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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俺心中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是一栋“楼” [打印本页]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8-27 21:50
标题: 俺心中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是一栋“楼”

   对于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交易中心等,其实开始的初衷就是为各参与市场交易主体提供方便的交易平台,同时也便于管理和监督。
    由于市场不断在规范,纳入交易的项目就不单单是招标投标活动了,逐步包括招投标、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和医疗用品采购、拍卖等所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内容。交易主体逐渐增多,监督机构也在逐步介入,这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也就应运而生了。
    市场需要一个方便的平台,管理需要紧跟其后,各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继成立。这是一个新事物,也是地方政府方便各交易主体交易活动的具体措施的总结和完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投标场所的设立规定了: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那么,《条例》中这个交易场所是不是与目前各地成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一回事呢?按现在各地新成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规定来看,好像并不是一回事。例如:交易中心事业编(直接的隶属关系)、具有的监督机构功能(其中的办、委之类)、收存投标保证金(不知道保证的谁)、招标代理(不用资质)、代办各种事项(指定代理等)、收取各类费用(营利为主)等等。。。。

    如果是这个样子的交易中心,不设立也罢。
    因为:
    1.事业单位本来就一直在试行改制;
    2.监督机构完全可以在自个家办公,有需要时现场监督即可;
    3.社会代理机构竞争已经白热化,市场调节时无需管理机构越俎代庖;
    4.吃财政饭的人已经很多,没有必要再增加人口,增加老百姓负担;
    5.至于营利,那可是企业的事情,无需给小金库添置库存。

    俺理解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该是介个样子滴:
    1.一个政府出钱盖的,国家资产的,用于公众资源交易时各交易主体能进场方便交易的“楼”。
    2.楼里设施齐全(应设有各种交易用的场所,开标、评标用的会议室,并有先进的电子设备),交易方便。
    3.楼里设有政府部门为服务交易主体而设立的现场办公窗口。
    4.“楼”归一家公开招标(服务好价格最低)定下来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费用由政府支付。
    5.交易活动需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时(例如开标、评标),告知相关部门派员进行现场监督(例如房建市政施工招标归建设局、政府采购归财政局)。活动结束或没有自家部门交易活动的,可回自家单位办公室,干点本职工作。
    6.有市场交易活动时,交易主办方到楼里的物业分管人处商定时间、地点,由物业分管人进行登记、安置并提前做好布置会议场所等会务工作(招标活动可以委托代理机构组织)。会议或活动结束后,各自回自个家。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是俺说的介个“楼”,即由政府提供的交易场所。
    介个“楼”完全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场所规定,即是统一规范的交易场所,又可以为交易活动提供相应的服务,还不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还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俺想介个肯定也是立法者的初衷吧。
    俺挺纳闷的,挺好、挺简单的一件新事物,咋就搞成乱炖了呢?
    求解。


作者: yuanmin0808    时间: 2012-8-28 00:34
没办法,公权力的作用,又多了个婆婆,发发牢骚,但从法规的角度和高度出发,事情是好事,但操作的人不是“人”,哈哈。[s:30]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8-28 07:43
权力使然。解释得很通透[s:125]
作者: lalahiyo    时间: 2012-8-28 08:07
不知总版的现实身份是什么,如果是代理机构的,想法完全可以理解。但大家对招标采购的最大幻灭是什么,原因是什么,建议读一下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的“
《招标投标法》为何落空”,
再来讨论这个制度设计的初衷吧。

全文如下:

