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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是否为废标?是否需要重新招标? [打印本页]

作者: zhongqinchen    时间: 2012-8-30 10:35
标题: 是否为废标?是否需要重新招标?
邀请招标项目(共2个标段),共4家参加投标,其中1家未带项目经理证书,废标。
其余3家中参加开标,在1标段中,有2家超过限价,1家在限价内,通过评审,甲方通知在限价内的中标。请问是否有效?
在标段2中,有1家超过限价,2家在限价内,通过评审,甲方通知其中1家中标。请问是否有效?
作者: 边缘音符    时间: 2012-8-30 10:50
第一种情况2家超预算,法定不足3家,废标。
第二种情况看评委会了,一般情况还是会按废标处理,不过如果项目比较特殊,时间紧迫,2家如果存在竞争性,继续评标也不是说不过去。
作者: zhongqinchen    时间: 2012-8-30 11:01
标题: 回 边缘音符 的帖子
边缘音符:第一种情况2家超预算,法定不足3家,废标。
第二种情况看评委会了,一般情况还是会按废标处理,不过如果项目比较特殊,时间紧迫,2家如果存在竞争性,继续评标也不是说不过去。 (2012-08-30 10:50)
第一种情况是废标有法规条文的具体依据没?
作者: 闲着无聊    时间: 2012-8-30 11:37
个人理解:2家超出限价范围,那是在已开标的情况下才知道超出限价的,就是已经进入评标阶段了,应该算是三家参与投标,符合开标不少于三家的规定,我们要注意的是开标不得少于三家,上述情况是已经开标过了。不知道讲的对否,大家讨论一下
作者: wychestnut    时间: 2012-8-30 11:45
1、首先,确定你所说的项目是否为政府采购。

若为政府采购,则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即开标后出现有效投标不足三人的,应当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你所说的两个标段,都无效。

若不是政府采购,则应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即,评标委员会经评标后,出现有效投标不足三人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也可以在剩下的不足三个的有效投标中推荐或者确定中标候选人。你所说的两个标段,都有效。

2、《招标法》和《招标法实施条例》中均无“废标”概念,只有“否决投标”概念。
作者: zhongqinchen    时间: 2012-8-30 15:06
标题: 回 wychestnut 的帖子
wychestnut:1、首先,确定你所说的项目是否为政府采购。

若为政府采购,则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即开标后出现有效投标不足三人的,应当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你 .. (2012-08-30 11:45)
很好,谢谢。这是一市政的蒸汽管道工程项目,我们是第一种情况,该标段难度比较大,我们是在限价内的,甲方已口头通知我们中标了,现等公示了。公司觉得难度大,不想做,所以找找有无相关依据。我也查过了,确实无废标的依据。
弄巧成拙,我们想做的二标段,结果抽球排名我们排第2,而且甲方规定每个施工单位只能做其中的1个标段,唉,运气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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