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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暂缓评标是否可行 [打印本页]

作者: Iyouzi    时间: 2006-10-11 09:03
标题: 暂缓评标是否可行
  某市政府采购中心接受采购人委托,对某学校体育场施工工程进行公开招标。为了防止串标行为的发生,发售标书采用了不记名的方式。然而在开标现场发生的一幕却让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心中疑惑丛生。

  “怎么会有第七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呢?”参与投标的六家供应商在开标现场私下嘀咕,闻听此言,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甚为疑惑:“发售标书是采用不记名方式,供应商怎么会知道有几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呢?”于是,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怀疑供应商的行为有串标迹象,遂邀请评审专家对这六家供应商的标书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六家投标供应商标书中的报价相近,相关技术参数相似。

  暂缓评标惹争议

  发现上述情况后,政府采购中心将情况报送到由纪委、监察局、建设局、财政局等部门组成的该市政府采购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根据上述情况认为六家供应商存在串标嫌疑,于是做出了暂缓评标的决定。那么这一决定是否合法呢?

  “监管部门可以做出暂缓评标的决定。”广东省广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袁晓伟指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他强调,“及时处理”就是要防范于未然,不能坐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危害了再来处理。

  但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肖宝铭表达了不同看法。“监管部门做出暂缓评标的决定要有充分的证据,像案例中仅凭一些开标现场的串标迹象和标书相近即做出暂缓评标的决定有些欠妥。”

  肖宝铭提醒,暂缓评标的决定不可以轻易做出,一旦暂缓评标,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得不到及时满足,供应商的投标成本也会增加,而打开的标书如何处理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另外一个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是:一旦查证问题不属实,暂缓评标造成的损失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案例中,项目暂缓评标似乎有欠妥之处,但是采购过程中发现了违规问题也不能置之不理。业内专家认为,暂缓评标可以为监管部门争取到调查取证时间,查证串标事实是否存在,但是要有一个期限,这样对采购各方才比较公平。同时,暂缓评标要做好标书的封存保密工作。

  暂缓评标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意外地接到了“串标”供应商中其中一家供应商的举报,其原因是几家供应商的分赃不均所致,该供应商将六家串标供应商的利益分配协议提供给了监管部门。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一起串标案,因为供应商的“分赃不均”最终被监管部门查处。

  应如何处罚

  至于如何对本案例中的串标供应商进行处罚,袁晓伟表示:“至少要禁止供应商一年内参与当地政府采购,同时处以罚金列入违规供应商黑名单。”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而这起串标案也以当地监管部门对违规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禁止其两年内参与政府采购,并将不良行为在媒体予以公示告终。这种处罚也给意欲违规的供应商敲响了警钟。

作者:刘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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