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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钓鱼岛中国的 [打印本页]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30 16:36
标题: 钓鱼岛中国的
钓鱼岛中国的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30 16:50
期待各位专家解读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30 17:34
钓鱼岛中国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30 17:35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
   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30 17:42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
   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政府采购法暂没有实施条例,相关配套的法规规章不是太完善,面对比较“怪异”的问题,一下子又找不到合适法条去解释的,我们可以想想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以及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作者: 冰河世纪    时间: 2012-8-30 17:42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30 17:43
标题: 回 冰河世纪 的帖子
冰河世纪: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012-08-30 17:42)
       [s:125]
       废标啦!何来“行”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30 18:00
标题: 回 冰河世纪 的帖子
冰河世纪: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012-08-30 17:42)
前提是招标采购,询价不属于招标采购的。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2-8-30 18:05
标题: Re:他们的理解对否?
原则上不管是公开、竞谈还是询价都应该满足三家,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
但实际工作中常碰到实际报价时不足三家,个人以为第一次碰到可以再询一次,第二次仍不足三家的情况是否可以考虑继续询价或转单一什么的,总不能总因为不足三家就不采购吧?
    法上也只是说“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通知其报价”,并不是规定“必须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进行报价”

    我记得我刚到采购中心工作时碰到报价不足三家时都是再次询价,期间我会查询有关能供货的供应商通知其有这么一个项目,欢迎其参加报价,如果再询仍不足就出具前后整体情况说明{包括自己查询、邀请情况和报价情况),让采购人到采购管理处批复自行采购去。