《招标投标法》为何落空
王涌

  《招标投标法》起草曾历时五年,多方参与,1999年8月颁布,洋洋七千余言,施行13周年,却形同虚设,根源何在?因为先天不足和后天失调:
  第一,监管制度布局混乱。一部监管法令出台,应明确监管机构。如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四编“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投标的行政审查权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卡特尔局)下设的招标投标审核处;美国1921年《预算与会计法》设立联邦会计总署(GAO),从财政部手中接受审计、会计等职权,包括对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的审查权,独立向议会负责,以控制行政部门过度的财政支出倾向。
  中国《招标投标法》没有明确监管机构,仅在第7条设一授权条款。2011年才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中国模式既不同于美国模式,在议会下设监管机构,以制衡行政权力;也不同于德国模式,设集中统一的监管机构,以制衡其他行政权力机关。这种以发改委系统为中心的多头监管格局的形成,最早可追溯到2000年3月中编办《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13年的实践证明,其弊陋显而易见:
  一方面,它缺乏权力制衡机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主要干预力量来自于行政部门,而法律却将监管权授予行政机关,并分散授予诸多行业管理部门,实为自我监管、同体监管。另一方面,监管权力分散,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权实施受到部门利益掣肘,所谓监管更多表现为保护与包庇。
  这就是为什么招标投标领域中的大案,多由纪委部门查办,而非各行业管理部门。纪委超越各行政机关之上,权力集中,以党权制衡行政权,不经意间,却嬗变为一个相对有效的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极具中国特色。遗憾的是,纪委查处的案件毕竟有限。
  第二,《招标投标法》没有确立“透明化”原则为主要监管手段。虽然该法规定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但全法没有贯彻“公开透明”原则,个别条文甚至贯彻保密原则,如第44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技术落后,这是《招标投标法》实施的后天不足。发达的电子技术可弥补监管体制的局限,比如,日本和巴西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十分发达,通过信息技术实现招投标全程“透明化”。中国的情况也有进步,但就全国而言,仍十分落后。
摘编自
2012
年第
8
期《新世纪》周刊,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作者: 云影风荷    时间: 2012-8-28 09:58
王涌教授文章《招标投标法为何落空》,道破我国招投标制度形同虚设的根本原因。道理恐怕决策层早就明了,难得是多年形成的利益格局早已根深帝固,所谓兴利容易除弊难。
作者: 阿松桑    时间: 2012-8-28 10:10
废旧立新,先进的取代落后的,进步的取代腐朽的,高效的取代低效的,廉洁的取代腐败的,必然之举.
作者: 阿松桑    时间: 2012-8-28 10:12
当多少年的传统模式证明已经漏洞百出,问题不断的时候,就应该探索新的模式和道路,但是任何改革都需要时间和代价...多少年悬而未解的顽疾总不能苛求新举措在一瞬间就解决所有问题吧!那样不合理也不公平!
作者: fireduke    时间: 2012-8-28 10:45
利益之争,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为了利益,谁都想插一手。水至清无鱼,中国的老思想,如果全都透明清白了,这个行业就好做了。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8-28 11:43
标题: 回 lalahiyo 的帖子
lalahiyo:
不知总版的现实身份是什么,如果是代理机构的,想法完全可以理解。但大家对招标采购的最大幻灭是什么,原因是什么,建议读一下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的“
《招标投标法》为何落空”,
再来讨论这个制度设计的初衷吧。

全文如下:

《招标投标法》为何落空
王涌

  《招标投标法》起草曾历时五年,多方参与,1999年8月颁布,洋洋七千余言,施行13周年,却形同虚设,根源何在?因为先天不足和后天失调:
  第一,监管制度布局混乱。一部监管法令出台,应明确监管机构。如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四编“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投标的行政审查权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卡特尔局)下设的招标投标审核处;美国1921年《预算与会计法》设立联邦会计总署(GAO),从财政部手中接受审计、会计等职权,包括对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的审查权,独立向议会负责,以控制行政部门过度的财政支出倾向。
.......
老朽以为,这位王教授并未找到《招标投标法》为何落空的真正原因。
一般说来,由于教授们不在招标第一线,是不太容易找到真正原因的。
老朽以为,《招标投标法》落空的原因是,各部委、各省市各自为政,漫天飞舞的规章严重违背《招标投标法》,使得《招标投标法》落空。
作者: lalahiyo    时间: 2012-8-28 12:04
回八楼:
王教的第一条原因就和你说得一模一样,不知是我的理解不行,还是您太过于在“第一线”了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8-28 12:20
标题: 回 lalahiyo 的帖子
lalahiyo:
回八楼:
王教的第一条原因就和你说得一模一样,不知是我的理解不行,还是您太过于在“第一线”了
我讲的和王教授讲的第一点没有相同之处。
王教授第一点讲的是监管模式和中国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我没有对此(监管模式)发表评论。
我说的是,部委和省市颁布的规章违背《招标投标法》,从而导致《招标投标法》落空。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28 14:15
毅青老师说的是实话,也是实际,现在各个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但抢了“招标代理”的饭碗,而且把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能也抢了,但是他们业务不行,管理不够规范。只是利用公权力来强行抢占招标代理的一些工作。
作者: 呆呆熊    时间: 2012-8-28 14:43
标题: 回 bz黄河 的帖子
bz黄河:毅青老师说的是实话,也是实际,现在各个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但抢了“招标代理”的饭碗,而且把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能也抢了,但是他们业务不行,管理不够规范。只是利用公权力来强行抢占招标代理的一些工作。 (2012-08-28 14:15)
黄河兄这可是一棍子打死一大片了!据我了解,很多地方,建设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都是以原先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模板,将水利,交通等建设项目纳入有形市场,并涵盖了产权、政府采购等。建设部最早设立的工程交易中心,也只是平台,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招标监管各司其职,不存在着兄台说的“不但抢了“招标代理”的饭碗,而且把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能也抢了”的现象!
作者: sdwf    时间: 2012-8-28 16:01
现在太乱了,一部法律被各部门断章取义,利之取之,不利则弃之。不管是谁拿来用,我们都奉之为“英明”。
作者: tl6166    时间: 2012-8-28 16:16
楼主解释清楚到位,交易中心就是“提供场所服务,信息发布服务”,简单的事情复杂了。
作者: lalahiyo    时间: 2012-8-28 16:32
再回10楼
        您说得这个是现象,王教是指出了这个乱象产生的原因而已。
        您想,如果招标采购的监管是一家,从中央到地方都是一个行业,这种乱象不能说没有,但肯定没有现在这样疯狂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8-28 17:01
个人不太赞同把“交易中心”理解为“一栋楼”的观点。
  个人认为:把交易中心理解为“一栋楼”或者“一个舞台”的观点,有点把交易中心简单地“物化”了。
  个人愚见如下:
  首先,交易中心是一个集中交易场所。各地建立的名称不一的交易中心,不同程度上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纳入统一的交易平台操作,实行集中交易、集中监管。从这一功能上看,交易中心确实是一个集中交易场所。
  其次,交易中心不仅仅是一个物理概念上的交易场所。交易中心作为一个集中交易场所,是为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的。交易场所不仅仅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还为其提供信息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便利。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说,不能把交易中心简单地物化为“一栋楼”。
  其三,交易中心是一个有形交易市场。交易中心要立足服务这一定位,规范运行。交易中心不能代行行政监督职责,也不能扮演招标代理机构的角色。个人认为交易中心对交易双方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规范管理方面的功能,这一管理不是行政管理,只是要求交易双方必须遵守集中交易场所依法制定的交易管理规范,功能就如同证券交易市场对入场交易双方的管理相类似。
  其四,交易中心和监督部门的关系,类似于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的关系,互不隶属。条例规定,交易中心应当独立于行政监督部门。体现的是政事分开、政企分开、职能分离的主旨。如果交易中心仅仅是一栋楼,那隶属于谁都无所谓,法律没有必要对其隶属关系作出专门的规定。
 
