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第一名不中标,如确定第二名中标还需公示吗?
[打印本页]
作者:
xhx
时间:
2012-8-28 08:05
标题:
第一名不中标,如确定第二名中标还需公示吗?
第一名不中标,如确定第二名中标还需公示吗?
有以下几种情形:
(1) 第一名是自愿放弃中标,有书面说明
(2)业主考察第一名有造假行为,所以不要第一名了;
(3)业主和监督部门考察第一名的实力太差
如以上情况不要第一名了,如何处理?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8-28 08:29
[s:90] ,按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办理多好,公示中标候选人,而不是只公示中标人。就避免了此类问题。第一名不行来第二名滴。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8-28 08:31
(3)业主和监督部门考察第一名的实力太差
这个理由不成立吧?
作者:
kelthuzad
时间:
2012-8-28 09:06
[s:90]
第三条这个。。。如何知道它实力不行呢,那不行的话评审有有什么用呢~
作者:
fireduke
时间:
2012-8-28 09:22
1、根据实施细则,自愿放弃中标是要被处罚的。然后按排名顺序确定中标人,并公布
2、考察要有事实依据,不能业主说不要就不要,可以组织原评委重新审查候选人,有问题则由评委重新出具报告,没问题的业主不能拒绝
3、还是要有事实依据,如何认定候选人实力不足?候选人能通过资格审查,就说明符合了招标文件的规定,证明了自己的实力能完成这个项目。如果证明是弄虚作假了,那就按规定处罚,选后面的候选人中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处罚在六十八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
作者:
木乃伊的灵魂
时间:
2012-9-6 17:05
第二种的情况我觉得要公示,我们招的一个市政项目,遭到投诉,投诉称第一名业绩造假,然后重新对第一名进行评审,确定第一名确实有造假,顺延第二名中标,我们还进行了公示。
但是各个地方对于这些公示都会有点差异的,所以只供参考。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