    现在在采购中心工作已近八年,没有疲掉倒越来越愤青。个人以为询价时如果总碰到不足三家的情况,是否是工作人员采购方式使用不当?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符合“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产品,其供应商正常情况下不应该很少。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30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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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30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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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30 18:32
标题: 回 bz黄河 的帖子
bz黄河:我认为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和本意。应当明确禁止,2家可以,1家为什么不可以?如果允许2家可以,就有可能2家询价成为常态,不要低估有些人的小聪明、小算盘。更难掌握和操作。还是死杠杠,低于3家报价,一律重新询价。 (2012-08-30 18:09)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
   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紧扣这条谈就是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30 18:37
标题: 回 bz黄河 的帖子
bz黄河:
我认为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和本意。应当明确禁止,2家可以,1家为什么不可以?如果允许2家可以,就有可能2家询价成为常态,不要低估有些人的小聪明、小算盘。更难掌握和操作。还是死杠杠,低于3家报价,一律重新询价。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真的不完善,可能与自己没有认真钻研也有关系,反正对于政府采购,本人不是太熟悉。
     日常工作中,没有到达公开招标限额的政府采购,采购人不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主动采用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以规避竞争性谈判的“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比较多见。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30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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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30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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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30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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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8-31 07:18
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四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询价是一次报价,所以是否有几家很关键。黄河你又点了别人死穴了。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31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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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31 07:55
钓鱼岛中国的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31 08:01
这让我联想一个哲学老师话:神仙、鬼怪是不存在的,是人们想象出来的,大家仔细想想,无论神仙,还是鬼怪都有人的影子,一般都是双腿走路,一般都会说人的语言,倘若狗会造神,狗造的神仙和鬼,肯定和狗很相似,肯定有狗的影子。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31 08:04
钓鱼岛中国的
作者: jnqiu    时间: 2012-8-31 09:07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库〔2007〕35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外的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四章  询价采购
第三十四条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政府采购项目直接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邀请其报价,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采购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资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且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项目预算金额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第三十六条  询价采购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制定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三)发出询价采购文件并接受供应商报价;
(四)成立询价小组;
(五)评审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应当制定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内容一般包括采购项目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合同条款、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第三十八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作为被询价对象,并向其发出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
从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发出之日至规定的报价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询价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前递交报价文件;
(二)供应商只能一次报出价格,不得更改,并对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所列出的全部技术、商务要求做出承诺;
(三)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发出后如有实质性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第四十条  询价小组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有关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询价小组全体成员应当于报价截止后集中对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如有疑问,可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进行质询,但供应商对质询的答复不得涉及对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变更。
询价小组根据询价文件确定的评定成交标准,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进行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3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四十一条  询价工作完成后5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编制询价采购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询价采购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询价小组人员组成;
(二)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
(三)确定被询价供应商的情况简述;
(四)供应商报价记录和评审情况说明;
(五)评审报告(包括询价结果、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和确定的成交供应商等);
(六)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31 09:14
[strike]    第三十八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作为被询价对象,并向其发出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strike]
    这就是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水平了。
  [strike]   并向其发出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strike],有什么用呢?询价最关键的,最核心的“让其报价”不见了!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2-8-31 09:29
标题: 回 bz黄河 的帖子
bz黄河:实际上尽管他们说省财政厅也同意,但是最后还是重新进行了采购,并且是3家报价 (2012-08-30 18:21)
有没有想过虽然最后是三家报价,但这后来多出来的一家是真正的报价还是拉来凑数的?真正在政府采购做基础工作的,如果有兴趣分析分析正好三家的项目,其中有多少项目只是走流程而已?百分比可能很吓人!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31 09:34
所以经都让和尚念歪了,为啥不向5家询价。呵呵,只有他们自己清楚,只能意会不可言传。
作者: jnqiu    时间: 2012-8-31 09:34
黄河所述案例,不仅对政府采购法,也是对山东有关法规的错误理解,对黄河的做法,赞一个!!!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31 09:35
标题: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有没有想过虽然最后是三家报价,但这后来多出来的一家是真正的报价还是拉来凑数的?真正在政府采购做基础工作的,如果有兴趣分析分析正好三家的项目,其中有多少项目只是走流程而已?百分比可能很吓人! (2012-08-31 09:29)
2家报价,可能性更大,3家还加大他们的违法成本,呵呵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31 09:38
钓鱼岛中国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31 09:40
标题: 回 jnqiu 的帖子
jnqiu:黄河所述案例,不仅对政府采购法,也是对山东有关法规的错误理解,对黄河的做法,赞一个!!! (2012-08-31 09:34)
  山东这份文,这规定,其实就没有制定好,黄河提到对方的这种做法,对方就是利用了这点。请看我在22楼的跟帖!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31 09:41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山东这份文,这规定,其实就没有制定好,黄河提到对方的这种做法,对方就是利用了这点。请看我在22楼的跟帖!
(2012-08-31 09:40)
我发询价函给30家都没有用啊, 最后报价的只有1家。
作者: qinl    时间: 2012-8-31 10:10
标题: 回 冰河世纪 的帖子
冰河世纪: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012-08-30 17:42)
符合实际,谨慎行事!不用复习,也直考招标师!
作者: jb9661    时间: 2012-8-31 10:14
个人赞同8楼的观点,在低于3家报价时,要重新询价,如果再不足三家的,视实际情况考虑单一等其他方式。对以上大家提出的采购法的三十六条的理解如下::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上述“招标采购”应不包括第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的除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即“招标采购”只适用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原因是:条款之间都有联系,看三十四条“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购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和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后,不难理解“招标采购”为什么不是“政府采购”;
实际上,3家还不能避免人为操作呢,更何况2家!
作者: fireduke    时间: 2012-8-31 10:26
处理这个问题还是看地方规定的,的确是有地方规定询价时只有2家报价、甚至只有1家的,可以报请管理部门批准通过,走后续程序。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31 11:17
标题: 回 jb9661 的帖子
jb9661:个人赞同8楼的观点,在低于3家报价时,要重新询价,如果再不足三家的,视实际情况考虑单一等其他方式。对以上大家提出的采购法的三十六条的理解如下::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 .. (2012-08-31 10:14)
改成“政府采购”能解决楼主的问题,但是,单一来源采购就无法解释了。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2-8-31 11:55
(1)政府采购法没有细化,实施条例也没有出台,18号令也没有涉及。所以就看各地规定了。
(2)即使法律、规章、地方规定都没有涉及,那就要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政府采购的原则来实施,实际上,法律条文再完善,也会有一些法律未涉及的。政府采购的原则除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外,还有诚实守信,还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应兼顾效益与效率原则,并严格遵循保密规定(《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3-4页)。
(3)就竞争性谈判、询价而言,应有三家报价,若只有一家报价,那么就等于单一来源采购。
(4)询价的条件: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也就是说找到三家以上的供货商是非常容易的,其实,询价也可以提过网络发布信息(13页、19页)。
(5)若经办人怕承担责任或确实想为单位省钱,那么应多询价几家。
综上所述,询价时候,应确保有3个以上的资格合格的供应商报价。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2-9-1 15:23
标题: 回 bz黄河 的帖子
bz黄河:2家报价,可能性更大,3家还加大他们的违法成本,呵呵 (2012-08-31 09:35)
是加大了成本,但这成本最终都是财政资金出的。

曾听我们这边建筑条口上的招标办某个同仁(现在不再那工作了,压力太大)说,一个招标下来5千万的工程项目,最后能真正用在建材、设备和人工上的费用也就一千来万,不会超过二千万,期间用于投标时请N多家陪标的费用就需要几百万,我不知其真实性怎样,但从不停出现的刚建不久便楼倒桥翻的现象来看,个人觉得还真有可能存在!