  个人观点,如有不妥,请批评!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8-28 17:14
  补充一点:根据条例第五条释义中的表述,条例所称的交易场所实际上是指“各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以下内容引自《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释义原文:
  〖在名称上,使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而非“有形建筑市场”。主要考虑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综合性交易场所已经成为有形市场发展的新趋势,一些地方已经或正在推进综合性交易场所建设,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纳入统一的交易平台操作,实行集中交易、集中监管。〗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2-8-28 20:09
 第二,《招标投标法》没有确立“透明化”原则为主要监管手段。虽然该法规定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但全法没有贯彻“公开透明”原则,个别条文甚至贯彻保密原则,如第44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不明白为什么保密也成了问题?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28 20:23
精华帖
    占个位置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28 22:16
我的理解:交易中心他们是事业编制,财政发工资,属于市政府管理的部门,应该属于政府序列的单位。按照行政监察法,应该是监察局的监察对象。他独立于行政监督部门,我的理解是不受建设局、商业局、水利局等部门监督,我们这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己有时也具体进行政府采购,应该受财政部门监督的。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28 22:20
标题: 回 呆呆熊 的帖子
呆呆熊:黄河兄这可是一棍子打死一大片了!据我了解,很多地方,建设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都是以原先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模板,将水利,交通等建设项目纳入有形市场,并涵盖了产权、政府采购等。建设部最早设立的工程交易中心,也只是平台,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招标监管各司其职,不 .. (2012-08-28 14:43)
看来各处不太一样,我们这里是我说的那样。我是一叶知秋了,呵呵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28 22:25
实际上出发点是好的,具体干时,就走样了,经总是让和尚念歪的。呵呵
作者: 呆呆熊    时间: 2012-8-28 23:19
黄河兄还是很谦虚,值得学习下!复制下另外一个贴子个人的观点:

其实回头想想交易中心可能会有那么大的权力吗?也许个别地方会有,招投标法实施了12年,在房建和市政上发言权上,谁敢说大的过住建部,在水利和交通上,水利部和交通部是老大,医疗卫生,当仁不让是卫生局和药监局,政府采购更不用说了。现在除非是纪委,谁能说让这么老大们低头就低头。
别妖魔化交易中心,至少在中国目前各部门割据招投标市场的监督下,哪可能会出现一个凌驾于业务主管单位和监督部门之上的部门,莫非他是国务院?可国务院说到招标现在会有人听吗?说说笑话了!
作者: 阿松桑    时间: 2012-8-29 09:36
标题: 回 呆呆熊 的帖子
呆呆熊:黄河兄还是很谦虚,值得学习下!复制下另外一个贴子个人的观点:

其实回头想想交易中心可能会有那么大的权力吗?也许个别地方会有,招投标法实施了12年,在房建和市政上发言权上,谁敢说大的过住建部,在水利和交通上,水利部和交通部是老大,医疗卫生,当仁不让是卫生局和药监局 .. (2012-08-28 23:19)
央:国务院管辖财政部、建设部各部位;省里省政府管辖财政厅、建设厅等各厅;市里市政府管辖建设局、财政局等各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属于市政府办公室,管辖财政局的采购办和建设局的招标办于情于理都是很应该的
作者: jsjxq001    时间: 2012-8-29 10:26
应该是利益使然。。。。。。。。。。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2-8-29 13:55
我是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以下是我的工作内容

1按国家要求复核资质,安范本复核招标文件2安排场地3抽取专家4开标过程的见证,对计算结果的复核。5中标通知书的见证5处理过程中的矛盾6以代理为主  尊重业主的合理要求以见证为主的工作。

我想谈的一点:交易中心类似集贸市场,业主供货代理设摊,投标人是买家,交易中心是市场管理人员,要求各方按照国家的法律进行,招管办可以没有 和交易中心 的工作有重复,行业主管部门是业务监管。

