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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货物免费赠送能否理解为低于成本价而作为废标理由? [打印本页]

作者: szcx    时间: 2012-8-23 23:17
标题: 货物免费赠送能否理解为低于成本价而作为废标理由?
     有个图书类采购项目预算为97万,有一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分项报价表书架这一项为免费赠送,价格为零(书架部分的实际预算为6-7万元),能否作为废标理由(低于成本价报价?)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8-24 07:48
一般来说招标主体部分可以拒绝赠与行为,比如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货物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作者: fireduke    时间: 2012-8-24 11:09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一般来说招标主体部分可以拒绝赠与行为,比如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货物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012-08-24 07:48)
你所说的《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内容和我了解的不一致,是不是出处错了?
作者: sw60606    时间: 2012-8-24 21:13
个人认为:在这个项目上,不能因为免费赠送书架的行为,以低于成本价投标为由废标。1.主体货物是图书,书架、书柜等可认为是备品、备件之类的附加值产品。就像买手机赠电池、皮套,为的是提高竞争力!2.成本,分为企业成本和社会成本,即便是连所有图书都无偿赠送,也不能认为人家是低于成本价恶意竞争!如果你是采购人,为国家、为学校节约资金的行为,谁敢反对你。我碰到过一个竞争性谈判,谈到最后以无偿赠送成交…3.以对手低于成本价为由提起的质疑或投诉,得到监管部门支持的成功案例几乎没有
作者: sw60606    时间: 2012-8-24 21:22
而且,并不是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低于成本就一定会影响商品质量或者不能履约。有时侯,投标人为了减少库存回笼资金、季节性优惠、商品促销或销售策略的考虑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是合理合法的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这其实也是政府采购希望通过投标人之间的竞争而达到的目标。如果采购人动不动就以投标人低于成本投标而取消该投标人中标侯选资格,是典型的“叶公好龙”和违反政府采购的根本宗旨的
作者: qinl    时间: 2012-8-25 08:21
标题: 回 sw60606 的帖子
sw60606:
而且,并不是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低于成本就一定会影响商品质量或者不能履约。有时侯,投标人为了减少库存回笼资金、季节性优惠、商品促销或销售策略的考虑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是合理合法的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这其实也是政府采购希望通过投标人之间的竞争而达到的目标。如果采购人动不动就以投标人低于成本投标而取消该投标人中标侯选资格,是典型的“叶公好龙”和违反政府采购的根本宗旨的
“投标人为了减少库存回笼资金、季节性优惠、商品促销或销售策略的考虑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是合理合法的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这其实也是政府采购希望通过投标人之间的竞争而达到的目标。”这样理解不符合客观事实,这绝不可能是包含在招投标促进良性的正常市场竞争的目标之中。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8-25 08:28
标题: 回 fireduke 的帖子
fireduke:你所说的《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内容和我了解的不一致,是不是出处错了?
(2012-08-24 11:09)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8-26 21:15
应以总价论低于成本,如果招标文件规定有该类限价,那遵从招标文件规定。
作者: sw60606    时间: 2012-8-26 23:14
标题: 回 chaitao 的帖子
chaitao:应以总价论低于成本,如果招标文件规定有该类限价,那遵从招标文件规定。 (2012-08-26 21:15)
《实施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了:可以规定最高限价,不得设置最低限价。
作者: sw60606    时间: 2012-8-26 23:20
成本价说起来容易,根本不具备可操作性!《招投标法》未能明确“成本”是指“社会平均成本”还是“企业个别成本”,也未明确标准是什么,缺乏操作性。如果说是“社会平均成本”,则企业管理越先进,成本越是低,反而中不了标。如果说是“企业个别成本”,则怎么才能知道他的成本是多少,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价。
  成本价与质量没有必然的联系。许多人会担心价格低了质量是不是就下降了,本人以为成本与质量是相关的,但不是对立的、矛盾的。
如果投标方出于拓展市场或解决库存压力、仓储成本、人员失业等目的而采取的低报价经营策略,能说是不对的、违法的吗。
作者: fireduke    时间: 2012-8-27 10:23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2012-08-25 08:28)
“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货物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这段不是第二条的内容,清楚出处?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2-8-29 09:18
(1)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相应的废标规定,就不能废标,因为《政府采购法》及18号令没有相应的规定。
(2)即使是工程,认为低于成本价也要让该投标人澄清。
总之,废标是很慎重的,必须有明确的依据!
作者: 阿松桑    时间: 2012-8-29 10:42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一般来说招标主体部分可以拒绝赠与行为,比如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货物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012-08-24 07:48)
我怎么没看到这条呢?莫非我买的是假书?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8-29 12:18
标题: 回 fireduke 的帖子
fireduke:“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货物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这段不是第二条的内容,清楚出处? (2012-08-27 10:23)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8-29 12:18
标题: 回 阿松桑 的帖子
阿松桑:我怎么没看到这条呢?莫非我买的是假书? (2012-08-29 10:42)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作者: 其他用户名    时间: 2012-9-5 11:15
招标文件可以要求属于招标货物清单内的东西,不得以赠送、0报价等方式提供,否则作为低于成本价废标。

其实是一种不平衡报价,有时有搅浆糊的效果
作者: changhe84    时间: 2012-9-14 09:47
1、图书采购是实洋  折扣 采购居多   不知道楼为什么样这样打包;
2、书架做为赠送其打包  与低于成本 并没有什么关联 (做为0报价响应文件要求);只是后期做为甲方的固定资产,还要做一些相应的程序。

个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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