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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各位做政府采购的同行有没有认真做到这一条? [打印本页]

作者: fireduke    时间: 2012-8-29 16:41
标题: 各位做政府采购的同行有没有认真做到这一条?
6月份发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里有 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规定,增加了业主代表的规定,特别是书面材料让业主代表不再随意发表意见。
作者: qinl    时间: 2012-8-29 16:44
不是才刚刚吗?有的正式渠道还没有呢!
作者: zrmx    时间: 2012-8-29 17:12
还要做为存档的一部分?财政局有要求说必须提交了吗?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8-29 22:37
“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既然有这一条,那么就是直接在招标文件中拆出来的,还提供有必要吗?
作者: fireduke    时间: 2012-8-30 08:47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既然有这一条,那么就是直接在招标文件中拆出来的,还提供有必要吗? (2012-08-29 22:37)
如果只是照搬招标文件里的内容就没意义了, 而且招标文件不能把业主的要求完全表达完毕,业主代表可以在这里做补充说明,比如急需本次招的货物、对质量或者服务要求特别严格、或者一些技术方面的补充,只要不是超出本次招标的范围还是可以。
作者: chinabaohan    时间: 2012-8-30 10:19
如果提供的产品更好不就超出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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