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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回避”的操作 [打印本页]

作者: 张德力    时间: 2012-8-30 16:55
标题: 关于“回避”的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第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因为没有具体的说明,所以想问问有没有人遇到过供应商申请的?这条要怎么操作?跟谁申请?只是说怀疑就可以么?申请了就能让相关人员回避么?

在现实中,评标时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往往会影响评标专家的评判尺度,而采购人一方的意见有时却并不统一,一个单位派系争斗也很常见,每一派系都有和自己关系好的供应商,都想让自己的人来做项目,而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只有一人,也就是说只有一个派系的代表能参与评标从而影响评标结果。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8-30 23:22
利害关系不好界定,招标人有意向和自己人之间意向不统一的也有,代理机构最好不掺和、不介入、听不见、看不着,一切按程序走,该谁负责谁负责。反正不是代理的定标。不干违法的事是保护自己的最好手段。
作者: qinl    时间: 2012-8-31 08:44
在执行这一条款的时候,正确理解必须这样: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作者: fireduke    时间: 2012-8-31 09:50
申请人员回避是要有理有据的,供应商要做到这点必须事先就准备好证明材料,不是那么容易弄的,所以出这种情况的很很稀少。
至于采购人自己内部的利益争斗,不是我们代理机构应该管的,只要走好整个程序就好了,保护好自己,看金鱼游水啦。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8-31 11:35
供应商申请还真没遇到过。一般这样,比如评标委员会签署声明,承诺不存在要回避的情况。
作者: sw60606    时间: 2012-8-31 14:41
不干违法的事是保护自己的最好手段... [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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