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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保证金是如何支付利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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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hx
时间:
2012-9-13 16:46
标题:
投标保证金是如何支付利息的?
实施条例中规定投标保证金退付时必须支付利息,但好像很难实行,请大家说说你们是如何办理利息的?特别是很多交易中心收取的保证金更没有利息!!
作者:
z_huang1109
时间:
2012-9-13 17:18
招标文件约定。
条例相关释义:
第五十七条 [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释义】 本条是关于签订合同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一、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签订合同,或者不按照规定签订合同,都将使招标失去意义。为此,本条赋予招标人和中标人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的义务。不履行该义务的,按照《条例》第73条、第74条和第75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除本条外,《招标投标法》第46条和《条例》第58条也对合同签订提出了要求。这些要求有:在时间上,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在内容上,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在形式上,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在担保上,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一)签订书面合同的依据。《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二)合同成立与生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从合同订立的角度讲,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对中标人作出的承诺。《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本条之所以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还要签订书面合同,是因为招投标程序和合同履行过程比较长,合同内容比较复杂,往来文件比较多,且招投标过程中不允许招标人与投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谈判,招标人和中标人需要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确认合同内容,补充完善有关合同履行的细节,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作为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
(三)合同订立的时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仅要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而且还应在投标有效期内订立书面合同。这是为了保证招投标活动的效率,防止招标人或投标人无故拖延订立合同,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无法完成合同签订,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适当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应该相应延长,但不得要求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如果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对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再具有约束力,招标人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这一规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实质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二是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后,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以上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招投标结果能够落到实处,防止招标人或投标人迫使对方在合同价格等实质性条款上作出让步,或者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影响公平竞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招标任务即告完成,投标担保失去意义,招标人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退还的时间。本条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包括解除担保函。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情况适当提前退还,以保护投标人的正当利益,提高资金效率,避免招标人无故扣押投标保证金。
(二)一并退还投标保证金利息。通常情况下,招标文件可以约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对于投标保证金额大、担保时间长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应该约定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标准及其计算和退还办法。招标人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还应该另行赔偿投标人损失。当投标人使用银行担保函或其他第三方信用担保等不发生银行存款利息的保证金时,不存在利息退还问题。
(三)投标保证金不退还的情形。招标文件可以规定以下情形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一是中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二是中标人或投标人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三是中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金额、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四是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以上情形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额的,招标人可要求赔偿超过部分的损失。当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也就不存在投标保证金的退还问题。
作者:
xhx
时间:
2012-9-14 08:13
我知道规定,但是否让投标人开据利息发票等具体环节如何处理呢?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9-14 08:44
现在基本都是交易中心代收,他会给你利息吗?还会出发票?
作者:
fireduke
时间:
2012-9-14 16:07
算利息很麻烦而且增加成本,所以大多数招标文件都会写上“无息退还”,投标人也不在乎这点利息。
作者:
秀丽
时间:
2012-9-14 16:33
现在再写“无息退还”是否涉嫌违反条例规定?我们的做法是要求投标人提供发票后退还。但目前还没有执行过。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12-9-14 17:04
我们的招标文件对投标保证金是这样描述的,全文如下:
26.投标保证金
2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6.2投标保证金可以是转账支票、银行汇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等方式,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26.3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内转出,并附上开户银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招标人可以接受的其它形式的银行证明,证明其投标保证金是从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内转出的。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已在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备案且其基本存款账户没发生变化参加投标的,仅需要在“开标一览表”下方说明备案时间不需要提供银行证明。
26.4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视为无效投标。
26.5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活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仅退还投标保证金而不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1)投标保证金为不产生利息的担保文件形式的,如银行开具的投标保函;
(2)每包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的;
(3)投标保证金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人民币200元的。
作者:
白云庄主
时间:
2012-9-14 17:06
有些大型企业,比如神华国贸,已经在自己的招标平台系统中增加了计算利息的功能,基本上是按每天的活期利息累加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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