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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邀请招标要中标公示吗? [打印本页]

作者: kawaii33    时间: 2012-9-17 18:19
标题: 邀请招标要中标公示吗?
同题,除政府采购外的邀请招标要中标公示吗?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9-17 20:54
当然....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2-9-17 22:05
有无法规支持?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9-18 08:24
《实施条例》第54条第1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作者: huhu    时间: 2012-9-18 08:25
中标候选人必须公示,但前提是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如不是依法招标的项目,如限额以下招标,分包工程招标就不存在必须公示的说法。
作者: kawaii33    时间: 2012-9-18 11:20
标题: 回 huhu 的帖子
huhu:中标候选人必须公示,但前提是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如不是依法招标的项目,如限额以下招标,分包工程招标就不存在必须公示的说法。 (2012-09-18 08:25)
我觉得你说的对!
作者: kawaii33    时间: 2012-9-18 11:23
标题: 回 huhu 的帖子
huhu:中标候选人必须公示,但前提是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如不是依法招标的项目,如限额以下招标,分包工程招标就不存在必须公示的说法。 (2012-09-18 08:25)
如果是依法招标的项目,中标公示往哪里公示呢?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2-9-18 11:24
一般招标都公示,不过选择在哪里公示就有技巧了。
我见过在业主门口贴张A4纸公示的。
作者: kawaii33    时间: 2012-9-18 11:34
标题: 回 michale_wolf 的帖子
michale_wolf:一般招标都公示,不过选择在哪里公示就有技巧了。
我见过在业主门口贴张A4纸公示的。 (2012-09-18 11:24)
有没有法律法规支持?
作者: qinl    时间: 2012-9-18 11:40
标题: 回 kawaii33 的帖子
kawaii33:有没有法律法规支持? (2012-09-18 11:34)
这里的理解应该是法无禁止就可以了!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9-18 12:13
我的理解 :不要。

参看原国家计委写的《招标投标法》释义: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释义】本条规定了招标的两种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招标主要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公开招标,是招标人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吸引众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由招标人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有关供应商、承包商资料,如企业信誉、设备性能、技术力量、以往业绩等情况,选择一定数目的企业(一般应邀请5-10家为宜,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这两种方式的区别主要在于:(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公开招标采用公告的形式发布,邀请招标采用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发布。(2)选择的范围不同。公开招标因使用招标公告的形式,针对的是一切潜在的对招标项目感兴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人事先不知道投标人的数量;邀请招标针对已经了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且事先已经知道投资标者的数量。(3)竞争的范围不同。由于公开招标使所有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机会参加投标,竞争的范围较广,竞争性体现得也比较充分,招标人拥有绝对的选择余地,容易获得最佳招标效果;邀请招标中投标人的数目有限,竞争的范围有限,招标人拥有的选择余地相对较小,有可能提高中标的合同价,也有可能将某些在技术上或报价上更有竞争力的承包商漏牛。(4)公开程度不同。公开招标中,所有的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预先指定并为大家所知的程序和标准公开进行,大大减少了作弊的可能;相比而言,邀请招标的公开程度逊色一些,产生不法行为的机会也就多一些。(5)时间和费用不同。由于邀请招标不发公告,招标文件只送几家,使整个招投标的时间大大缩短,指标费用也相应减少。公开招标的程序比较复杂,从发布公告,投标人作出反应,评标,到签订合同,有许多时间上的要求,要准备许多文件,因而耗时较长,费用也比较高。

但是,邀请招标的结果,应该通知所有的投标人。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kawaii33    时间: 2012-9-18 13:21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我的理解 :不要。

参看原国家计委写的《招标投标法》释义:


....... (2012-09-18 12:13)
我还是无法直接的获得答案!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2-9-18 14:01
是啊,邀请招标无法规依据,我们的操作也是不公示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9-18 16:18
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由招标人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有关供应商、承包商资料,如企业信誉、设备性能、技术力量、以往业绩等情况,选择一定数目的企业(一般应邀请5-10家为宜,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

这就是说,没有招标公告。那么,哪里来的中标结果公示 ?有何意义 ?

