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开标一览表少了个“万”字,被废标。
[打印本页]
作者:
srzfcgzxzzb
时间:
2012-9-4 09:41
标题:
开标一览表少了个“万”字,被废标。
日前,参加一个投标现场,在开标时,有一家供应商在开标一览表上少写了个“万”字,本应是475万元,写成475元,被代理机构直接当场废标。请问:1:代理机构能行使废标的权利吗?2、像这种情况,能不能确认该供应商报价是475万元,而进行评标呢?(该供应商标书里所有的价格都是475万元)。
作者:
fireduke
时间:
2012-9-4 10:07
1、代理机构能现场废标的情况只有3种 超过截标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不足3家、未通过资格预审。
2、按 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案例的情况,应该在唱标勘误阶段,投标人提出价格错误,代理机构按四十一条规定处理,勘误后确认的价格进入评标环节。
作者:
zrmx
时间:
2012-9-4 10:09
首先,作为代理机构,没有权利对投标人进行废标处理。招标代理机构本本身职责就是一种服务,这样很容易遭到质疑投诉。其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最后,只有评标委员会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行使澄清及废标等权利。
作者:
为神马木有
时间:
2012-9-4 11:40
[s:90] [s:30] [s:90] [s:90] 什么意思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9-4 11:51
这是一个十分愚蠢的代理机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9-4 12:46
代理机构正确的做法是如实记录,提交评标委员会,这么简单的事情评标委员会自会妥善处理。
作者:
changhe84
时间:
2012-9-14 10:07
都是电脑惹的祸
1、这家的标废不废,招标代理机构没这个权力;
2、提交评审组,评审组根据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会给于该投标人废标。
作者:
nt_yyc
时间:
2012-9-17 09:54
这个代理机构权利也太大了吧,应该由专家来评标,如果所有参数都合格,不妨可以评,让供应商吃点亏[s:90]
作者:
小孩子
时间:
2013-4-15 10:34
代理机构没有站对自己的位置,废标不废标应该是评标委员会行使的权利。猪。
作者:
祝子
时间:
2013-4-18 16:58
它自己抢着吃屎,你们急啥?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3-4-18 21:43
代理机构不能废标,评标专家可以
作者:
夜已成风
时间:
2013-4-25 21:43
根据规定代理机构没权利废标,进入评标阶段让评委决定是澄清还是废标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3-4-25 22:02
愚蠢的代理机构,等着被投诉吧,不过大家的专有名词都改不过来,“废标”应是拒收标书,如果是政府采购,那也该叫否决投标
作者:
zhouthh
时间:
2013-4-26 10:09
代理机构无权对投标文件做出任何决定性判断!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3-4-26 10:19
18令是财政部用于规范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其中
第四十条 开标时,。。。。。。。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十四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
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楼主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参照18号令上述相关条款处理即可。
作者:
yuewuhen
时间:
2013-5-4 10:57
[s:80] [s:58] [s:58] [s:80]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