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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评标时监督人员可以看标书发表意见吗? [打印本页]

作者: 阿松桑    时间: 2012-9-11 14:28
标题: 评标时监督人员可以看标书发表意见吗?
评标现场,监督人员事情少,闷的难受,可以翻看一下投标文件吗?如果发现投标文件有违规现象,而评委没发现或者因为种种原因视而不见,可以发表意见吗?毕竟,专家把错误放过去,虽然我们不参与打票评审,但出了问题监督人也有责任。。。。我们不要求评审权,就是要求个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发现问题指出下可以吗?
作者: 阿松桑    时间: 2012-9-11 14:31
有时候瞪眼看评委在那里不公正评审、人情评审,憋的难受!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9-11 14:55
当然可以,监督是全方位的监督,说明监督到位,支持监督的工作!
作者: 阿松桑    时间: 2012-9-11 15:20
标题: 回 bz黄河 的帖子
bz黄河:当然可以,监督是全方位的监督,说明监督到位,支持监督的工作! (2012-09-11 14:55)
有哥们这句话,兄弟就放心了。多谢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9-11 16:48
我个人认为可以提醒评委。
作者: zrmx    时间: 2012-9-11 17:07
个人觉得监督是有这个权利的。能看懂的话可以看看!不会违反什么法律,否则后期出现质疑监督也有责任。
作者: fireduke    时间: 2012-9-11 17:33
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是评委的权利,监督人员在现场是不能随意发表意见的,他的责任是监督整个过程是否合符程序规定,是否有违法行为。
当评委的行为有明显违规时,监督人员可以提醒或者直接警告,记录后作出处罚。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9-11 22:13
监督人不对投标人发表意见,不干预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工作,不乱指手画脚或扯闲篇。
一定要指出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应提醒、警告、制止,直至做出处罚意见。
如果能帮助评委发现错误决定,当然是最好了,例如现场就发现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有重大违法记录或其他不得推荐的条件。
俺觉得还是以监督违法行为为己任比较好。明显的评委错误应该指出,说明您比评委还细致、认真和明白,但不能自己想当然,不干扰评标委员会正常的评标工作,指出问题要有理有据。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9-12 07:51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监督人不对投标人发表意见,不干预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工作,不乱指手画脚或扯闲篇。
一定要指出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应提醒、警告、制止,直至做出处罚意见。
如果能帮助评委发现错误决定,当然是最好了,例如现场就发现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有重大违法记录或其他不得推荐的条件。 .. (2012-09-11 22:13)
毅青老师说得全面、到位,支持!
作者: xhs1124    时间: 2012-9-12 09:38
监督一定要有独立的精神,并且不怕任何人事上的威胁,曾遇见过,监督人员"书生气比较浓"(其领导的话)不开窍,领导再也不派他做监督人员了.
作者: 祝子    时间: 2012-9-12 15:05
大家都是抽抽烟,喝喝茶,坐一会,领个劳务费走人的,你这么认真干嘛......

说真的,内幕早在投标前就定好了,这些都是马后炮
作者: qinl    时间: 2012-9-12 15:29
可以。但正确做法是比较慎重的。
作者: 鱼钰    时间: 2012-9-12 15:44
可以的,尤其是一些违规违法现象
据我所知有些地区的监督是比较谨慎的,在专家到场后首先就是让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宣读评委应当履行的义务,该监督人员的说法就是:“大家都是本着替国家财政省钱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的替招标人选择技术与价格较好的投标人,这是我们大家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作者: 秦飞跃    时间: 2012-9-12 16:01
该管就得管,不然出了问题一块吃瓜落儿
作者: lslaoji1    时间: 2012-9-12 22:08
监督人是程序的监管者,对招标过程中的任何程序、问题均有权利监督和监督执行,个人认为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存在上述现象,应在不影响评标的前提下及时向评标委员会组长提出,由评标委员会来确定解决办法;如在评标结束后才发现问题,应向参与评标会议的各方人员告知问题,组成复议小组对问题进行复议,影响评标结果的应公开告知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将复议结果公示。
作者: wjqss    时间: 2012-9-17 13:12
如果专家因为专业水平和客观性的原因,评标结果不尽如人意,监督再保持沉默,那么招标结果可想而知了。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2-9-17 13:29
现实工作中如果真有这种监督就好了唉
作者: qinl    时间: 2012-9-17 16:42