我们这儿的交易中心还很不成熟,还有很多越权的行为,我能制止,我也是第一批招标师  知道法律的重要性,但有时领导交办的不得不为,

建议国家出台交易中心的主任是要先培训在上岗,(就像投标单位的A证一样)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29 14:00
标题: 回 小城童话 的帖子
小城童话:我是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以下是我的工作内容1按国家要求复核资质,安范本复核招标文件2安排场地3抽取专家4开标过程的见证,对计算结果的复核。5中标通知书的见证5处理过程中的矛盾6以代理为主  尊重业主的合理要求以见证为主的工作。我想谈的一点:交易中心类似集贸市 .. (2012-08-29 13:55)
每个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定位不是很一样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2-8-29 14:05
补充我能制止的制止  不能制止的 没办法
作者: 阿松桑    时间: 2012-8-29 17:07
标题: 回 bz黄河 的帖子
bz黄河:每个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定位不是很一样
(2012-08-29 14:00)
目前属于探索尝试探索阶段,很正常。应该给予一定的时间,选取最佳模式。但是应该看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推广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的。
建立是必然的,完善是必须的。
作者: 歌者乐山    时间: 2012-8-29 19:04
1、同意楼主对交易中心的定义。

        2、中政的那位教授对招标投标法的症结,没抓准。招标投标法乱象丛生,有体制原因(监管分散)、有立法原因(下位法走样)、有人员原因(素质参差不齐),但更重要的是,招标投标是外来事物,我们传统社会不存在这种交易方式。招标投标,英文bid或者bidding,讲求的是市场经济下的公平竞争,讲求的是契约精神,是对游戏规则的尊重和遵守,然后才会有游戏的展开。

        3、至于那位教授对评标过程保密的抨击,在我看来,更是匪夷所思。英国的普通法精神没听说过,那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总该听说过吧?评标委员会在制度设计和价值取向上,类似于陪审团制度。那位教授的话,要么被曲解,要么就显得太“业余”了。
作者: 临耳    时间: 2012-8-29 19:08
深有同感。期待本应是楼而不是楼的奇怪现状早些改变。[s:125]
作者: yinzi    时间: 2012-8-30 12:13
      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不同认识进行探讨很有必要,也很及时。6月份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推进会在南昌召开后,各省市在结合当地招标投标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础上上报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方案。其中“一委一局(办)一中心”是中央肯定和认可的管理体制框架。但是具体执行时,由于前期各地在探索招标投标管理体制改革中,对中心的定位、中心与局(办)的关系,实践中有不同的运行模式。所以,在总结招标投标管理体制改革成功经验基础上,探讨在即将展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中,如何定位中心的问题很有现实意义。
     在有的地方确实将原有的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作为一栋楼来认识的,而且运行得也不错。但是仔细分析,中心如果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运作与监管肯定不分,这也是违背最初开始管理体制改革想解决“管办不分”初衷的。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8-31 00:40
他要是“楼”就是个地,方便交易的地方。就没有了监管、运作不分之嫌。最多不放心物业,可以组织个协调办公室,也别事业编,就是懂法的公务人员,主要负责联络、协调、通知、接受投诉转达即可。监督人完全可以回自个家,做本职工作,有需要监督时,协调办公室通知到场即可。各行政管理机构都不在此办公,不插手市场主体正常的经济活动,挺好。
作者: sw60606    时间: 2012-8-31 07:47
这个事就领导一拍脑袋想出来的,下面执行起来花样百出。
作者: kfbc    时间: 2012-8-31 08:39
个人不太赞同把“交易中心”理解为“一栋楼”的观点。
  个人认为:把交易中心理解为“一栋楼”或者“一个舞台”的观点,有点把交易中心简单地“物化”了。
  个人愚见如下:
  首先,交易中心是一个集中交易场所。各地建立的名称不一的交易中心,不同程度上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纳入统一的交易平台操作,实行集中交易、集中监管。从这一功能上看,交易中心确实是一个集中交易场所。
  其次,交易中心不仅仅是一个物理概念上的交易场所。交易中心作为一个集中交易场所,是为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的。交易场所不仅仅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还为其提供信息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便利。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说,不能把交易中心简单地物化为“一栋楼”。
  其三,交易中心是一个有形交易市场。交易中心要立足服务这一定位,规范运行。交易中心不能代行行政监督职责,也不能扮演招标代理机构的角色。个人认为交易中心对交易双方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规范管理方面的功能,这一管理不是行政管理,只是要求交易双方必须遵守集中交易场所依法制定的交易管理规范,功能就如同证券交易市场对入场交易双方的管理相类似。
  其四,交易中心和监督部门的关系,类似于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的关系,互不隶属。条例规定,交易中心应当独立于行政监督部门。体现的是政事分开、政企分开、职能分离的主旨。如果交易中心仅仅是一栋楼,那隶属于谁都无所谓,法律没有必要对其隶属关系作出专门的规定。
 
