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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实施条例第二条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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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海龟子
时间:
2012-9-3 17:03
标题:
关于实施条例第二条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的问题
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需的设备、材料等。条例释义第五页(二)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活动,也应该适用《招标投标法》。那么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具体指那些?电梯,中央空调,装修材料、智能化设备等是否也属于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2-9-3 17:53
个人意见,关键在于你的“建筑工程”与“电梯,中央空调,装修材料、智能化设备等”是否不可分割,综合考虑这个建筑工程的设计、用途以及功能等吧。在不明确这个的前提下,除常规的装修材料,其他都不好说。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9-3 18:24
同意沙发意见,工程类的应该看与安装是否能分开,能分的货物按《政府采购法》、安装单独按《招标投标法》,不能分的全部按《招标投标法》。常规的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还是按工程类;电梯有些尴尬,一般都含安装,但安装占的很小,所以有时就按货物采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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