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uhaisang:(1)理论上可行,但实践中并未听说,本人无论在本地还是外地评审也没有遇到
(2)招标人代表不一定熟悉,不适宜当;此外,若无利益因素,招标人代表也不愿意承担责任
(3)有的对方已经不允许招标人代表作为评委 (2012-08-28 09:13)
结论 |
:评标活动本是招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的独立活动,不受外界干预和影响,这是我国项目法人责任和企业自主权的必然要求。因此招标人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并担任负责人是无可非议的,也是必要的! |
一、依照招标投标法“ |
”法律规定的招标人不仅是项目法人,企业机构,还包括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其他的还有可能是了立法、司法、检查等机关单位。招标人依法负责招标,不仅是基于其经济利益的考虑,其它的权益还包括效率、公平等方面。 |
二、依据招标投标法的第十二条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采购工作,不是必要条件,必要条件是“ |
”,尽管社区80%以上的网友是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大家都会觉得难以接受,我们都得要承认这一点。 |
【相关规定】 |
项目法人和企业自主的要求,去鼓励、排斥、规定、限定、劝导、引导招标人,其作用就很差,甚至是适得其反! |
最典型的就是唐广庆老师本人,德高望重,几十年如一日、在各种场合都强调是最低价中标,效果却微乎其微,真的让人痛心。我们要认识到:不是最低价中标必然有问题、不是所有的招标采购不能采用最低价采购;而是 |
单纯给法律规定招标人维权,必将陷入困境,即便是不考虑预防腐败,这种窘境还必将存在。 |
仅是抛砖引玉,欢迎批评指正 |
发飙的人:
同意唐广庆老师的意见。
《招标投标法》不是一部《预防腐败法》,现在各地凡此种种限制招标人的做法,实际上就是把招标人当贼防,可是,你防得住吗?没有。是贼,你防不住;不是贼,你压根就不用防。
招标人作为招标项目的发起人,对项目最为熟悉,尤其技术人员兢兢业业,有时候我们代理机构看不上眼的小项目,他们自己都当成百年大计来看待。倒头来却连参与评标的权利都没有,回头楼塌了,招标人是要担责任的,专家早就做猕猴散了,谁担责任?
围标串标从根本上解决,就是推广“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什么合理低价、综合评审反而是应该限制使用的,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说什么低价能保证工程质量吗?那么高价就能保证?监管部门是干么的?一刀切的否定招标人就是懒政而已。不是去想如何解决问题,而是遇到问题管不了,就一禁了之,懒呗。
最近这10年,招标已经不是招标了,而是监控技术大比拼,扯淡,继续扯……
.......
zb111:钱是公家的 (2016-04-05 15:23)
发飙的人:同意唐广庆老师的意见。
《招标投标法》不是一部《预防腐败法》,现在各地凡此种种限制招标人的做法,实际上就是把招标人当贼防,可是,你防得住吗?没有。是贼,你防不住;不是贼,你压根就不用防。
招标人作为招标项目的发起人,对项目最为熟悉,尤其技术人员兢兢业业,有时候我 .. (2016-04-05 12:55)
大力:资金的主要来源是税收,管理招标投标的人是人民的公仆,负责管理的同志、单位或部门,要听党的话,要贯彻依法治国、要依法行政管理、要接受群众的监督,,,,
(2016-04-05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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