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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物管招投标如何避免流于形式 [打印本页]

作者: 烟雨朦    时间: 2006-10-11 08:57
标题: 物管招投标如何避免流于形式
  10年前,万科在全国第一次物业管理公开招标中夺得深圳鹿丹村福利房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权,一举打破了物业管理“谁开发,谁管理”的局面。但作为物业保值、升值的重要环节,10年后,许多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依然流于形式。

  随着物业管理市场的不断深化和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从开发商指定、围标、议标逐步走上了正常的轨道。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突出的优点是将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合理、充分的市场机制引入物业管理领域,使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等市场主体活动更加规范、透明和安全,从而较好地防止物业管理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有力地推进和维护物业管理行业有序、健康发展,最终实现物业的居住和商业价值。但事实上,由于物业管理企业的水平各不相同,对于招投标的认识也各不一样,由于经验不足,对招投标双方无切实可行的办法加以监督和约束,加之开发商对招投标工作的认识存在误区,致使物业招投标工作至今多数只是流于形式。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存在诸多问题

  1.开发商“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想法是正常开展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最大障碍

  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发达国家经济相比,社会化大生产尚未完全形成,社会分工不细,市场不规范,致使开发商在物业管理方面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意识严重,加之许多城市物业管理的初期市场是“谁开发、谁管理”,大量的开发楼盘为自建自管,许多开发商至今仍认为:

  1)物业管理应该是开发商售楼后的延续服务部门,同时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也是为了推进房屋的销售,加快资金的回拢,实现开发收益最大化;

  2)成立自己的物业管理企业,便于指挥和掌控。尤其是当房屋质量存在各式各样的问题、导致业主强烈不满时,可以通过自己所掌控的物管公司化解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并将许多由开发商所造成的矛盾转嫁给物管企业;物管公司以服务开发商为宗旨,成为开发商的一道天然屏障;

  3)由于与物管公司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无论是接管验收还是房屋质量问题,物业管理部门都不敢和开发商公然作对;

  4)通过物业管理部门维护开发商保留面积的权益;

  5)通过物业管理部门提供的服务,延续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2. 政府在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的软弱是招投标工作不能有序进行的关键所在

  由于部分开发企业在建项目规模较大、实力较强,他们的开发行为对拉动当地经济效应显著;或者开发企业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无论何种原因,都会造成某些地方政府在管理这类开发企业时有先天的“软骨病”。当开发商为了达到对所开发的项目实施自建自管,遇到房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时,他们往往以减少投资、缩小投资规模为要挟,牵制政府低头就范,在开发企业与政府的这种搏奕的天平上,明显偏向开发企业一边。

  从国家颁布的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看,国家对招投标的原则、办法都提出了详细的实施法则,但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特别是面对实力强大的开发商,一些地方政府却显得软弱无力,这主要是由于:

  1)一些政府官员的法治观念依然非常淡薄,人情大于法理,加之开发商对相关官员的前期铺垫工作做得非常到位,造成政府官员在监管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2)在招投标活动中,由于有些政府人员既是法律的维护者也是利益的即得者,招投标过程的有失公允便在所难免。

  3)对评委的选择把关不严,有的开发商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自己到人才库去点评委,致使招投标工作从一开始就进入了自己的控制范围;加之评委的素质参差不齐,所选择的评委对项目的评比缺乏针对性,使招投标活动有失公正性。

  4)再有就是评委原本对居住性物业和非居住性物业各有所长,但在选择评委时并未注意评委所长,让熟悉居住性物业的评委去评判非居住性物业,熟悉非居住性物业的评委去评判居住性物业,使招投标活动成了外行在参与评判。

  5)少数评委在招投标的评审过程中不是以公平、公正的身份出现,而是看开发商的眼色行事,更有甚者是凭红包的薄厚投票,这些评委可以说是“一粒耗子屎坏了一锅汤”,扰乱了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3. 重标书和报价,不重业绩和客户的需求

  在现行招投标活动中,有的物业管理企业对标书的制作可谓精雕细琢,花费了很大的精力;有的物业管理企业在竞标过程中争相压价,为了得到一个项目,不惜违背市场规律“跳楼”杀价。其实,标书制作精美无可厚非,为了得到管理项目,量入为出地报价也未尝不可,但是重标书、重报价而不重客户的实际服务需求和承担风险能力的情况,在招投标当中也的确是屡见不鲜,致使一些物业管理企业做得好不如写得好,没有经济实力的胜过有经济实力的。有的评委仅凭标书报价确定投标单位的命运,使投标缺乏公正性、有效性,未能真正体现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

  4.招投标者里外串通,是招投标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根本原因

  有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为了在招投标工作中使自己的公司得到预期的结果,不惜在招投标工作开始就下大力气筹划控制招投标的整个工作过程。除了在评委身上下工夫,有的还在业内联系相关公司进行围标或串通抬高价格,进行不正当的竞争。由于国家有关物业管理招投标规定的有些细则还不太完善,尽管有企业违规操作,但是无一例受到制裁,致使不正当的招投标行为愈演愈烈。

  促进招投标活动正常开展的对策

  1. 将物业管理行为全部推向市场,加强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建设,政府要加强指导、监督力度,加大对违章操作招投标活动的处罚,使物业管理企业真正适应市场竞争机制,成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保证招投标活动正常开展;

  2. 通过行政手段切断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的资金纽带和血缘关系,严格审查开发商控股或开发商担任物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的现象发生;

  3. 政府人员从评委中彻底退出,以监督管理者角色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确保政府的公正地位;

  4. 明确对评委的素质要求,对现行的专家、评委建立和制定考核标准,进行定期考核,杜绝评委终身制和滥竽充数;

  5. 针对不同类型物业分门别类地建立居住性物业和非居住性物业等评委组;针对招投标物业类型,有针对性地选择专家和评委参加;

  6. 取消对按资质确定跨区经营的限制,使物业市场形成真正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给规模小、管理能力强的企业以长足发展的空间;

  7. 在招投标中重点考核投标企业的服务能力、公司承担风险资金的能力、顾客的评价等,以确保真正独立核算的企业、尤其是民营物管企业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

  8. 业委会和业主大会选聘物管企业的方式更加合理、公平、公正、公开。政府有必要总结他们的经验,对招投标的办法加以完善;

  9. 加大对招投标活动中串通、欺骗行为的打击力度,树立典型,使招投标违规操作的行为有所收敛;

  10. 为防止腐败,政府可对招投标中的评委费作出明确规定,以达到相关费用透明、标准统一。

作者:王尊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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