权力与责任相对应,如果评标时监督人员随意参与标书评阅,那么他就意味着也和评标委负有同样的(评标错漏)责任。如果谨慎从事,只是评委发现问题时,才就有关具体问题参与监督(包括查阅资料,讨论,发表意见等等),那么,监督人员的责任到位,且真正起监督责任,他的作用超脱其他评标工作人员,事后也仍然保持其对此次评标保持一种监督方的有利地位。
这就是本人在11楼所说的评标时监督人员要相当慎重的做法。
作者: 阿松桑    时间: 2012-9-17 17:59
标题: 回 qinl 的帖子
qinl:权力与责任相对应,如果评标时监督人员随意参与标书评阅,那么他就意味着也和评标委负有同样的(评标错漏)责任。如果谨慎从事,只是评委发现问题时,才就有关具体问题参与监督(包括查阅资料,讨论,发表意见等等),那么,监督人员的责任到位,且真正起监督责任,他的作用超脱其 .. (2012-09-17 16:42)
监督人员不参与打票,所以不可能和评委一个责任的。
作者: qinl    时间: 2012-9-17 21:40
回楼上,责任不是全部等同。只是涉及到评标错漏等方面的,影响第三方的公正立场还是有的。比如,评标事后有人投诉,对某个问题评审存在问题,评委也有争议。这时有人提出,标书评阅时监督人员是主动参与的,都应该觉得没问题。那么,这是监督方也没发现或者是监督方发现了当时也认为不成问题呢?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2-9-18 09:16
监督,只是对评标过程的违法违规现象进行监督。
不对专家错看漏看见监督,监督方在评标过程中一般一言不发。
作者: 虚心请教    时间: 2012-9-20 17:27
监督就要发挥监督的积极作用,能力重要,态度更重要,能做8分不做5分!该出手就出手,能做多少做多少
作者: qinl    时间: 2012-9-20 19:04
标题: 回 虚心请教 的帖子
虚心请教:监督就要发挥监督的积极作用,能力重要,态度更重要,能做8分不做5分!该出手就出手,能做多少做多少 (2012-09-20 17:27)
态度更重要,没错!这应该是正确的工作态度更重要!比如,高考判卷的监督人员,自己要是觉得有错误的,就出手参与判卷,不妥啊!
作者: nt_yyc    时间: 2012-9-20 19:16
我觉得要看具体情况
作者: qinl    时间: 2012-9-20 22:00
标题: 回 qinl 的帖子
qinl:态度更重要,没错!这应该是正确的工作态度更重要!比如,高考判卷的监督人员,自己要是觉得有错误的,就出手参与判卷,不妥啊! (2012-09-20 19:04)
监督人员作为第三方不应参加评标的具体活动,只能对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现场监督人员很可能也会判断错误,直接介入评标,弄错了,自己更难受。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9-21 07:36
再发展下去,干脆:由监督人员直接评标,也不需要请专家了。
作者: 阿松桑    时间: 2012-9-21 11:42
标题: 回 qinl 的帖子
qinl:态度更重要,没错!这应该是正确的工作态度更重要!比如,高考判卷的监督人员,自己要是觉得有错误的,就出手参与判卷,不妥啊! (2012-09-20 19:04)
高考监督人员不能打分,但是完全有权检查打分的是否人情分或者徇私等。
作者: 菜鸟昭夕    时间: 2012-9-21 12:19
同意nt_yyc大哥的意见,虽然我也是监督人员,但有的事情真的是复杂。
作者: qinl    时间: 2012-9-21 14:41
标题: 回 阿松桑 的帖子
阿松桑:高考监督人员不能打分,但是完全有权检查打分的是否人情分或者徇私等。 (2012-09-21 11:42)
没有这个权力。有权检查打分的是否人情分或者徇私等只是该学科评分组负责人(或其委托的成员)。
作者: qinl    时间: 2012-9-21 14:53
标题: 回 qinl 的帖子
qinl:没有这个权力。有权检查打分的是否人情分或者徇私等只是该学科评分组负责人(或其委托的成员)。 (2012-09-21 14:41)
再说说,在专业评分组确认了出现人情分或者徇私情形的,监督人员才参加处理。
评标应该也是如此。评委组的职责不应受任何的削弱!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2-9-21 14:59
监督人员有监督、见证的职责,但不能评标,可以对一些明显的错误指出,例如,某一分项最高分为8分,结果有的评委打了10分。评标现场的监督人员是对评委监督,而不是对投标文件监督,相反,保密原则(见《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第90页)决定监督人员不应查看投标文件。
作者: 阿松桑    时间: 2012-9-21 17:07
标题: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监督人员有监督、见证的职责,但不能评标,可以对一些明显的错误指出,例如,某一分项最高分为8分,结果有的评委打了10分。评标现场的监督人员是对评委监督,而不是对投标文件监督,相反,保密原则(见《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第90页)决定监督人员不应查看投标 .. (2012-09-21 14:59)
兄台。你说的那本书我很感兴趣,哪里可以下载看看?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9-21 17:16
标题: 回 阿松桑 的帖子
阿松桑:兄台。你说的那本书我很感兴趣,哪里可以下载看看? (2012-09-21 17:07)
呵呵,30楼真是皇天不负有心人啊,终于把自己的那本书推销出去了。
作者: 阿松桑    时间: 2012-9-21 17:32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呵呵,30楼真是皇天不负有心人啊,终于把自己的那本书推销出去了。 (2012-09-21 17:16)
我看到网上有卖书的,但是犯不上花这个钱吧。。。。反正我不买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2-9-21 18:55
《招标投标》第七条之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行政监督部门为何不能查看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9.21.