  个人观点,如有不妥,请批评!
赞同这个观点,吧交易中心单纯的定性为一栋楼不太合理。
作者: nt_yyc    时间: 2012-8-31 09:56
说白了,有钱肯定要赚的,现在根本就没有达到那种理想的状态,有些地区竟然的招标办竟然还要收取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费,然后招标代理卖招标文件的费用还要交一半给他们,明显的不合理收费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8-31 10:26
    我觉得讨论“交易中心的功能和定位"这个问题的时候,应该把制度设计的初衷和制度执行时产生的偏差区分开来。

    不能把制度执行时出现的偏差,归结到制度设计的问题上,进而去怀疑甚至去否定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在制度设计上,交易中心是作为一个机构来设置的,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交易中心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有隶属关系。

    当然,各地在执行这项制度的时候,一些地方确实出现了这样那样的偏差,有些做法也不符合立法的本意,但这不是制度设计的问题,而是制度执行的问题。

    不能因为制度执行时出现了这样那样的偏差,就把制度设计的初衷给颠覆了,而把交易中心物化为一个物理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概念。我想这样的理解应该是值得商榷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31 11:10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我觉得讨论“交易中心的功能和定位"这个问题的时候,应该把制度设计的初衷和制度执行时产生的偏差区分开来。
    不能把制度执行时出现的偏差,归结到制度设计的问题上,进而去怀疑甚至去否定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在制度设计上,交易中心是作为一个机构来设置的,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交易中心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有隶属关系。
    当然,各地在执行这项制度的时候,一些地方确实出现了这样那样的偏差,有些做法也不符合立法的本意,但这不是制度设计的问题,而是制度执行的问题。
    不能因为制度执行时出现了这样那样的偏差,就把制度设计的初衷给颠覆了,而把交易中心物化为一个物理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概念。我想这样的理解应该是值得商榷的。
.......
  认同[s:125]
   很多制度,好的规定,都是在执行的时候出现了偏差!!!这偏差让大家看到了表面的不合理,开始质疑规定、法条,把制度也给颠覆了。
   好比我们常讨论的“招标人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实际工作中,有些招标代理机构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代理权,有些招标人收受他人好处,把手中的代理权乱委托出去,偏差出现了,大家就开始说这法条有问题,应该由监督部门随机抽取。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9-1 10:58
俺已经遇到招标文件发售费用交易中心收取,没有代理什么事,虽然是代理机构打印胶装的,白干,因为人家那里必须用人家的范本,就不管成本是谁来拿的了。
俺觉的其实定位不准是很严重滴。
作者: xy19750812    时间: 2012-9-1 11:48
我理解《招标投标法》中有时候的保密原则是为了更好地公开、公平、公正!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2-9-3 10:28
咱这即将组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我个人来说合并以后是什么样的一个工作状况-------没底!

说老实话,现在我还真有点后悔刚调入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以后的疯狂学习业务,常常为做一个完善(自己认为的)的招标文件连续几个晚上加班到零晨,每个招标文件出手前均有十遍以上的查看修改,也后悔考招标师,因为整个备考过程(两个半月)让我更为系统的学习了一遍法律法规。

别人政府采购法都看不全一样采购工作,而我业务越精、法律法规了解越多,却更不会工作或者说开展不了工作了,因为人家只要遵照一个守则办事就可以了,就是领导说啥就是啥,领导让咋办就咋办,法啊规啊均浮云。但这个守则却是我执行不了或者说根本不愿执行的。

对于我,不管什么形式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只要能让我依法行事、按章办事就行。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9-3 11:11
多么希望做监督的和管理的都去考招标师,都是懂法遵规的人啊。。。。
作者: yinzi    时间: 2012-9-3 11:15
通过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理解的讨论,我认为有几点值得肯定:

