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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人代表能否担任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 [打印本页]

作者: p_q    时间: 2012-8-27 20:52
标题: 招标人代表能否担任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那么招标人代表是否能担任负责人呢?我在相关法律里找了一遍,都没有答案。

相关的问题还有:采购人代表能否担任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长呢?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8-27 22:30
您问的是《招标投标法》规范的,还是《政府采购法》规范的。。。。。。?
作者: p_q    时间: 2012-8-27 23:14
都有疑惑。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8-27 23:20
显然,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人代表可以当主任委员,但我们这里通常招标人代表自行不当,避嫌。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2-8-28 08:07
从政府采购通道,我们这里绝对不允许招标人代表充当负责人
作者: xhx    时间: 2012-8-28 08:17
法律没有禁止,应视为可以当
作者: ylsft    时间: 2012-8-28 08:24
赞同,因为避嫌的原因,招标人不当负责人;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2-8-28 09:13
(1)理论上可行,但实践中并未听说,本人无论在本地还是外地评审也没有遇到
(2)招标人代表不一定熟悉,不适宜当;此外,若无利益因素,招标人代表也不愿意承担责任
(3)有的对方已经不允许招标人代表作为评委
作者: qinl    时间: 2012-8-28 09:20
楼上说的极是!有的监管方已经明确不允许招标人代表担任评委负责人,甚至有的不允许招标人代表作为评委。不允许招标人代表担任评委负责人,应该避嫌的有力措施之一。
作者: fireduke    时间: 2012-8-28 09:52
政府采购范畴的话,采购人评委是不能做组长的。最新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2]69号:评审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其他招标规定还没看到
作者: p_q    时间: 2012-8-28 21:52
69号这个通知很明确了,谢谢9楼及楼上的各位为我解惑。
作者: qxw_2005    时间: 2016-4-1 16:31
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是可以当,政府采购不允许招标人代表当。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6-4-3 11:34
标题: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1)理论上可行,但实践中并未听说,本人无论在本地还是外地评审也没有遇到
(2)招标人代表不一定熟悉,不适宜当;此外,若无利益因素,招标人代表也不愿意承担责任
(3)有的对方已经不允许招标人代表作为评委 (2012-08-28 09:13)
     回7楼
                             关于招标人代表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的问题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居然有的地方不准招标人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更有甚者不允许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入评标现场。这是公然违背我国法律,并做正面宣传。真是可悲!招标人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是必须的,不熟悉招标工作的人也可以参加,这是体现招标人在招标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


        招标人(代表国家或代表项目法人)提出项目的人、项目的所有者、集资者,因此是招标工作的最高决策者!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组建的,并按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评标方法。标准和中标条件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而我国居然不准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这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居然买东西的人不让其挑选和比较,这是哪家的规矩?也可以看出现在某些招标工作已经远离了《招标投标法》!我的具体看法以下:


    (1)评标委员会必须有招标人代表参加,最好推选招标人任负责人;
    (2)不能要求招标人代表具备专家水平;
    (3)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必须在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领导和监督之下工作;
    (4)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和报告,必须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批准,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拒绝接受,并要求其改正。甚至否定评标结果,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
    (5)在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的前提下,招标人对中标人有倾向性是正常的。更不能认为只要招标人介入评标,就会产生腐败的看法有失偏颇!

    结论:评标活动本是招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的独立活动,不受外界干预和影响,这是我国项目法人责任和企业自主权的必然要求。因此招标人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并担任负责人是无可非议的,也是必要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4.03.


注: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高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4 09:51
[paragraph]经对照招标投标法,我个人同意楼上的分析,但并不完全同意做出的结论,即:


结论
:评标活动本是招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的独立活动,不受外界干预和影响,这是我国项目法人责任和企业自主权的必然要求。因此招标人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并担任负责人是无可非议的,也是必要的!



一、依照招标投标法“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律规定的招标人不仅是项目法人,企业机构,还包括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其他的还有可能是了立法、司法、检查等机关单位。招标人依法负责招标,不仅是基于其经济利益的考虑,其它的权益还包括效率、公平等方面。


二、依据招标投标法的第十二条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采购工作,不是必要条件,必要条件是“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
”,尽管社区80%以上的网友是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大家都会觉得难以接受,我们都得要承认这一点。



【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是限定了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的主体单位,是招标人。


相当多的地区规定招标人要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甚至是招标人代表不能进入评标委员会,是剥夺了招标人的组建权、组建方式选择权,评标的参与权,而不是招标人所有的权利,规定本身有迷惑性。
招标人代表不被进入或主动放弃评标的权利,就如@liuhaisang    所言,是基于规避个人的职业风险、单位或部门的腐败风险考虑的;招标人或招标人代表这种事实上的“被动”,就如唐老师所言,失去的评标工作当中的主动权,对于评标当中专家们招标人的要求或招标文件当中的要求有疑问、多种解释时,会碰到选择的困境,结果可能是对招标人有利、也有可能是对特定的投标人有利;进而,招标人事后确认评标结果、中标推荐增加了复核的程序或内容;即便是招标人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或重新招标,也是降低了招标投标的相关单位共同的效率,不仅是对招标人不利,还对各个投标人也不利。


