从业主手里接下一个活呢,又怎么会开口要补偿呢?(如果业主是政府部门就更明显了)
作者: nt_yyc    时间: 2012-8-23 10:13
我前几天也是这个情况,项目都快开标了,在开标前几天,突然通知不招了,结果所有的努力都前功尽弃,但是也只能自认倒霉,你要是去找业主要求支付相应的费用,你还指望以后别人给你项目做么?幸好这个项目投入的不是很多,这些只能自己承担了
作者: sw60606    时间: 2012-9-6 07:56
友好协商.....友好协商.....
作者: ylsft    时间: 2012-9-6 08:53
可依据的法律,多了。而且,很多都能保护你们自身的权益。但是,面对现实吧;在招标人面前,代理公司还是被动的,有求于人的。所以,我认为,最好能讲明利害关系,并卖给招标人一个人情,就是最好的结局了。
作者: 湖州一丁    时间: 2012-9-6 09:11
基本上没戏.我的做法是以苦情感动人,换点小利回来.别的没法子.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9-6 10:19
接都接了单了,关系还是有点嘛。适当补偿也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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