一是应该对“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应当统一认识。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来源于中央提出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这项工作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等重大决策部署之一。也是为了解决交易活动体制不顺、管办不分、监管不力、效率不高等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二是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实施条例》第五条中“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概念进行区别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国务院召开的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讲话强调指出的是:“加快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招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将招标投标市场和公共资源市场并列。而目前有些地方在推进招标投标管理体制改革中将两者合二为一,以公共资源市场取代招标投标市场。从经济学理论上,两个市场建设所遵循的原则、目的是区别的。招标投标市场是在招标投标双方j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地博弈的基础上追求效益最大化;而公共资源配置则要考虑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均衡,不能单纯运用经济杠杆的作用。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2-9-3 11:36
同意毅表老师的意见,因为现在各地交易中心如雨后春笋般出来,大多采用事业编制,给“领导者”八大姑,亲二奶提供编制问题,又是一次腐败产生的温床。真正懂业务、能力强者又有几个进入中心?[s:56]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2-9-3 17:16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多么希望做监督的和管理的都去考招标师,都是懂法遵规的人啊。。。。 (2012-09-03 11:11)
是的,如果做监督和管理的领导都能去考了招标师才能上任的话,至少有一部分领导会出于对已知法律法规的敬畏而改变工作作风和做法。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2-9-3 17:47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多么希望做监督的和管理的都去考招标师,都是懂法遵规的人啊。。。。 (2012-09-03 11:11)
那就从法规入手吧,强烈要求什么一委一办一中心的一把手、二把手都必须先通过招标师考试(至少是法律法规和实务2门),再公开竞争上岗。这样的话,大家就好办事了。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9-3 18:08
同意,应该的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9-3 21:47
现在的现象是介个市场已经变味了,变成一个分蛋糕的地方了,难道介个社会成本就不用计入财政拨款吗?
作者: 阿松桑    时间: 2012-9-3 22:13
任何一部法律都不会永远的一成不变的,任何一步法律的诞生都是经过试点检验的.探索和尝试以前在发生\\现在在发生\\以后也会发生.跟不上时代和发展的步伐只有被淘汰!
作者: heiang2000    时间: 2012-9-5 10:24
我想知道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目的是什么?
如果只是一栋“楼”的话,何必搞什么管办分离,何必要成立这个机构,中国满大街都是楼,随便定一个弄就是了。
作者: xhs1124    时间: 2012-9-5 11:22
标题: 回--镇采
回--镇采 :
        领导不要有业务水平的,要的是听话的,因为领导的额外"收入"才有保障,有不听话的即遵守法律法规的,尽管业务非常强,还是被找借口撤掉或者掉离,懂吗?     好好修炼,兄弟,虽然我懂道理,但也不会拍马屁,所以你说的也只有说明你政治敏感性差,在中国,一定要听领导的,他们的话就是法律,不过倒霉时,可能你就是替罪羊,谁让你去办呢?一般没有风险,因为有时生死大权就是这些领导.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9-6 09:51
在我写的《探讨 公共资源中心如何定位 ?——对滨州公共资源中心主任的访谈》一文跟帖中,提到了本人对楼主意见的看法,主要是: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
第五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按说,我们应该坚决执行;但是,现实的情况是,不少,也许是大多数的公共资源中心,是集政策制定,实施与监督检查为一体的机构;它利用当地市政府机关的权力,把政府采购中心划归麾下,又以统一集中的口号,把其他招标代理机构排斥在外。这样,不但解决不了“九龙治水”的问题,恐怕要出现新的问题:“天有十日”(后羿的传说)。……

这个问题,应该通过自查自纠,和有关部门督促,监督来尽快解决。

按说,公共资源中心和各种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都是属于“有形市场”,正如王毅青大姐通俗形容的是“一栋楼”。我基本同意这个意见。但是,略有两点补充:

1) 这栋楼,不是简单的框架式混凝土建筑物或者钢结构建筑,而是有科学的且收费合理的物业管理的大厦;

2 这栋楼,不是普通的楼宇,而是,应该是5A (7A)“智能大厦”。可以满足人们对于现代化的要求,包括具有网络功能。……


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随着科学技术(特别是电子技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有形的市场”,可以开展“虚拟的,网络的”服务,为社会公共事业所需提供服务。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9-6 10:56
支持高老的补充。俺觉得条例的这一条其实已经很清楚了,并且也很简单。咋就越弄越复杂了呢?干脆连招标代理机构都可以免除了,还真的是新事物啊??!!
作者: 其他用户名    时间: 2012-9-6 11:34
标题: 回 lalahiyo 的帖子
lalahiyo:不知总版的现实身份是什么,如果是代理机构的,想法完全可以理解。但大家对招标采购的最大幻灭是什么,原因是什么,建议读一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的“《招标投标法》为何落空”,再来讨论这个制度设计的初衷吧。
全文如下:
《招标投标法》为何落空王涌
  《招标投标法》起草曾历 .. (2012-08-28 08:07)
你们都没看懂,这盘大棋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存托纪委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而...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9 17:25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老朽以为,这位王教授并未找到《招标投标法》为何落空的真正原因。
一般说来,由于教授们不在招标第一线,是不太容易找到真正原因的。
老朽以为,《招标投标法》落空的原因是,各部委、各省市各自为政,漫天飞舞的规章严重违背《招标投标法》,使得《招标投标法》落空。

.......
    看了这个帖子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8593和此案主诉方代理律师的代理词,我对laochan总版主上面这段话深有感触,认同laochan总版主的观点,特花了点时间,把这段话找出来。“各部委(行业)、各省市各自为政,漫天舞的规章”(包括我们的商务部13号令)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9 22:32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看了这个帖子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8593和此案主诉方代理律师的代理词,我对laochan总版主上面这段话深有感触,认同laochan总版主的观点,特花了点时间,把这段话找出来。“各部委(行业)、各省市各自为政,漫天乱舞的规章”(包括我们的 .. (2012-10-09 17:25)
  晕,“主诉方律师”改成“原告代理律师”。抱歉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2-10-12 16:11
而我业务越精、法律法规了解越多,却更不会工作或者说开展不了工作了,因为人家只要遵照一个守则办事就可以了,就是领导说啥就是啥,领导让咋办就咋办,法啊规啊均浮云。但这个守则却是我执行不了或者说根本不愿执行的。
ai 老兄说出我的心思   现在是领导说这么办就这么办,弄得我们很郁闷,万一有问题,我们是炮灰,没问题,投标单位和其他人,认为,我们业务不行,乱来。强力建议,有关招投标管理和监督的要上岗考试
作者: 无奈    时间: 2013-5-23 10:18
领导就是法,不听领导你下岗,怎么办?
作者: 寒水风萧    时间: 2013-5-23 14:21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老朽以为,这位王教授并未找到《招标投标法》为何落空的真正原因。
一般说来,由于教授们不在招标第一线,是不太容易找到真正原因的。
老朽以为,《招标投标法》落空的原因是,各部委、各省市各自为政,漫天飞舞的规章严重违背《招标投标法》,使得《招标投标法》落空。