【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四、法定评标专家的来源及确定



(一)、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主要有两种;
1、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
2、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同时,我们要看到,招标投标法并没有限定不得采取哪种方式,如法律未明示的来源,一般招标项目,也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方式、主管部门指定的方式,一些地方标志性工程的方案设计评标当中,由政府官员、设计大师、社会公众代表共同投票表决等等,至少我们不能直接视为违法。


(二)、专家的来源包括三种情况:
1、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
2、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
3、招标人指定。


(三)、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
1、随机抽取确定
2、招标人指定。


(四)、评标专家的法定确定部门或单位:是招标人;而不是各级政府部门,或其红头文件。


各地采取强制性指定招标人随机抽取的方式来获取所有的评标专家,或者是要求招标人的评标代表也具备与评标专家相应的职称、工作年限要求,是不恰当的管理要求,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的第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政府机关规范下级招标人代表及其行为,是必要的,前提是在内部解决;强调下级工作人员可能不符合招标中评标工作的要求,必将削弱招标人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既然是政府机关不相信整个招标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还让他们来完成除了评标之外的其它工作,也就不能合理解释;如认为个别招标人代表有腐败风险,可以采取的办法很多,并不仅限于招标人代表不能进入评标委员会这一种方式,因为他们完全可以另行选拔德才兼备的代表作为招标人评标的代表。


所以说,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给招标人代表的这些“奇葩”不得作为的规定,是由于其在招标、评标的内部分工上存在沟通障碍或者说是管理矛盾,限定招标人代表不能进入评标委员会,不仅是削弱了招标人的管理,还同时变相地削弱了政府部门的相应管理职能发挥,降低了管理效率。


【相关规定】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五、从预防腐败的角度来看,限定招标人代表不能进入评标委员会也不尽合理。

法律规定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代表毕竟是少数人,要腐败,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都有可能会腐败,腐败不是招标人代表的专属“权利”
从人员来源考虑,需强调的是,招标人要负责招标人代表对党纪国法的贯彻执行,提供专家名册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专家库的招标代理机构,要对各自提供的专家们负责监督、考核。


需要参加评标的各位人员,都能把预防和抵制腐败落到实处,评标委员会才能安心地对招标人负责;招标人对招标的项目真正负责,才能让各级政府部门或单位、社会公众真正地放心、称心。


个人理解,敬请批评指正。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6-4-5 09:27
对12楼网友的回复,基本上,基本上同意。


但是,对与招标人的代表充当评标委员会主任,不敢赞同。


因为,对于政府采购和法定的招标投标而言,现在的规定,很多是处于公平、公证和反腐败的角度。


因此,强调这一点,不太适宜。而且,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在决策上是 平等的。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5 09:53
包括钱忠宝、毛林繁都有文章或帖子,需要给与招标人充分的权利、全面履行义务,具体说就是定标权的归属。


但是,我们用辩证法的观点进一步去分析,就会发现,楼上的各位分析,更加印证的是--------我们谈到的“招标人”,尤其是政府投资工程、政府融资工程当中的招标人,不是招标投标法意义上的完整的并且独立的招标人或采购人。


去年以来,通过学习、思考,我已经发现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说,我与唐广庆的分歧不是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而是-----我们把招标人只归类为“私有”是不恰当的、没有针对性的,我曾经考虑把招标人划分为3.5种,呵呵。我们用私有的、专属
项目法人和企业自主的要求,去鼓励、排斥、规定、限定、劝导、引导招标人,其作用就很差,甚至是适得其反!


最典型的就是唐广庆老师本人,德高望重,几十年如一日、在各种场合都强调是最低价中标,效果却微乎其微,真的让人痛心。我们要认识到:不是最低价中标必然有问题、不是所有的招标采购不能采用最低价采购;而是
单纯给法律规定招标人维权,必将陷入困境,即便是不考虑预防腐败,这种窘境还必将存在。