因为,实际上的邀请招标很少,所以,大家没有直接感受 ……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2-9-18 16:28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实施条例》第54条第1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012-09-18 08:24)
说的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包括邀请招标,应当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的。
作者: kawaii33    时间: 2012-9-18 16:37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由招标人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有关供应商、承包商资料,如企业信誉、设备性能、技术力量、以往业绩等情况,选择一定数目的企业(一般应邀请5-10家为宜,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

这就是说,没有招标公告。那么,哪里 .. (2012-09-18 16:18)
我觉得依法招标的项目中标公示还是有意义的,起码起到告知大众的作用。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9-18 17:28
个人理解如下: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区分“中标公示”和“中标候选人公示”两个概念,其实要区分“公示”和“公告”两个概念。
  公示的作用,就是让人提异议或质疑的;公告是对一件事进行广而告之。从这个意义上理解:中标后进行的应该是公告,即发布中标公告;评标结束后进行的应该是公示,即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其作用是让大家对评标结果提异议。
  这是两件不同的事,两者不能混淆。

  基于上述分析,我推测楼主想问的问题应该是:邀请招标项目,要不要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
  要不要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关键不在于是邀请招标项目还是公开招标项目,而在于该项目到底是不是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我同意沙发和3楼的观点:只要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都应当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
  至于公告的发布场所,鉴于招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对公示媒体作出明确规定,个人观点如下:如果是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的项目,可以在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如果不是进场交易项目,可以在其他较为合适的场所或媒体发布。
作者: kawaii33    时间: 2012-9-18 17:43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个人理解如下: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区分“中标公示”和“中标候选人公示”两个概念,其实要区分“公示”和“公告”两个概念。
  公示的作用,就是让人提异议或质疑的;公告是对一件事进行广而告之。从这个意义上理解:中标后进行的应该是公告,即发布招标公告;评标结束后 .. (2012-09-18 17:28)
我比较赞同这个说法,谢谢!
作者: kawaii33    时间: 2012-9-18 18:01
标题: 回 kawaii33 的帖子
kawaii33:我比较赞同这个说法,谢谢! (2012-09-18 17:43)
查了下公告和公示的却别:公示是拟决定.......,大家有意见可以提,结果还可以改,公告就是告诉大家决定了..........,确定了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9-19 08:28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个人理解如下: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区分“中标公示”和“中标候选人公示”两个概念,其实要区分“公示”和“公告”两个概念。
  公示的作用,就是让人提异议或质疑的;公告是对一件事进行广而告之。从这个意义上理解:中标后进行的应该是公告,即发布中标公告;评标结束后 .. (2012-09-18 17:28)
赞!!!!

1,提出来我要提的问题,“基于上述分析,我推测楼主想问的问题应该是:邀请招标项目,要不要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

2、回答了楼主的问题:“只要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都应当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9-19 08:37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个人理解如下: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区分“中标公示”和“中标候选人公示”两个概念,其实要区分“公示”和“公告”两个概念。
  公示的作用,就是让人提异议或质疑的;公告是对一件事进行广而告之。从这个意义上理解:中标后进行的应该是公告,即发布中标公告;评标结束后进行的应该是公示,即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其作用是让大家对评标结果提异议。
  这是两件不同的事,两者不能混淆。