..... .. (2012-08-28 11:43)
其实王教授的文章中已经把这个问题点出来了,只是教授书写的方式有点类似于论文!
作者: zc_ztb    时间: 2013-5-25 11:38
关键是这楼不仅包括现实中的场所,还包括虚拟的电子场所啊,也就是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如果仅是一座楼,谁来管理和维护这个网站呢,如果由一个事业单位来管理,在发布招标采购信息公告的时候,又该听谁的呢?这才是本质问题,有人说,招标文件由监管部门同意后就可以发了啊,但是,交易中心又不是什么建设局、财政局、水利局的下级单位,为什么要听他们的呢?于是,交易中心内部还会有一套发布信息的工作流程。所以,必须从头至尾每个环节都要缕顺了,才能给公共资料交易中心定位。
作者: 9057601    时间: 2013-5-26 09:20
我们这交易中心貌似有夺权的嫌疑。。。
作者: 风铃    时间: 2013-5-26 09:50
标题: 回 9057601 的帖子
9057601:我们这交易中心貌似有夺权的嫌疑。。。 (2013-05-26 09:20)
同楼上意见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3-5-26 16:27
对于交易中心如果是一个办事场所,方便办事应该是积极的,但如果政府要求招投标这样的市场行为必须到这个场所进行交易,甚至开标、评标这样微观的事情政府都有这样那样的规定,那么政府还有什么不要管呢?还有什么不能管呢?一切都由政府做了,老百姓就等着迈入现代化国家吧。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5-28 15:32
老朽一直认为,本来并不需要这栋楼。实际上,这栋楼成了某些部门的敛财楼,拔毛楼,吸血楼。
作者: zw22    时间: 2013-6-21 12:01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俺已经遇到招标文件发售费用交易中心收取,没有代理什么事,虽然是代理机构打印胶装的,白干,因为人家那里必须用人家的范本,就不管成本是谁来拿的了。
俺觉的其实定位不准是很严重滴。 (2012-09-01 10:58)
我们这里的交易中心还代发评标费
作者: wlcun8866    时间: 2013-6-21 16:01
俺还真不赞成这个楼的模式,因为这样就不是公共资源交易了,还是各自交易。应该是样的楼,同时进场交易都应该遵守相同的交易规则,而这规则是由交易中心和相关监督部门共同完成的
作者: wlcun8866    时间: 2013-6-21 16:07
王教授还真是不是第一线,没能真正把脉公共资源交易的实质模式。
作者: wlcun8866    时间: 2013-6-21 16:26
交易必须有交易规则,否则,还是各自为政,不是公共资源交易了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6-22 08:05
看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问题还挺大的。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6-23 10:05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平台),雷同于农贸交易市场,使本来科学、有效的招投标等采购方式简单化、形式化、庸俗化、低级化。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平台)劳民伤财,怨声载道,已成为某些人和部门的夺权中心、敛财中心、拔毛中心。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平台)的唯一功劳是,导致更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
作者: supertw    时间: 2013-6-24 10:04
招投标法实施以来,暴露出很多问题,要治理招投标领域的乱象,必须要有新举措,必须有新办法。中纪委监察部推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在这种形势下应运而生的,个人对其寄以厚望。
作者: supertw    时间: 2013-6-24 10:07
老王太书生气了
现阶段招标人的权力不是太小,而是过大,根据招投标法搞,招标人的权力还会扩大,拘泥于招投标法的框框,不看清实情,招投标没有任何意义了,招投标法的问题必须修正。
再说一点,您了解招投标法的精神实质吗?开口法闭口法能解决实际问题吗?
作者: caitan88    时间: 2013-6-30 13:27
我也是这样认为的,交易中心实际就是提供一个场地而已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8-30 09:44
标题: 本帖总结