仅是抛砖引玉,欢迎批评指正

作者: 招标好好学习    时间: 2016-4-5 12:07
看了第一页,觉得这个问题应该很简单,看到第二页。。。我勒个去,好复杂啊。
个人理解,招标人可以担任评委,甚至是组长都无所谓,本身评委们都是平等、独立的,当个组长能说明什么问题,我一直认为设置个组长是国人思想作怪,干什么都得整个组长、领导啥的。鉴于69号文的规定,所以在政府采购里,采购人就别当组长了。在招投标法里,就无所谓了。
本人所在小地方的做法是,不管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投标法,一般都由评委自己商量出来一个组长,但大部分都是采购人担任。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5 12:18
从某种程度上来讲,非要选定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是出台规定的单位或部门的“官本位”的思维在作怪,55555
既然是把评标的权利下放给了招标人代表、专家评委,就别去操心这几个人会不会有争论、争执;当然咯,要是他们真的打起来,还是可以请警察帮忙,顺便把他们从评审委员会当中换掉。。。。。。。
作者: 发飙的人    时间: 2016-4-5 12:55
同意唐广庆老师的意见。
《招标投标法》不是一部《预防腐败法》,现在各地凡此种种限制招标人的做法,实际上就是把招标人当贼防,可是,你防得住吗?没有。是贼,你防不住;不是贼,你压根就不用防。
招标人作为招标项目的发起人,对项目最为熟悉,尤其技术人员兢兢业业,有时候我们代理机构看不上眼的小项目,他们自己都当成百年大计来看待。倒头来却连参与评标的权利都没有,回头楼塌了,招标人是要担责任的,专家早就做猕猴散了,谁担责任?
围标串标从根本上解决,就是推广“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什么合理低价、综合评审反而是应该限制使用的,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说什么低价能保证工程质量吗?那么高价就能保证?监管部门是干么的?一刀切的否定招标人就是懒政而已。不是去想如何解决问题,而是遇到问题管不了,就一禁了之,懒呗。
最近这10年,招标已经不是招标了,而是监控技术大比拼,扯淡,继续扯……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5 13:17
发飙的人:
同意唐广庆老师的意见。
《招标投标法》不是一部《预防腐败法》,现在各地凡此种种限制招标人的做法,实际上就是把招标人当贼防,可是,你防得住吗?没有。是贼,你防不住;不是贼,你压根就不用防。
招标人作为招标项目的发起人,对项目最为熟悉,尤其技术人员兢兢业业,有时候我们代理机构看不上眼的小项目,他们自己都当成百年大计来看待。倒头来却连参与评标的权利都没有,回头楼塌了,招标人是要担责任的,专家早就做猕猴散了,谁担责任?
围标串标从根本上解决,就是推广“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什么合理低价、综合评审反而是应该限制使用的,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说什么低价能保证工程质量吗?那么高价就能保证?监管部门是干么的?一刀切的否定招标人就是懒政而已。不是去想如何解决问题,而是遇到问题管不了,就一禁了之,懒呗。
最近这10年,招标已经不是招标了,而是监控技术大比拼,扯淡,继续扯……
.......
您这些言语是很有道理,但我觉得是气话,请淡定些,呵呵

我也继续说点扯淡的话

实施最低价的中标,首先受打击的是   最大可能是 招标代理机构,这个笑话不太冷。

招标后楼倒了,却不是评标室倒了,所以,,不管是招标的监管、招标人的管理,都得要有持续性、一致性,招标人要一直负责、最好是招标投标的监管部门也善始善终,,,,
就如你举例的监管部门,不是懒,而是把太多的精力放在了不该管、不需管、不用管的地方,即便是他们再忙碌、再勤奋,作为普通 人,也还是对这方面的做法和成果不满意、不认可、不支持,所以,他们应该要做的是改正、纠正,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

招标的监控技术完全可以大比拼,但是,受监督的不能只是招标人的代表,还包括更多评标室之外的的单位或部门的参与者、负责人及领导,监控技术不能只停留在评标室,还要包括监控人员、软件开发、场外指导,不能留死角

作者: zb111    时间: 2016-4-5 15:23
钱是公家的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5 15:41
标题: 回 zb111 的帖子
zb111:钱是公家的 (2016-04-05 15:23)
资金的主要来源是税收,管理招标投标的人是人民的公仆,负责管理的同志、单位或部门,要听党的话,要贯彻依法治国、要依法行政管理、要接受群众的监督,,,,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6-4-5 15:45
标题: 回 发飙的人 的帖子
发飙的人:同意唐广庆老师的意见。
《招标投标法》不是一部《预防腐败法》,现在各地凡此种种限制招标人的做法,实际上就是把招标人当贼防,可是,你防得住吗?没有。是贼,你防不住;不是贼,你压根就不用防。
招标人作为招标项目的发起人,对项目最为熟悉,尤其技术人员兢兢业业,有时候我 .. (2016-04-05 12:55) 
        《招标投标法》虽然不是一部《预防腐败法》,但是对国有项目强制招标、政府采购本身,即是为了促进采购的规范、公开透明等。因此,一定意义上招标、政府采购可以理解为预防腐败。
        至于楼塌了,还是要先分清楼塌了的原因。由于施工方施工当中的过错导致的楼塌了,难道还要评委来负责?除非评委个个都有预言能力,知道未来谁会出问题。
作者: 孙悟空    时间: 2016-4-5 16:24
避嫌是没有必要的。作为评委应该抽离到原来的身份。
招标人代表作评委个人认为是比较好的。原因有2个1、前期开始接触项目熟悉项目的情况;2、可能是评分标准的制定者之一,不是制定者也可能参与评分标准制定,能合理解释其他评委对评分标准的疑惑。
作者: zb111    时间: 2016-4-5 16:53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资金的主要来源是税收,管理招标投标的人是人民的公仆,负责管理的同志、单位或部门,要听党的话,要贯彻依法治国、要依法行政管理、要接受群众的监督,,,,
(2016-04-05 15:41)
实际上群众无法监督,也没能力监督。政府也是有人组成,公共财产大家都想捞一把,很正常这是人性。看看被抓的有几个是群众监督,大部份都是内部人咬出来的。
作者: zb111    时间: 2016-4-5 17:03
公共财产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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