.......
    认同zzj0102总版主的观点!谢谢总版主再次给大家厘清“公示”和“公告”的概念和区别。
    对于在什么地方公示中标候选人的问题,个人补充一下,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相信全国大部分地方都已建立统一的交易场所,并要求“入场'”交易,这个时候,可以在交易中心的网站进行公示,没有统一交易场所的,按照《实施条例》第54条的规定,个人建议招标人参考《实施条例》第15条第3款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2-9-19 09:54
通俗的理解,公示是向公众展示结果,可以投诉和质疑;公告是向公众说,这个事情定掉了。
所以我们在工程施工招标时,要求投标建造师可以没拿到证书原件,但一定要有建设部的公告,而公示是不可以的。
作者: kawaii33    时间: 2012-9-19 11:33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个人理解如下: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区分“中标公示”和“中标候选人公示”两个概念,其实要区分“公示”和“公告”两个概念。
  公示的作用,就是让人提异议或质疑的;公告是对一件事进行广而告之。从这个意义上理解:中标后进行的应该是公告,即发布中标公告;评标结束后 .. (2012-09-18 17:28)
zzj0102总版主很有水平!小弟很崇拜啊!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9-19 17:05
再次跟帖 谈及 邀请招标问题

赞同zzj0102 总版主对于公示和公告的区别的精彩分析

不过,对于在招标投标交易市场发布有关公示,我仍然有异议:

这里,问题不在是否“法定招标项目”,而在于是否正确的确定适合“邀请招标”;它到底和公开招标的方式有什么不用

释义说,主要是:公开招标,要发招标公告;而邀请招标,是向邀请对象发出招标邀请书;

这种方式,是对招标人比较方便的方式。但是,如果选择不当,应该公开招标的,选择了邀请招标,则会有潜在的投标人提出异议。如果,选择比较准确,而且满足三家以上,就会尊重招标人的选择。……

因此,不发招标公告,不意味着没有监督;实际上,这里对于招标人的要求更高,你的说出确切的理由,才会被认可选择这种方式。对于监督部门,也是要求更高。……由于种种原因,目前这种方式用的极少。

而如果最后发出公示,是不是意味着可以质疑投诉?程序怎样?和公开招标还有什么不同?

如果是发出公告,等于仅仅告之,不允许质疑投诉,那有什么意义?

实际上,目前政府采购的某些实践做法,为了表示公开公平公正,为了反腐败,一律都要求公示或者公告,是混淆了多种采购方式的区别。

所以,我以为,对这种方式的监督,应该采取其他方式。等到这种方式采用多了以后,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
作者: kawaii33    时间: 2012-9-20 12:48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再次跟帖 谈及 邀请招标问题

赞同zzj0102 总版主对于公示和公告的区别的精彩分析 !

....... (2012-09-19 17:05)
我觉得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就是竞争范围上的区别,其他应该大同小异。
而且一个招标项目关系到很多人,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可以让招标人、投标人、与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了解项目情况、提出异议,可给招标项目一个圆满的结尾。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2-9-20 16:39
向投标人公示就行了啊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9-20 16:55
对“邀请招标是否发公告”问题的第三次跟帖

赞扬楼主认真的态度

这个问题,已经从原始的发不发中标公告(公示)问题,引申到对公共采购招标方式和含义、作用的理解问题。

对于有关的采购与招标,比如世界银行的采购与招标来说,强调的也是“公开公平公正”,但是,有多种方式:国际竞争性招标;国内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后改称“有限国际招标;”)国际货比三家;(后改称“询价采购”。);直接采购;自营工程等方式。

例如,在《采购指南》2006年版中,这样讲的:


【有限国际招标



3.2 有限国际招标(简称LIB)实质上是一种不公开刊登广告而直接邀请投标人投标的国际竞争性招标(ICB)。有限国际招标(LIB)作为一种合适的采购方式,适用于(a) 供货商数量有限, (b)有其他作为例外的理由,说明不完全按照国际竞争性招标(ICB)的程序进行采购是正当的。采用有限国际招标(LIB)时,借款人应从一份列有足够广泛的潜在供货商的名单中寻求投标,以保证价格具有竞争性。当供货商为数不多时,该名单应该包括所有供货商。国内优惠不适用于有限国际招标的评标。除了刊登广告和国内优惠两条之外,国际竞争性招标(ICB)的程序,包括第2.60段要求的公布合同授予情况的要求均适用于有限国际招标(LIB)。】