至2013年6月30日,共有73人参与了对本帖的讨论。
汇集跟帖得出其主要争议在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能定位,一种观点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政府提供的用于服务于市场主体交易的场所,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条件的支持,不具指导、监督功能,即:是栋“楼”;第二种观点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交易双方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规范管理功能,如同证券交易市场对入场交易双方的管理相类似;第三种观点是: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实施条例》第五条中“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概念进行区别,将其作为两部分来认识;第四种观点是:中心建设应是事业编制,财政发工资,独立于行政监督部门的政府序列单位。
总结: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中指出“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整合和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为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 其实《意见》中的四个“为”就是它的职能定位。《招标投标法条例释义》中还对《招标投标法条例》第五条做出解释,即:“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和信息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便利,并指出不能代行行政监督职责,不能扮演招标代理机构的角色,实现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收费与公共服务的定位应一致”。可是为什么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实施中却出现了很多的越俎代庖、违规建设、乱收费,甚至于出台自己的地方规定将各种权利最大化的事情呢?这里其实还是网友们分析的“利益”使然。本不用讨论的事情,却引起一次次的纠结和质疑,本应服务于人的机构,却有了凌驾于人的权利,本应具有提供交易信息的功能,却有了控制或监督各主体的职能。当然,也有个别情况是因为参与主体自己对其定义的糊涂认识,例如,觉得交易中心有权利收保证金、标书费,有权利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利审查投标人并收他的进场费,有权利对招标投标过程指手画脚等。甚至于如网友调侃的:本来并不需要这栋楼,却成了某些部门的敛财楼……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经成为有型市场发展的新趋势,各地都在进行如何建设的探索。说到底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是建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关键.各地政府应努力为参与市场的主体提供适合交易的场所并提供相应便民服务的平台,而不是建一个凌驾于市场参与主体之上显示权利和获得利益的指挥台。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8-30 10:23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

至2013年6月30日,共有73人参与了对本帖的讨论。
汇集跟帖得出其主要争议在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能定位,一种观点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政府提供的用于服务于市场主体交易的场所,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条件的支持,不具指导、监督功能,即:是栋“楼”;第二种观点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交易双方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规范管理功能,如同证券交易市场对入场交易双方的管理相类似;第三种观点是: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实施条例》第五条中“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概念进行区别,将其作为两部分来认识;第四种观点是:中心建设应是事业编制,财政发工资,独立于行政监督部门的政府序列单位。
总结: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中指出“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整合和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为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 其实《意见》中的四个“为”就是它的职能定位。《招标投标法条例释义》中还对《招标投标法条例》第五条做出解释,即:“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和信息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便利,并指出不能代行行政监督职责,不能扮演招标代理机构的角色,实现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收费与公共服务的定位应一致”。可是为什么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实施中却出现了很多的越俎代庖、违规建设、乱收费,甚至于出台自己的地方规定将各种权利最大化的事情呢?这里其实还是网友们分析的“利益”使然。本不用讨论的事情,却引起一次次的纠结和质疑,本应服务于人的机构,却有了凌驾于人的权利,本应具有提供交易信息的功能,却有了控制或监督各主体的职能。当然,也有个别情况是因为参与主体自己对其定义的糊涂认识,例如,觉得交易中心有权利收保证金、标书费,有权利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利审查投标人并收他的进场费,有权利对招标投标过程指手画脚等。甚至于如网友调侃的:本来并不需要这栋楼,却成了某些部门的敛财楼……
.......
老朽以为,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讨论还远远没有到“总结”的时候!
也可以说,没有“总结”的时候。


作者: zbdzbd    时间: 2013-8-30 10:38
[s:125]
作者: 河明然    时间: 2014-3-17 16:04
在王教授认为,没有适当的信息披露,使得招标的透明性流于形式,而助长了暗箱操作的空间。
作者: 师父    时间: 2014-3-19 08:21
标题: 回 小城童话 的帖子
小城童话:我是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以下是我的工作内容

1按国家要求复核资质,安范本复核招标文件2安排场地3抽取专家4开标过程的见证,对计算结果的复核。5中标通知书的见证5处理过程中的矛盾6以代理为主  尊重业主的合理要求以见证为主的工作。

我想谈的一点:交易中心类似 .. (2012-08-29 13:55) 
你的职责 ,是那一部法律赋予的啊。你找出来看一看。     招管办可以没有?那招投标法你给改了?
作者: 钟爱一生    时间: 2014-3-21 15:06
就看ZF愿不愿意让这栋楼发挥作用,怎样去建设这栋楼,没有明确的职责定位,那不就是一栋楼。但是要发挥好了,在这栋楼内可以完成所有的招投标事项,连接ZF和市场。
作者: hkqfgj    时间: 2014-5-6 16:41
回8楼,也不全是,而是行政部门不作为。有的水利项目、交通项目邀请水利、交通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管,人家直接就不去。 部门间斗争激烈,有的地方发改管,有的地方住建管,有的地方财政管。要看哪个部门强势
作者: supertw    时间: 2014-8-12 09:57
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带来重大发展机遇。实行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改革,推进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是抢抓发展机遇,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打牌传统体制对各类公共资源的垄断,清除各种条条框框形成的市场壁垒,建立统一开发、公平竞争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的需要
作者: supertw    时间: 2014-8-12 09:58
在国家层面,改革已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作者: mahongbo001    时间: 2014-8-12 11:10
中国固有的国情和特有的特色决定了中国式的招标,越来越感觉是慢慢发展成了不归路。。与国外的招标相比,中国的招标。。哎。。。       各部委出台的规章制度,没有成为一个正方向,只为增加相互间博弈的筹码。而从中,我们得到的只是一道道说不清道不明的坎!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8-12 17:43
各地开着奇葩花。。。。。。。。。。。。。。
作者: ahggzy    时间: 2015-12-24 14:49
标题: 回 sdwf 的帖子
对头,要想了解清楚,就要分别当过评委、代理机构人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员、交易监督局人员、审计局人员、财政局人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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