作者: qinl    时间: 2012-9-22 08:22
标题: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招标投标》第七条之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行政监督部门为何不能查看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仅供参考。
          &nbs .. (2012-09-21 18:55)
在正常评标过程中,监督人员看标书,发表意见,或者说在评委还没有表态,监督人员先入为主的处事方法,应该不妥。
如果是在出现违规违纪的问题,监督人员通过看标书,来判断解决,才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工作范围。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9-22 09:39
标题: 回 qinl 的帖子
qinl:在正常评标过程中,监督人员看标书,发表意见,或者说在评委还没有表态,监督人员先入为主的处事方法,应该不妥。
如果是在出现违规违纪的问题,监督人员通过看标书,来判断解决,才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工作 .. (2012-09-22 08:22) 
  认同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2-9-22 13:54
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人员有权查看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以便于依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所以这是《招标投标法》赋予监督人员的权力!但是这不等于授予了监督人员干涉评标委员会依法或依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也就是说监督人员不能参与或干预评标委员会人员的正常工作,也不能随意发表评审意见,影响评标结果。他只能依法监督招标投标违法的活动!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9.22.
作者: qinl    时间: 2012-9-22 15:49
标题: 回 qinl 的帖子
qinl:在正常评标过程中,监督人员看标书,发表意见,或者说在评委还没有表态,监督人员先入为主的处事方法,应该不妥。
如果是在出现违规违纪的问题,监督人员通过看标书,来判断解决,才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工作 .. (2012-09-22 08:22)
有必要清楚的再说说:
1)监督人员看标书,发表意见,在正常评标中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好的做法。评标出了问题了,需要查看标书和表态的,就必须查看。发表意见。这么做才真正有助于评委的工作。
2)不可能有限制监督人员权力的情况。任何评标,监督人员权力只有运用得当,还不曾听说受到限制!只要想想监督人员肯在限制正常权力下工作,被迫签名吗?!
3)试想,评标会中,和发送给评委一样的一份完整的评标资料同时分送给监督人员,同时同步让监督人员看标书,发表意见,或者说,要他看过以后,自觉地三咸其口,只看不发表意见,且不说有没必要,一般情况下招标书还行,投标书的份数够不够?!要知道监督人员有时还不止一人。那么,不能把完整的评标资料发给他,是否就涉嫌限制监督人员权力。请对比:没有把完整的评标资料发给每一位评标人员可以被认为是限制评标人员的权力。
    这是个实际的问题,本人并未含糊,正常评标情况下,监督人员不必看标书,发表意见!并且,这从未被认为是限制监督人员权力。如果他自己认为要一份,及时看,还要发表意见,自己提出来吧!?当然,事实上很少有人这么做!
实话实说,请批评!
作者: qinl    时间: 2012-9-22 16:43
标题: 回 qinl 的帖子
qinl:有必要清楚的再说说:
1)监督人员看标书,发表意见,在正常评标中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好的做法。评标出了问题了,需要查看标书和表态的,就必须查看。发表意见。这么做才真正有助于评委的工作。
2)不可能有限制监督人员权力的情况。任何评标,监督人员权力只有运用得当,还不曾 .. (2012-09-22 15:49)
这个问题楼上各位都有自己的想法,因事论事,这个题目或者是可以谈谈:如何避免评标中的监督人员成为“超级评委”。超级评委”和评标组的正式评委相比。“超级评委”有如下特征:1)评标评审可积极参加可马虎应付;2)评标责任可承担(分担)可不承担(不分担);3)评标意见可事前介入表达也可事后才(随机)表达;4)评标报酬要拿签名想签才签。
如果只是随意的强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是否有可能造就“超级评委”的产生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9-22 22:48
标题: 回 fireduke 的帖子
fireduke: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是评委的权利,监督人员在现场是不能随意发表意见的,他的责任是监督整个过程是否合符程序规定,是否有违法行为。
当评委的行为有明显违规时,监督人员可以提醒或者直接警告,记录后作出处罚。 (2012-09-11 17:33) 
认同!
"行政监督"这4个字要好好理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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