2.60


【公布合同授予的情况



2.60 在收到世行对合同授予建议的“不反对”意见后两周内,借款人应在联合国发展商业报和发展门户网上在线公布评标结果,列明招标编号、合同编号及以下信息:(a)提交了投标书的每个投标人的名称,(b)开标时宣读的投标价,(c)经过评审的每一投标人的名称及其评标价,(d)投标书被拒绝的投标人的名称和拒绝的理由,(e)中标的投标人的名称及其中标价以及所授予合同的期限和范围。】

这相当于告之情况。也意味着可以提出异议。

所以,严格的讲,对于社会公众,是要有所告之的。世界银行的公开告之,与国内不同的地方还在于:有一个总的项目的“采购公告”。

但是,目前国内的招标,几乎不见邀请招标的踪影,也没有发布邀请招标信息的有关细节和发布地方。因此,这个问题的讨论,显得格外困难。不信,你拿出具体项目试试?也可能大部分被要求做“公开招标”。而具体的邀请招标的实施细则,我没有见到过……

而邀请招标的公告(公示)以后,遇到问题,如何处理?更没有见到有关法律法规。

世界银行的采购指南规定的做法,有其一些列措施保证兑现。而国内要看主管部门的实施细则……


采购指南说到:

1.3 公开竞争是有效公共采购的基础。借款人应为具体采购选择最合适的方式。在多数情况下,管理得当、按照事先确定的条件向国内制造的货物以及适当时向国内工程承包商提供[1]优惠的国际竞争性招标(简称ICB)是最合适的采购方式。因此,在多数情况下,世行要求借款人通过向合格的供货商和承包商公开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来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2]。本指南第二章阐述了国际竞争性招标的程序。

1.4 在国际竞争性招标不是最合适采购方式的情况下,可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本指南第三章描述了其他采购方式以及最适合采用这些方式的情况。贷款协定规定了具体项目的采购方式。项目中的具体合同及其与贷款协定的规定相一致的采购方式,由本指南第1.16段中提及的采购计划确定】

怎么理解公开招标是主要方式?

我们曾经反复讨论过。以上个世纪90年代天津市工业发展1亿美元项目为例,有4个子项目,大约7000万美元,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而不少子项目,大约2800万美元,采用货比三家等方式。

而我们目前,邀请招标有几个项目

建议:如果说是为了学习和理解,也就讨论到此了。待邀请招标的项目多起来后,再研讨更多的细节问题。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kawaii33    时间: 2012-9-20 17:33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对“邀请招标是否发公告”问题的第三次跟帖

赞扬楼主认真的态度 !

....... (2012-09-20 16:55)
gzztitc总版主,小弟在此谢谢!
作者: 文端    时间: 2012-9-21 10:11
貌似没有法律法规作支持吧。我认为可公示可不公示。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9-21 16:42
   对“邀请招标是否发公告”问题的第4次跟帖


有的网友会说,既然,连世界银行都明确规定了,邀请招标(有限国际招标)除了不发招标公告以外,也要发有关中标公告。那么,还有什么可说的?

我以为,关键在于:中国目前实施的“招标投标”,和世界银行的招标投标,有着许许多多的不同。以本人经历过的世界银行项目(上个世纪90年代)的体会,初步归纳如下:

第一,世界银行有一个总的采购公告。中国没有。

世界银行,自项目批准后,要在联合国《发展论坛.》的杂志上,发布总的采购公告。这样,潜在的供应商和投标人,就会产生兴趣,就会主动和子项目的招标人取得联系,进行技术交流……这样,到了真正招标的时候,有几个月的交往,比较熟悉了。真正的邀请对象,也已经初步了解了。最长的时间,是45年;缺点是时间过长。

