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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咨询:监理招标,公告发好,报名完成,建设单位想重新公告 [打印本页]

作者: lgc666298    时间: 2012-9-13 14:32
标题: 咨询:监理招标,公告发好,报名完成,建设单位想重新公告
具体情况是:一个工程监理招标,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报名完成,但招标文件尚没卖出。如果是报名已有3家,建设单位能否以报名家数不多,重新公告,而且增加业绩要求(原公告里没有)同时扩大资质范围?如果报名只有2家,可以重新公告,但公告内容是不是要放宽条件?谢谢
作者: lgc666298    时间: 2012-9-14 08:49
郁闷呀,没人帮小弟一把。所以要努力学习,才能保家卫国
作者: huhu    时间: 2012-9-14 09:01
法规有明确的: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楼主的情况我建议在原基础上修改公告,延期发布5天(注意,延期发布的5天也属于第一次招标),但不应加业绩条件,这样有明显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情况。如果第一次招标失败,第二次应降低第一次的资格条件,避免产生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作者: nt_yyc    时间: 2012-9-14 09:23
要不就及时上补充公告,除非你有正当的理由,要不是不可以重新发公告的,不过补充公告是可以的
作者: lgc666298    时间: 2012-9-18 08:42
谢谢帮助的人。个人认为招标公告也应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的核心部分就是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包括企业的资质、项目负责人的资格、附加的业绩(包括对企业对负责人)、信用要求(不得有严重不良行为以及三次以上的一般不良行为)、承接业务量等。这些内容在报名完成,且报名3家以上满足公告要求的,是不能重新公告的。补充公告也只能对一些非核心部分进行调整。比如说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地点、报名携带资料、招标内容等。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2-9-20 16:52
让一个写个退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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