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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钓鱼岛中国的 [打印本页]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29 15:23
标题: 钓鱼岛中国的
钓鱼岛中国的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8-29 15:43
想抢招标代理的饭碗吗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8-29 15:44
你是政府,说什么都是对滴
作者: 呆呆熊    时间: 2012-8-29 15:45
个人觉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应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质,实质上,也不应该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只是平台,象原先这种的官办机构,从本意上应不属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范畴。不过现在到处做法都不一样,我们也只能上论坛随便说说!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8-29 15:48
你们是想直接自己组织采购还是再找代理采购呢?
作者: qinl    时间: 2012-8-29 16:01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范畴是否办理一些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正常业务,如果没有的,不需要政府采购代理资质。关键是要看业务范围和具体业务内容,现在这个“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家都还看不清,资质要求又从何说起?
作者: sw60606    时间: 2012-8-29 2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此有规定: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第六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第六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作者: fireduke    时间: 2012-8-30 09:10
官字两张口,这种资源交易中心本来应该是一个平台,服务机构,但是有部门为了自己的利益就赋予了交易中心一些不该有的权利,跳过了监管,所以很难判断的,期待有新法出来规范这种情况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2-8-31 16:09
采购办认定啊,或者财政局。就是行业监管部门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2-8-31 16:36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该是个交易平台,不应从事招标采购代理活动。而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是非营利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不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依法对其加强监管。即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为其不具体相关能力,也不能将它撤销,最多建议政府充实人员。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9-1 08:20
钓鱼岛中国的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9-1 08:23
钓鱼岛中国的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9-1 10:49
标题: 回 bz黄河 的帖子
bz黄河:他们不仅仅是招投标平台的作用,他们是监管、服务、招标代理等等集于一身的机构。 (2012-09-01 08:23)
俺觉得这样是不合理的,都是权利和利益惹的祸。
作者: 边缘音符    时间: 2012-9-3 09:15
我们这边现在也是所有都包办了,代理公司能干的居然只有做招标文件,整理资料,最后啥用的都是自己的,还要再给他们付服务费。
作者: xhs1124    时间: 2012-9-3 09:39
说明政府的力量是无穷的,政府的人员是非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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