我们这里,没有总的采购公告;招标公告是第一次对公众发出信息,留给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时间,也就是20天左右(除了那些关系户),所以,不熟悉的投标人是可能的。

第二,我们常常被告之,要反对“倾向性”;而世界银行不是这样,它反对的是“歧视性”。所以,它采取“邀请招标”的办法,是很容易被理解的。

第三,世界银行的项目,只要是认真执行“采购指南”,实行竞争,哪怕最后只有2家投标,甚至只有一家,它也是认可的;我们这里,处于种种考虑,规定:必须投标人在3家及以上。

在向 只有4家发出邀请情况下,如果有两家不来,我们的招标,就是失败;而世界银行的项目,还有可能成功。……

第四,我们的招标,严格注意“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不合格的,会被拒绝“废标”,导致投标人家数的不足;而世界银行则规定:

参看“招标师考试培训教材中”的《实务》p280

1)投标文件没有密封不能成为废标的条件,但投标人自己承担信息泄露的风险;】

所以,邀请招标,本来是一项相对简化的招标(针对“公开招标”而言),但是,目前在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细则情况下,不一定简化,甚至更为复杂。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9-21 17:25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应当
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
公示中标候选人
,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重申一下观点:
  1、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中标候选人要不要进行公示,其判定依据是该项目是不是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是该项目到底采用邀请招标还是公开招标方式。
  2、要求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其目的是为了让“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提出异议”,这和是不是采用邀请招标没有关系。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9-24 11:25
对“邀请招标是否发公告”问题的第5次跟帖


楼上jzzz010总版主引用了《条例》的话,指出:凡是法定招标的,无论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都应该遵守。

从文字上看,他是对的;张总版主年轻,有朝气,又注意学习,那是很好的。但是,我仍以为,问题需要探讨——这是不是这几天过节(917日是中国老年痴呆日;921日是国际老年痴呆日)我不知道。但是,从整个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来看,许多不加以特别说明的,都是指“法定招标”和“公开招标”。

而“自愿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细节如何规定,却是几乎空白。

我注意到,前几年,林善谋的书,分析了有关问题。特别转发如下: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9-24 11:26
林善谋书摘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问题

2004年出版的林善谋的书《招标投标法适用与案例评析》(发改委任珑司长题序),是本难得的好书。

其中,他写的“强制招标和自愿招标”部分,本人已经转发过: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778

而他写的“招标方式”这一节中,比较详细的分析探讨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这两者的区别,以及应用时的注意事项。

我不是说,他的书百分之百的正确;对于一个30多岁的年轻人来说,能够如此认真的深入研讨《招标投标法》的理论与时间问题,真是难能可贵。

不过,也有遗憾的是,在那以后,作者本人在没有继续出书或者发表文章;而这几年的发展,又提出许多新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如何解释,尚没有答案。

原书第三章:招标方案的确定,有诸多内容。下面是部分摘录,一共7页:

林善谋 招标方式 1.jpg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9-24 11:27
林善谋 招标方式 2.jpg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9-24 11:28
林善谋 招标方式 3.jpg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9-24 11:29
林善谋 招标方式 4.jpg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9-24 11:30
林善谋 招标方式 5.jpg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9-24 11:31
林善谋 招标方式 6.jpg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9-24 11:31
林善谋 招标方式 7.jpg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9-24 11:32
因此,笔者以为,这个问题,仍需探讨。退一步,如果说,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的区别,仅仅在于“不发招标公告,而是发出招标邀请书”,其它都一样;那么,邀请招标作为一种方式,还有简便的作用吗?还有必要存在吗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9-25 15:36
招法立法的时候,其实根本上就没有想到需要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所以就更加不可能想到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是否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上应区别对待!
     这点从招法很多法条都可以看出端倪,大家可以细细复习下。
    《实施条例》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的要求上,没有违背上位法,是对上位法招法的补充、细化和完善。
      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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