我个人最尊敬的一个老公证人员,原先一直公证我们政府采购这一块,后来由于合并办公,所以有时也会到建筑招标那现场公证,有一次他也如你一般愤而离场,拒绝现场公证项目,因为他很容易就发现投标人其中有四十几家其实是一家,这四十几家中竟然有十几个人项目经理是同一人名,一级建造师的证和身份证全假。但就这显眼的项目,没人追究任何事,隔了一周换人正常开了标。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2-9-1 16:06
虽然程序很重要,但做事的人更关健,不串标,两家与十家的竞争性差不多。

即使是单一来源,做事的人很认真的话,一样能节约资金。

我做单一来源,谈判前我一定会做功课,掌握项目的市场行情,了解价格,现在的网络实在是太强大了,只要你愿意找,几乎没有找不到的信息。常常采购人都不想再谈的情况下,我仍能出具我了解到的信息,让其降价。

说偏了,至于询价,项目发出询价信息后,如真能多通知几家供应商报价,也能起到很好的效果。问题是通知的工作真做了吗?

可能现在很多地方信息都是上网公布,像询价这种方式,公布的时间短,很多供应商没看到,或者有的行业的供应商还没习惯上网搜索商机,故真正参加报价的一般都是事先知道项目的少量供应商进行报价。

如何让更多的潜在供应商知道并参与竞争?工作人员应做更多的工作,不能仅依赖于网上公示。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2-9-1 16:12
我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有问题?纪检部门应该管人而不是管事,把人管好了事也自然顺了。是不应该发现违规操作就处理当事人。久而久之看还有人敢违规操作不?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9-1 17:02
标题: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我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有问题?纪检部门应该管人而不是管事,把人管好了事也自然顺了。是不应该发现违规操作就处理当事人。久而久之看还有人敢违规操作不? (2012-09-01 16:12)
钓鱼岛中国的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9-1 17:13
标题: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我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有问题?纪检部门应该管人而不是管事,把人管好了事也自然顺了。是不应该发现违规操作就处理当事人。久而久之看还有人敢违规操作不? (2012-09-01 16:12)
钓鱼岛中国的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9-2 09:58
标题: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是加大了成本,但这成本最终都是财政资金出的。
曾听我们这边建筑条口上的招标办某个同仁(现在不再那工作了,压力太大)说,一个招标下来5千万的工程项目,最后能真正用在建材、设备和人工上的费用也就一千来万,不会超过二千万,期间用于投标时请N多家陪标的费用就需要几百万, .. (2012-09-01 15:23)
金玉良言,赞同。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9-14 11:56
标题: 回 jnqiu 的帖子
jnqiu: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库〔2007〕35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外的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四章  询价采购
第三十四条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政府采购项目直接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邀请其报价,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
认真看看版主提供的这份文,不单单第三十八条有问题。

第三十八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作为被询价对象,并向其发出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
      并向其发出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有什么用呢?询价,最关键的,最核心的“让其报价”不见了!

  第三十六条,询价采购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这条也是严重错误!
作者: 边缘音符    时间: 2012-9-17 10:23
法理高于情理,一切都应该以白纸黑字为主。当然项目不足3家有很多原因,有时候是信息发布时间短,投标人看不到;有时候是金额小,采购人限价又低,利润空间小,投标人不想费事;还有就是条件苛刻,限制性太强,所以与其出现只有2家的情况,不如在发布信息时就把工作做细致,想清楚,避免一次次的流标。
作者: 江南虹霓    时间: 2012-9-17 11:47
必须有3家报价。
作者: lwl222888    时间: 2012-9-20 08:17
类似问题一般隐藏有不可告人的猫腻,但楼主还只能通过常规的方式就事论事去处理。
建议注意“询价”的前提,是指规格、技术通用、价格变化不大、货源充足,因此,可以理解为合格供应商众多。
因此,在报价不足三家时,可以认为原“询价”过程存在不恰当的地方,可以要求重新进行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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