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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评分标准的疑问,请高手指点 [打印本页]

作者: liuchuancheng    时间: 2012-9-6 15:52
标题: 关于评分标准的疑问,请高手指点
我现在在内蒙古从事招标业务,我发现在内蒙地区普遍存在一个问题: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在评标办法那一部分,往往只说明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仅仅说明报价分,技术分及公司信誉等所占的比率,并不会详细说明评分细则。然后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再制定一个详细的评分细则,然后由评委签字,作为此次投标的评分细则。我想请教一下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是否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
作者: yymc1978    时间: 2012-9-7 12:18
完全的暗箱操作,肯定违规
作者: sw60606    时间: 2012-9-7 12:36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财库[2007]2号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之前,应当制定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但不得改变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印发各评审人员遵照执行。评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开展评审活动。
作者: qinl    时间: 2012-9-7 15:34
[s:99]这样的做法明显是错误的,必须有人吃螃蟹,提出质疑,要求了解评分标准(细则),看看怎样回答?或者再投诉到招标办,要求一个说法。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9-7 16:02

合理,但可能有点不合法。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2-9-7 16:10
必须确定评分标准,但有时可能不够细化,没有评分标准和不够细化是两回事!
例如,某公开招标的采购文件规定商务分权重为10%。商务分的第一项为企业规模、经营年限等各为10分,共计20分,其中,经营年限10年得5分,每增加1年加1分。这就属于有评分标准但不够细化。《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第20页举了几个不够细化的例子(案例1-25——案例1-28)。该书20页-21页、107页提出了离散型的评分方法,供参考。
作者: 坐等六点钟    时间: 2012-9-7 16:14
我看是合法,但是可能不合理吧,呵呵
作者: qinl    时间: 2012-9-7 16:47
标题: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
必须确定评分标准,但有时可能不够细化,没有评分标准和不够细化是两回事!
例如,某公开招标的采购文件规定商务分权重为10%。商务分的第一项为企业规模、经营年限等各为10分,共计20分,其中,经营年限10年得5分,每增加1年加1分。这就属于有评分标准但不够细化。《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第20页举了几个不够细化的例子(案例1-25——案例1-28)。该书20页-21页、107页提出了离散型的评分方法,供参考。
评分标准细化不够与否?有一个明白的标准,就是提供给评委的评分标准细化是相同的,不用在所谓的细化过后再给评委。
楼主的问题是,简化的评分标准给投标商,再用细化过的评分标准给评委,就是说真正作为评标用的标准,投标人不很清楚。
这个问题如果是合理不合法也说不过去?!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9-8 08:27
是有点说不过去。这样做完全是让评委会自行决定给多少分,但评委会一般都能给你说个123.存在操作嫌疑。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2-9-8 13:10
若仅仅说明报价分,技术分及公司信誉等所占的比率,二没有具体讲明报价分如何计算,技术分设计哪些方面或如何计算,那么有违两部法律的三公原则,也不合理。投标人可以在开标前对招标文件进行质疑!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9-9 09:59
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应该是能够拿给评委就能评标,并且是与给投标人的一致。避免操作之嫌。
作者: 秀丽    时间: 2012-9-10 14:30
内蒙古的建设交易中心就是这么做的,要求我们把已经做好的招标文件中细化的打分标准去掉。然后评标时填上打分标准,再让评委签字。这些人不懂,真无奈。应该让他们参加招标师的考试。通不过统统下岗。
作者: lwl222888    时间: 2012-9-20 17:13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合理,但可能有点不合法。
(2012-09-07 16:02)
不合理。
作者: qinl    时间: 2012-9-20 17:24
标题: 回 lwl222888 的帖子
lwl222888:不合理。 (2012-09-20 17:13)
应该不止是不合理,是违背“三公”原则的事情!所谓的细化过后再给评委的做法,这是明显的阴阳两套标书。
如果可以这样做,招标文件起个纲领性的“简”本给投标人,再做一个”全”本给评委,这标成了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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